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认为,高速公司怠于排除安全隐患 成渝高速公司:中央活动栅栏没有防险防撞要求
2014年1月22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货车“跨栏”砸中两车 成渝高速堵车3小时 追踪
2013年11月21日,成渝高速龙泉段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大货车从对向冲破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撞上一辆丰田越野车和一辆红色日产轿车,导致丰田越野车内的彭中厅与妻子曾林菊当场死亡,并造成日产轿车驾乘人员1死4伤(成都商报曾报道)。
今日,关于这起车祸的民事诉讼将在资阳开庭,除了大货车车主、肇事司机被死者彭中厅和曾林菊的家属们告上法庭外,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渝高速公司”)也被列为被告。原告认为,事故地段存在安全隐患,而成渝高速公司因怠于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了肇事货车冲过中心护栏与对向车道车辆发生碰撞。
交警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担全责
如果没有遭遇去年11月21日的那场意外,彭中厅将在一周后迎来47岁生日。彭中厅的妹妹彭女士说,三哥彭中厅好不容易这两年事业上有所起色,却没想到英年早逝。说到三哥,彭女士数度哽咽。彭中厅的儿子20多岁,悲剧发生当天,彭中厅和曾林菊本是从稻城赶回资阳,商量儿子结婚的事情。彭女士说,三哥与三嫂去世后,包括她在内的亲属参与处理了车祸的善后事宜。
2013年12月1日,事故发生10天后,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通过死者家属见到了这份认定书的复制件,里面写到:大货车驾驶员魏某只有C1驾照,却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了需要B照的重型自卸货车,存在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遇雨天路滑、下坡弯道,又未能控制好车辆。同时,肇事重型自卸货车还存在刹车、轮胎方面的问题。事故认定,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状告:高速公司怠于排除安全隐患
死者亲属随后提请了民事诉讼。被告方除了货车车主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和驾驶员魏某,还包括成渝高速公司。原告代理人徐发芳律师在诉状中提出,归成渝高速公司所有的事故地段厦蓉高速公路2178公里+600米路段(龙泉段)“存在安全隐患”。
原告方主张:“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目的是防止失控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并保护中央分隔带内的构造物”,而“成渝高速公司因怠于排除安全隐患,导致第一被告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向中心护栏”,与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从而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原告方在诉状中表示:“负责此路段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的办案警察介绍,该路段因坡陡、弯道急、事故频发,系魔鬼路段,每年均有多起交通事故发生。且均系重、特大案件,非死即重伤。每次事故发生后,成渝高速公司只采取最简单的隔离方式。而对于这种交通量较大,事故频发率较高,极度危险的地段应该采取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即刚性护栏)防止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隔离闯入对向车道。”
高速公司:车辆事故“与我们无关”
“根据工程技术规范,中央活动栅栏是没有防险和防撞的要求的。”昨日,成渝高速公司营运安全部吴经理表示,这本来就是一个因为其他车辆的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
“既然提出法律诉讼,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到时候是怎么样的情况,我们根据法院宣判结果再来说。”成渝高速公司宣传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成都商报记者 李惠 桑田
后续:
武侯法院昨开庭审理此案,车祸死者家属向成渝高速索赔60余万元
成都商报讯(记者 李海夫)一场车祸,让成都的饶先生失去两个最亲的人,妻子和母亲从此与他阴阳相隔,他和10岁的儿子也受了伤。当时,他开着一辆小客车载着一家人从简阳回成都,在成渝高速上与前方货车发生了追尾。饶先生说,事发之时,因为高速路上对向车光晃了他的眼睛,他没有看见前面货车。事发后,死者家属先起诉货车方索赔。之后,又状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渝高速),认为事发地中央分隔带护栏过矮、过稀,未能遮挡住对向车光,要求成渝高速赔偿60余万元。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成渝高速认为车祸的发生与护栏设施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车祸发生
高速路上追尾货车 妻子、母亲身亡
饶先生今年41岁,是一名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去年3月28日晚8时50分,他驾驶一辆小客车,由简阳向成都行驶,车上载有妻子陈某、母亲林某及儿子小龙。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8公里+750米路段时,与前方一辆货车发生追尾,造成其妻子和母亲死亡,他和儿子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查明,货车司机李某无证驾驶、车辆超载、低速行驶。事发时,饶先生也存在驾车操作不当。交警认定,货车司机李某和小客车司机饶先生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认为,李某是货车的实际车主,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是该货车的登记车主,车队负责人是白某。另外,该车还购买了保险。随后,死者家属向成都龙泉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白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5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去年6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判决
死者家属获赔4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称,事故是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设计有缺陷导致饶先生在对面车的强光照射下看不见前面有车,以及饶先生没有减速行驶造成的。自己无证驾车、车辆超载等与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次事故应由饶先生和成渝高速各承担一半的责任,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白某称,出事货车为李某所有,李某与自己是朋友,故将该车登记在自己成立的车队。他对该车无任何的利益,不应担责。保险公司称,李某无证驾驶,按照保险赔偿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是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该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称由饶先生和高速公司各承担一半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人,须承担挂靠经营的风险。因此,被告白某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保险赔偿相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后,被告李某和白某连带承担死者家属其余损失的一半。去年7月16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李某和白某连带赔偿32万余元。随后,李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维持原判。
起诉成渝高速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索赔60余万
判决生效后,死者家属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和白某强制执行,但至今未得到赔偿款。死者家属认为,因成渝高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今年9月,死者家属向武侯法院起诉成渝高速,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60余万元。
昨日上午9时30分,武侯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饶先生及其他家属因悲痛没有到庭,具体诉讼事宜由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刘兴品律师负责。刘兴品律师称,事发后,饶先生在交警做的笔录上显示,由于对向车光强,导致他事发时没有看清前面有货车,这才发生了追尾事故,而高速路中央分隔带主要起到防对向车辆强光作用。刘兴品向法院举证,有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交警笔录。此外,还有车祸发生后,他在成渝高速拍摄的中央分隔带护栏情况,发现护栏存在矮、稀疏,有些地方甚至没有护栏。法律上没有禁止将护栏加高,高速公路应对司机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成渝高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渝高速代理律师认为,饶先生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是单方说法,不能予以支持。因为车祸发生时,对向是否有车光,无从考证。即使有车光,也不能证明车祸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对向车光所致,也可能是驾驶员的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所致。关于原告律师拍摄的视频证据,无法证明是事发路段的情况。死者家属起诉成渝高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护栏过高不利于巡逻车上工作人员发现对向车道上车的违法情况。
探访
死者家属 仍生活在悲痛中
“对不起,我不想再回忆那段痛苦经历。”昨晚,面对成都商报记者,饶先生一度哽咽。尽管车祸已发生一年多,但他仍未从悲痛中走出。他说,事发时,他看到对向车有连续的强光,导致他没有看见前方有货车,所以发生了车祸。记者了解到,现在,饶先生腿上的伤导致他平时腿不能用力,儿子小龙脸上的伤疤非常明显,现在就读小学六年级,由饶先生妹妹帮忙照顾,孩子的情绪目前还较稳定。
链接
记者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上看到,高速公路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当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10M时,可不设中央分隔带护栏。高速公路在夜间交通量较大,大型车混入率较高的路段,宜设置防眩设施。防眩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设施的连续性,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间隙。防眩设施在凸形竖曲线上设置时,应避免防眩设施下缘漏光,在凹形竖曲线上设置时,应适当增加防眩设施的高度。
综合成都商报 凤凰资讯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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