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给河北各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在疫情期间如何妥善应对因疫情防控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既保障用人单位顺利复工复产,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待处理的问题。德创律师团队将发挥专业优势,推出劳动法系列文章,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相关问题
1.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相关规定:
1.《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石人社字[2021]2号 第一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
2. 疫情期间如何续签劳动合同?
受疫情防控的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存在困难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劳动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请求确认该电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新签订、续签手续,尽量避免相关争议的发生。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3. 疫情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冀人社规[2020]4号 第三条
二、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能否与感染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相关规定:
1.《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石人社字[2021]2号 第一条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冀人社规[2020]4号 第二条
2.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护措施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卫生防疫、商业流通、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后,要求劳动者返岗工作,应落实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未提供政府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防护措施,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的,应视劳动保护必要性酌情决定。
相关规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冀人社规[2020]4号 第十一条
3.用人单位能否与拒绝返岗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具备复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主动劝导劳动者返岗,对经劝导无效及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冀人社规[2020]4号 第十三条
4.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冀人社规[2020]4号 第十五条
三、新冠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相关案例解读
案例一:劳动者以疫情危险为由不复工,用人单位一定条件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5日,某大型机器制造企业复工复产,但1号生产线的装配工李某未出勤上班。企业人事专员小陈电话致电李某,李某表示疫情危险故拒绝报到上班。2月17日,该企业向李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李某最晚于2月22日到单位返工上班,但李某并未返岗。2月25日该企业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月28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处理结果
该案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后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解读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对其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目前企业复工复产后,存在个别劳动者故意拖延拒不复工的情况。对此,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如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即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复工后,李某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应及时返岗复工,其无正当理由百般推辞的行为实际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受疫情影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可免责支付第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2月5日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岗位为客户服务,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询公司发电子邮件告知滞留在河北家乡的陈某将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陈某回复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阶段无法回到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也无法通过快递接收劳动合同文本,其将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8日,陈某从河北家乡返回北京,由于双方未能就工资调整达成一致,陈某未与教育咨询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离职。2020年5月6日,陈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教育咨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28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释明,陈某撤回其仲裁申请。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教育咨询公司履行了通知陈某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如果继续让教育咨询公司承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对此,疫情期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作者: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 张赵灿
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 侯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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