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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起诉诈骗,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05:26:22

梁汉律师按:“找关系诈骗”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诈骗案犯罪类型,有的明显构成犯罪,有的是否构罪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则不构成犯罪。为了有助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区分该情形下的罪与非罪,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收集了8篇不起诉案例,归纳总结出如下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从10起不起诉案例看“找关系型诈骗案”的无罪辩护要点(系列2)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主观故意

(一)收取关系费用于办理受托事项

(二)受托事项未办成,承诺退还关系费

(三)受蒙蔽,无诈骗共同故意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行为人是否收取被害人财物存疑

(二)无法排除其他可能与合理怀疑

(三)主观故意不清,涉案钱款来源去向不清

(四)虽将关系费挪作他用,但事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五)钱款性质不明,且数额方面供述不一


具体案例如下: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主观故意


无罪辩点1:行为人收取关系费后,用于请律师与请他人帮忙处理受托事项,现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犯罪主观故意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在省纪委有关系能帮助王某某解决其丈夫张某某被省纪委调查一事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收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后丁某某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10万元,称将剩余的40万元交给其朋友冀某某找关系处理张某某的事情。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犯罪主观故意。

参考案例: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110号;


无罪辩点2:虽虚构身份但积极找关系办理受托事项,无法办成后承诺退款,无非法占有目的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杜某某、曹某某虽有虚构身份、扩大其办事能力等行为,但积极努力去找关系办理委托事项。在无法办成后承诺全额退款,并有积极退款行为。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东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

无罪辩点3:行为人系受他人蒙蔽,无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受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蒙骗,虽然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诈骗行为起到一定帮助作用,但其主观上没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无罪辩点4: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犯罪事实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向王某某谎称可以花钱找关系帮忙办理小孩转学,据此收取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未办成时将钱退还。事情未办成后,分两次全额退还。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犯罪事实。

参考案例: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无罪辩点5:行为人没有实施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可以为因驾驶套牌车辆即将被公安交警部门将驾驶证降级的马某某、芦某某保住该二人的驾驶证不被降级为由收取马某某、芦某某现金10万元,但最终未能帮马某某、芦某某保住驾驶证不被降级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其在作出承诺并收取马某某、芦某某10万元的过程中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6: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和合理怀疑,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存疑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和合理怀疑,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被害人李某钱财的故意,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无罪辩点7:主观故意不清,涉案钱款来源去向不清

审查要旨:韩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清,涉案钱款来源去向不清,认定韩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灌检诉刑不诉(2018)57号;


无罪辩点8:行为人虽将关系费挪作他用,但其事前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确有将2万元钱款挪作他用,且事后有虚构钱款用途的行为,但2万元钱到账之前,认定金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婺检公诉刑不诉(2017)413号;


无罪辩点9:犯罪事实不清、性质不明,在认定数额方面亦供证不一

参考案例:蜀检刑不诉〔2020〕223号;


无罪辩点10:被害人是否将钱交与行为人存疑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沈某某将钱交给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更无法证明沈某某交给杜某某的具体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南检刑不诉(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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