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职业病病人评残后的治疗费究竟谁来预付?
这是职业病病人经常咨询的问题。
基本情况都是大同小异:患者已完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想要再次住院治疗,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患者不满,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相关部门要么说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的义务,要么推说自己没有监管职责,但医院规定住院是需要预付一定费用的,一来二去,不少患者最终因为无钱预付而无法入院。
那么,职业病病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再次或者继续住院,治疗费究竟由谁又该如何预付?
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得似乎并不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职业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且符合要求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具体什么时候支付并没规定,实务中通常是让患者先治疗后凭票据报销。这样一来,必然产生相关治疗费用的预先支付问题:谁来付?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还是患者?
虽然治疗费用最终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对患者来说,此前的垫付却同样重要。因为,对很多职业病而言,因为治疗周期的不同,垫付的费用可能并不少,患者的正常收入本身有限,在失去正常收入后还要再先行承担这笔费用,特别是一些较重疾病,预付的费用那也是相当高昂的。
怎么办?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如何理解上面这两款规定,是真正破解职业病病人评残后预付治疗费落实难的关键。
换个角度也许更好理解。试问:职业病病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究竟有哪些待遇?是否包括评残后预付治疗费?当然包括。职业病病人既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最终的治疗费用是由社保基金来承担,那么,这些最终被保障被核销的治疗费,其预付还应该由患者自己来承担吗?当然不应该。
预付治疗费的主体无非有三:社保基金,用人单位,和患者。简单对比,不难发现,此类治疗费用的预付,要么是由社保基金承担,要么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无论如何,不应该由患者来垫付。
从患者角度分析:患职业病本就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怎么着都不应该再掏钱来垫付,即使最终会核销。因为,患者的现实支付能力不允许,工伤保险立制宗旨更不允许,否则,就是制度执行的走样了。
从社保基金角度分析:虽然相关规定缺少针对此类治疗费预付的明确、直接规定,但从基金的宗旨与运作来看,由基金来预付(实际不过是记账处理的变通)其实也不是不可行,无非是由基金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建立并畅通核销渠道,将患者先付而后核销的方式转变为由医院垫付而后核销的方式。如此操作,至少比由患者先付更能降低患者困难,从而更符合社保基金的宗旨。
从用人单位角度分析:由用人单位预付治疗费完全合乎法律规定。(1)首先,职业病与一般事故造成的工伤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伤害,前者是因为工作环境中存在危害因素且劳动者无法选择无法自主改变而只能被动经受伤害,而后者则有可能由劳动者的疏忽甚至违章导致,也正是基于此,《职业病防治法》才在明确规定患者一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还有岗前岗中离岗的各种保障、疑似期间的保障等,甚至还能在此基础上主张民事赔偿。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最起码也是用人单位获益且有法定防治义务)与赋予患者工伤保险待遇托底的职业病保障,也就必然包含了职业病病人评残后预付治疗费这种相对更轻(实际上全部、或者至少是绝大部分治疗费用最终都由社保基金承担了)的义务;
(2)其次,社保基金核销的费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但职业病的治疗却不可能完全受此种核销制度的局限,超出承保范围的费用,实务中也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患者向社保部门反映时所能得到的口头答复也一般都是“社保报不了的,找用人单位”,举重以明轻,住院费用的预付这种并非最终承担的责任自然也该由用人单位来落实;
(3)最后,实务中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均通过用人单位与社保基金对接,除非用人单位主体消失,一般患者是根本无法直接向社保基金申报或者申领工伤待遇的。治疗费的核销也是一样,所有的票据都必须提交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社保基金申报。而如果是患者自行预付,结算后的医疗费票据再交由用人单位转报社保,这其中来来往往的账目也无形中平添太多混乱,某些用人单位在收到患者票据原件后要么不报,要么报了不如数转支给患者,变相压缩职业病病人继续治疗的权利空间,也从另一角度反证了一切治疗职业病的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预付或者承担的道理。
幸运的是,与大多数用人单位预付治疗费的普遍情况相比,在预付治疗费这事上动歪脑筋的用人单位毕竟是少数。无论是从规范经营的角度,还是从和谐劳资关系的高度,用人单位依法及时预付治疗费,其实体现的是企业关爱,更是社会责任。
顺便也希望,立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尽快进一步明确职业病病人评残后预付治疗费的问题,毕竟,似乎类似的本无必要也完全可以避免的纠纷正渐有增加。
文章来源:管铁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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