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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遗产继承律师要多少费用,遗产继承哪种方式最省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20:22:01
不花一分钱 最快捷最经济的遗产继承解决方案来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遗产的价值越来越高,也使遗产继承无论是公证费还是诉讼费水涨船高。当你看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于2019年5月9日,应邀出席司法部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也就找到了可以不花一分钱又快捷的实现继承权的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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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条光明大道是什么呢?那就是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首先,什么是人民调解呢?顾名思义,就是民间组织调解,民间组织包括人民法庭(基层法院)、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民调组织,构成了了“六位一体调解”的调解大格局。

其次,在中国社会优先得讲个情理,法排在情和理的后面,而婚姻继承又是最讲情理的案件,所以婚姻继承等纠纷案件是最适宜调解的。

再次,司法实践中,即使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分割、分配都没有意见,想直接到房管局办继承过户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一般得持有继承权公证书或是法院文书才能办过户。

所以,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的,或者是争议不大,就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形式,即快速又不花一分钱得到继承权得法院调节确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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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让我来具体看看怎么实现吧:

第一,继承人之间即使协商一致、没争议,也得有原告和被告。

本来继承人之间和和气气的,想着怎么还得当被告啊?其实这只是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用担心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或麻烦。

第二,最重要的,根据实际情况准备遗产继承所需证据材料。

1.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详细地址。

3.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证人证言等。

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如合伙财产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是否清或营业,审计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尽义务的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的妻子怀孕,应提供已怀孕的证据。

7.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各自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址等情况。

8.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应提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提供公证书,自书遗嘱的提供自书原件及能证明确系自书的证明材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要提供原件、录音或录像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二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10.提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受胁迫、被欺骗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适用于自书遗嘱)。

1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提供遗赠抚养协议书,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等证明材料。

12.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详细的数额及借款凭证:提供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证明材料。

1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的,应提供放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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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上面这些都准备好了,一天内不花一分钱取得继承权的司法确认文书。

北京法院探索建立“人民调解+速裁”机制,人民调解与速裁紧密衔接,打出纠纷化解的组合拳。全市三级法院大力开展“人民调解进立案庭”活动,普遍成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立案庭下设速裁庭或速裁组,形成紧密型的司法ADR。

什么意思呢?就是继承人选定好主要遗产所在地或是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所地基层法院,比如主要遗产在海淀区,那么可以事先派个明白人先去打听清楚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这样所有继承人第二天一大早拿着齐全的证据材料到位于丹棱街10号的海淀法院本部立案大厅,找到人民调解窗口说明情况,由调解员审查材料确认无误后制作人民调解书,顺利的话一上午可以完成人民调解。

下午,直接申请法院速裁庭进行司法确认,也就是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无缝衔接。下午办完司法确认,继承人基本当天就能拿到法院关于继承权的司法确认书,或者法官太忙也可以回去等法官邮寄到家。

这就是一分钱不用花、最快一天内解决遗产继承的紧密型的司法ADR(民间争端快速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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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下面把最高法院民一庭刘敏副庭长的重点发言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指导和支持。

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法院大力开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就是对人民调解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指导与支持。

二、最高院规范指引。

1、《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实施路径,把平台建设、诉调对接、特邀调解、在线解纷等内容制度化、规范化。

2、会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

3、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提高审判质效提供了指导意见。

三、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

搭建诉前化解平台、诉讼调解平台、诉调对接平台,实现诉调对接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合作,在人民法院设立联动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基层人民法庭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广泛开展“庭所共建”活动,搭建“庭所共建”平台,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开展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矛盾纠纷专项对接,确保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有效衔接。积极拓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渠道,加强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的专业性,在及时排解纠纷、消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日益凸显。

四、通过“多元调解+速裁”模式快速化解纠纷。

对于婚姻家庭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案件,结合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互联网+调解”模式,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调解效率。建立“人民调解+速裁”机制,人民调解与速裁紧密衔接,形成紧密型的司法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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