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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在找律师,开庭很害怕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0:28:19

该开庭了有点害怕怎么办?

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开庭前会跟律师说:“从没开过庭,不知道开庭应该怎么说”“开庭前一个月,我突然有些害怕,担心难以预料的事出现,不敢出庭。”“法庭上万一我说错话了怎么办?法官会很凶吗?”今天我们就从当事人参加庭审这方面讲一讲庭审的流程和开庭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诉前调解

正式开庭之前,法院会主动或者应当事人双方的申请,组织诉讼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双方再进入庭审程序。这个阶段一般是处理纠纷争议不大的案件,主要以诉讼双方协商,法官居中协调为主。程序相对宽松,可以通过电话、当面、微信、调解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调解程序因为程序宽松当事人大部分可以从容面对。

二、开庭

(一)开庭准备

1.当事人双方注意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开庭。注意携带身份证、传票、证据原件、纸笔等必要物品。

2、正式开庭审理前,会先由书记员查明所有应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

3.审判长宣布开庭。

4.核对出庭人员身份。

5.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这个时候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审判长确认是否同意。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主要有两部分的工作,首先由原告先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无变化基本同起诉书。被告根据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陈诉主要的答辩意见。

接下来由双方举证质证。举证就是提出证据,质证顾名思义就是质疑证据,主要由提出证据的相对方进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然后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对于对方的质证意见认为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征求法官的同意后进行补充。

再接下来审判长会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向双方发问,这里要注意的是法官问什么问题回答什么问题,不要东拉西扯,没有说清楚的和需要相对方提出的问题接下来法官会给出专门的时间。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会归纳争议焦点,就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主要问题。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各方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的主张和反驳意见。

法庭辩论一般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再进行互相辩论。法庭辩论阶段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审判长会调查确认后继续进行辩论。

(四)最后陈述

双方根据整个案件开庭情况就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做最终的陈述,总结前述要点,补充未尽事宜。

三、调解、笔录签字及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再次确认双方是否能够调解,可以当庭调解的当庭调解,也可以给出时间由双方进行庭下调解。

最后,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需要详细核对笔录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可以要求书记员进行更改。

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最后,开庭的重点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1)服从法庭的安排,遵守庭审流程。这点很重要,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查明事实,出具证据;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双方说理;最后陈述可以进行所有未尽事宜的补充。不要急于表达己方观点,打乱庭审节奏,反而容易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2)不打断法官和对方的发言,注意控制情绪,不做人身攻击;

(3)庭审时间一般都十分有限,在有限的时间内,法官并不会给予双方当事人过多的陈述时间,需要当事人高度概括需要陈述的观点,做到简明扼要。开庭时应注意力充分集中,听清楚对方及法官的询问,做到直击要点的回应,切勿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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