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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官司找什么律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00:13:02

因交通事故侵权、因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可以据此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因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可以主张什么赔偿项目呢,各个赔偿项目又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呢。

注:本文仅仅涉及非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引发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有关工伤事故引发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与本文存在不同之处,将在之后的文章中陆续推出,敬请期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医疗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医疗费是为了让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健康得以恢复,在医院诊疗、住院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以及为了康复而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之和。

根据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可以鉴定医疗终结时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断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但是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并无规定)

在起诉时受害人认为后续还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待将来确定数额后再另行起诉,但如果经医疗或鉴定机构能够证明后续必然发生的费用,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作出处理。

合并处理的优点在于一次性解决案件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但应该结合事实及实际灵活处理。

计算方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或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人身损害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

证据准备: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大多情况下需要住院疗养或者在家休息,如果受害人有在事故之前有务工收入的,则必然会因事故产生误工费用。因此,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赔偿。

【误工天数】(1)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2)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3)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4)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受害人误工期间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误工期酌定。

【证据准备】病历资料、误工期鉴定意见、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收入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据准备】用人单位登记资料;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3)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证据准备】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4)不计算误工费的: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伤害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产生护理费。

【护理期】(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2)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证据准备】住院证明、医嘱、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交通费根据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凭票据实结算。

证据准备:保存好相应票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营养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营养费是是受害人在医生指导下为了恢复健康而购买营养物而支出的费用。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医疗机构未明确营养期限的,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营养期酌定。

【证据准备】病例资料;营养期鉴定意见(病例资料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法】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系数由1级伤残至10级伤残依次递减,从100%每次递减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证据准备】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丧葬费是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计算

【证据准备】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住宿费发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但不满75周岁的,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每增加一岁,在20年的基础上减少1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5年;

5.被抚养人除了受害人以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受害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要在总抚养费的基础上除以抚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证据准备】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并未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即《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适用以下原则:

(1)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损害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3)侵权人被判处刑罚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4)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损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确定。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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