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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18:00:16
江苏句容下蜀镇非法采矿报道后续———律师解读:非法盗采涉嫌犯罪 监管缺位涉嫌失职

7月23日,二三里资讯以《关注!村民举报江苏句容下蜀镇采石场非法生产,大量非法开采石料和大砂》为题报道了江苏句容市下蜀镇六里甸一采矿场大量非法开采石料的相关问题,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二三里资讯报道后,姓夏的工作人员代表下蜀镇政府就相关问题再次向二三里资讯进行回复称:没有抓住非法采石的现行,现场发现了一些堆积的石料和设备,但老板自称砂石是从别处购买的,称要提供相关的发票,虽然这一次没有抓住非法开采的现行,但曾经处罚过,现在要求拆除设备,并安排人24小时盯着防止非法生产。

夏女士的两次回复与二三里资讯实地调查的情况都有较大出入,第一次把大量开采说成是唐姓老板把一个小水坑扩大,挖出了一些石头,堆在一旁,没有外运。而二三里资讯调查的视频资料显示,现场有2台卷扬机、多台铲车、钩机都在工作,同时多台重型货车在很短时间就满载砂石运出。显然,夏女士的说法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

夏女士在报道后称,说没有抓住现行的说法尤其令人感到蹊跷,二三里资讯多次去暗访调查,每次都在生产,而且群众反映,句容市、下蜀镇等各级党委政府对非法开采打击力度还是很大的,很多非法开采的石料场都关停了,但这家似乎是个例外,一直未停过,每天都有多辆大车往外运输石料,数量惊人。知情群众估算非法采矿的老板获利逾千万元。夏女士还称,对此非法采矿行为曾经处罚过,这次却说未抓住现行,显然夏女士未说明真实情况。

对于夏女士的说法,举报人十分愤慨地说:“夏女士代表下蜀镇政府的两次回复中轻描淡写与避重就轻,是在句容乃至镇江市高度重视非法矿山治理的情况下出现的,显得与大环境格格不入,更有悖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没有体现出对矿山整治和生态保护的足够重视,反而是对涉嫌盗采犯罪行为予以有意无意的维护和掩护,明显撒了谎。”

夏女士称,下蜀镇政府已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汇报过,但在二三里资讯多次联系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无果的情况下,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并未主动回复对该事件的查处情况。

就上述群众反映的非法采矿生产行为如果属实则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江苏省远瞻律师事务所姜恒叶主任、律师对非法采矿罪予以解读:“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恒叶律师进一步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如果该矿像当地群众所反映的那样,疯狂盜采石料逾万吨,获利逾千万,已远超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盗采犯罪情形,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句容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盗采数量测量、计量后,移送公检法机关立案追诉,追究刑责。而下蜀镇政府和句容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管缺位长期坐视非法开采,相关人员已涉嫌失职渎职,镇江市、句容市两级纪检委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此事件,二三里资讯将持续予以关注。

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

江苏句容下蜀镇非法采矿报道后续———律师解读:非法盗采涉嫌犯罪 监管缺位涉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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