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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办取保几率大还是找律师,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09:30:08

今天,我们用最朴素、最非“法律术语”的表述方式解读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方式,只是在最终决定处罚之前的一种临时控制手段。从字面意思也可以理解成“采取保释的方式,等候审判”。也就是说,取保候审意味着暂时自由,不需要被羁押,但案件仍然有可能进入审判程序。在中国,取保候审之后进入审判程序是大概率事件。

一、关于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几种。其中,拘传的最长期限是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刚被抓捕时侦查机关采取的临时措施,此处暂且不讨论。拘留、逮捕都是羁押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之后,会被羁押在看守所。

只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也就是不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在看守所内。监视居住的意义和取保候审有些类似,后面再用文章解读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意味着暂时自由了,但不意味着案件结束了。

二、关于刑事程序

刑事案件基本的程序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用大白话说是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用相对专业的法律术语说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注意,实践中,有些案件是由检察院直接侦查,侦查阶段就不等于公安阶段;有些案件由监察委承办,则也不能称为公安阶段。为了解读方便,本文不再展开论述。这三个阶段是依次进行的,从案发之日起,大多数案件都会经历这三个阶段,也有部分案件会在前两个阶段便结束。取保候审在这三个阶段都可以存在:

1、公安、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将犯罪嫌疑人关起来。如果需要,侦查机关则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者报请检察院决定逮捕;如果不需要拘留,或者检察院决定不逮捕,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言外之意,案件的程序仍然在进行,只是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必要关起来。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之后,检察院也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可以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可以决定对前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言外之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前期已经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之后,仍有可能会重新被收监。

3、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会变成被告人。如果在此之前被告人已经被取保候审,则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将被告人收监,有些时候是在开庭之前决定是否收监,有些是在开庭之后甚至判决之后决定是否收监。如果在此之前被告人被关在看守所,则法院也可以在开庭之前或之后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我们不再列举法条,简单概述如下:

第一类,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前提是可能构成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前提是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往往是针对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而不是任意犯罪行为。

第三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再一味地考量犯罪情节的轻重,而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为主。

第四类,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些案件情况比特殊,在法定的期限之内不能办结,但是又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限期地等下去,所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第五类,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足,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四、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律师都可以。实践中,辩护律师申请成功的高概率更大一些。取保候审不是随手写一份申请就可以,重要的是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论是谁提出申请,都不能盲目进行。

五、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三个阶段都可以进行,但不意味着想什么时候申请就什么时候申请。公安机关刚决定拘留,或者检察院刚批准逮捕的时候,申请取保候审意义便不大,几乎不可能成功。有几个节点比较重要,可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一是犯罪嫌疑人刚被抓捕归案或者投案后,公安机关决定拘留之前。

二是拘留后,拘留期限届满前(报请批准逮捕前),一般是三十天内;

三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准确的说是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一般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这个期限相对比较紧张,最长只有七天。所以在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前后,一定要与案件承办人保持信息通畅。

以上是节点都集中在黄金37天以内(之前)。一般嫌疑人被逮捕,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概率会小很多,但是仍然有机会尝试,这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尝试: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尝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工作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

2、案件办案期限届满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争取取保候审。

这几种方式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进行操作的较多。

六、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

取保候审一般有两种方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本质都一样。

七、取保候审一般是多长期限?

一般不超过一年。

八、取保候审之后是不是意味着就没事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答案如下:取保候审之后,仍然后可能面临收监的风险。除非,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阶段)终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决定不起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撤回起诉、判决无罪。在案件结束以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等。同时,也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更不要作出违法的行为。一旦违反规定或者出现违法情形,将可能会取消取保候审措施而被收监。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申请取保候审的正确方式/取保候审之后不等于没事了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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