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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十找律师辩护要多少钱,刑事辩护老三难问题仍未解决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11:14:31
刑事辩护老三难问题仍未解决

刑事辩护面临的老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随着法律的修改及律师执业权利的深化保障有所解决,但仍存在若干问题。

一、会见难

疫情期间的会见难题在于在押嫌疑人的隔离期问题、律师核酸检测问题、以及预约远程会见场地的问题。

1.在押嫌疑人的隔离期问题。各地看守所对在押嫌疑人的隔离期规定不一,大部分看守所规定隔离14天或者21天后才能与律师面对面会见,隔离期内律师只能视频会见。但是14天/21天的时间计算方式不同,有的是以嫌疑人本人入所满14天/21天计算,有的是以嫌疑人同监室最后一个嫌疑人入所时间计算。即如果监室不断有人进入,全监室在押人员的隔离期均重新计算。

2.律师核酸检测的问题。各地看守所对核酸检测报告的要求不一:(一)对检测报告有效期要求不同。大都要求律师出示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少部分要求出示3天内核酸检测报告。(二)对检测机构的要求不同。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必须在看守所所在城市做核酸检测,而核酸检测一般当天无法出结果,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律师时间成本增加,起码提前一天到达看守所所在地。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笔者有一次到某地看守所会见,按要求在进入会见区域前出示了7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结果发现一律采用视频会见,完全不接触在押嫌疑人。如果是为了保障监管人员的安全,那么应该在进入大门前就查验核酸检测报告。这种让人搞不清目的的形式化的查验要求成了律师会见的新负担。

3.预约远程会见场地的问题。律师会见隔离期内的嫌疑人只能通过视频方式,有的看守所是在监所内提供视频会见设备。但有的看守所不提供视频会见律师端口,而是让律师联系派出所借用视频提讯设备,联系派出所告知要看守所发通知才可以借用,联系看守所称均是律师自己联系派出所借用。笔者遇到过几次这样的情况,其中一次办理某走私案件,案件由海关侦查,会见时已移送至法院。笔者先联系看守所预约会见,看守所让律师找律协预约,律协让律师找公安法制,法制称没有场地让律师找法院(审判阶段,因疫情中止审理),法院称没有设备让律师找公安,公安让律师找其他公安借场地,其他场地没联系好又转回公安......最终打了十多个电话后,联系到派出所借用到场地才得以会见。


二、阅卷难

阅卷问题是老问题和新问题交织。首先是老问题,审判阶段阅卷问题,案件一旦移送法院,就只能查阅纸质卷宗,无法拷贝电子卷宗。欣闻武汉两级检察机关在改革,案件到审判阶段后同样可以到检察机关调取电子卷宗,但全国推行还需要很长时间。其中,二审阅卷尤为煎熬,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衔接导致的。先来看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但实践中会出现,原审法院不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时间将卷宗移送到上一级法院;或者虽然将卷宗移送上一级法院,但上一级法院不及时立案,或者立案后不及时将案件分至承办法官手中。这就给二审律师阅卷设置了障碍。必须先等原审法院将卷宗移送至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立案庭立案,立案后分至承办法官手中,律师才可以联系承办法官阅卷。

其次是新问题,电子卷扫描问题。推行电子卷宗后,检察机关要么将扫描卷宗的工作外包给公司做,要么招录司法雇员专门从事卷宗管理工作。特别是案卷数量多的案件,扫描出现错乱、缺失很常见。律师又需要通过核对纸质卷的方式进行二次阅卷,增加工作量。


三、调查取证难

律师调查取证最大的风险在于刑法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该罪名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对言词证据的取证更是难上加难。主要是由于言词证据具有很强的可变性,这可能是证人记忆偏差、认知局限、受到诱导等其中一种或多种因素造成的。即使是有两名律师参与,同样存在证人改变证言转而指证律师存在诱导行为的风险。目前常用的解决方式是申请证人出庭,在庭审中由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发问,将证言直接在法庭上展现。但这种方式在适用中仍然存在障碍,一方面,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另一方面,有些证人碍于隐私、担心被报复不愿意出庭。

实物证据的取证同样困难,侦查机关取证能力远强于律师,若搜集到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可能存在不移送、不举证的问题,由于实物证据存在唯一性,律师调取到该类证据的几率极低。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树立检察官客观义务论,摒弃偏私性,对有罪、罪轻、无罪的证据处理持客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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