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办案中可以找律师吗,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与沟通技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15:19:44

来源 | 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源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本律师曾在安徽某地办理一起亲兄弟涉案的诈骗罪案件,在弟弟首先被抓获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之后又立即与侦查人员见面,递交律师辩护手续并当面陈述了在会见当事人时,已经明确向当事人告知了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律师意见。和侦查人员沟通过程中,律师充分了解到当事人在涉嫌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律师也多次向当事人家属转达了力争规劝哥哥能主动投案自首的建议,律师办理此案的工作方式事后得到了侦查人员及办案单位负责人的认可。最终在这起诈骗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成功为弟弟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并另案处理的较好结果。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如何开展有效辩护工作,如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很多律师必然面临的现实问题。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本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与沟通技巧。

01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面临的困境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首先是面临案件信息高度不对称,譬如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材料、律师无法通过阅卷方式得以知晓,仅仅是通过会见当事人不完全甚至有所隐瞒的陈述中而略知一二。即便是当事人向律师介绍了案件的客观事实,但是律师仍不能判断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够还原客观事实。其次,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侦查阶段未掌握证据情形下,所发表的律师辩护意见往往都有所欠缺或难有成效。即便是有的律师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对案件提出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结果会在审判阶段发现侦查机关根据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形成不利的局面。再者,无需讳言的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时会遇到侦查机关的抵触情绪,认为律师介入是在挑刺和找茬的,认为律师就是收了当事人的钱财来添乱的。

02


律师应当与侦查人员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刑事诉讼是一种多方互动的博弈,参与方各有立场。但是,正确处理案件应当是侦查人员、控辩方、审判人员的唯一目标。侦查人员的职责是,通过侦查活动,调取确实、充分的证据,将罪犯绳之以法。侦查人员的重点目标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材料,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提出法律意见,以说服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无罪、罪轻、免除处理。律师工作的重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嫌疑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实践中,本律师始终是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刑事权利,不诱导当事人翻供、不搞串供,杜绝和办案司法人员搞对抗。摆正心态、明确目标,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与侦查人员构建良性的关系。

03


律师与侦查人员沟通过程中应当开展有效辩护工作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的案情和罪名。

了解案发的全部过程,了解涉案金额、危害结果,了解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了解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当事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有的案件,律师介入时,《拘留通知书》还没有寄到家属手中,律师有必要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和罪名后,便可以结合我国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初步判断侦查机关在定性上是否准确无误,案件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2.了解当事人的归案情况。

向侦查人员了解,当事人是否抓获归案?是否主动投案?是否是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如果当事人具有投案情节,律师在会见时就应当向其阐释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提醒及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抓获归案,律师也要告诉当事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与侦查人员商量化解矛盾对策。

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盗窃、诈骗、妨害公务等案件,因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引发、扩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被害方是否有索赔的请求及索赔的金额,共谋化解双方矛盾的对策,还可以请求侦查人员主持双方调解,从而降低和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依法可以对嫌疑人宽大处理。危害不大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撤案、不起诉;危害较大或特别重大的案件,嫌疑人同样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机会。

4.提出取保候审意见。

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发现当事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应当及时向侦查人员提供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如果接手案件时,当事人还不具有以上情形,还可以与侦查人员协商,看是否可以通过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

5.对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或者事实较清楚但定性有问题的案件,都应当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对于事实已经确定,如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一些案件,它的基本事实已经确定,只是说当事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从客观行为上来表现。比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确实履行了,只是长期的履行过后导致无力偿还,这种情形一定要及时在侦查阶段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律师通过对有些案件的深入研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发现认定当事人犯罪证据不足,甚至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律师不得有丝毫懈怠,应当及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04


侦查阶段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1.应当及时备案。

向侦查机关备案,是《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是对侦查人员最起码的尊重,是律师诚信尽责的评判标准之一。不及时备案,很难开展有效的刑事辩护,很难得到侦查人员的认可,很难与委托人保持稳定的信任关系。

个别律师接受委托,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后,向委托人作完汇报,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即告结束。侦查阶段长达几个月,从不向侦查机关备案,从不与侦查人员接洽,甚至对案件是否已经移送起诉都不知情。

2.不能诋毁侦查人员。

与侦查人员沟通时,一旦遇到冷遇或挫折,不能向当事人家属发牢骚、挑拨是非,甚至在微博、微信、QQ等媒体发表言论,贬损或诋毁侦查人员。诋毁侦查人员,难免会给律师带来凶险和灾难,最终还有可能损害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3.杜绝贿赂侦查人员。

实践中,确有个别律师为了图谋非法利益,贿赂、收买侦查人员,给自己埋下祸端。律师应当通过提供客观可靠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应当包治百病,不能知法犯法。

4.通常情况下不要涉及证据问题,不要轻易与证人接触。

之所以在侦查阶段不要轻易涉及证据问题,不要轻易与证人接触。是因为这个时候,证据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去接触、取证的意义本身不大。除非是在不取证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受其他影响的情况下,才会对证据的保管、保全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也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侦查阶段,律师尊重侦查人员,但也要明白作为对手,侦查人员承担的是打击犯罪的职责,毕竟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其思维是侦查思维而不是辩护人的思维,他们的目标是破获案件。

结束语:

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采取恰当的辩护策略,加上自如的沟通能力,是实现辩护目的保证。而有效沟通,是充分表达辩护观点,实现辩护目的必要前提。

来源: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