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之初的批准逮捕环节应当积极作为,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人被刑事拘留失去自由,摆在当事人面前的第一关就是能否逮捕,在是否逮捕上已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生是否改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先看看一些官方的数据,据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2021年1-3月份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70714人,同比上升86%,较2019年同时期上升12.5%,不捕率为27%,同比增加4.8个百分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7763件,同比上升86%,审前羁押率为53.4%,同比减少11.6个百分点。
这些客观的数据说明,随着“慎捕”司法理念的深入发展,不捕率的大幅提升,对律师的辩护空间和辩护效果都是非常有利的,那么,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从哪几个方面积极作为?
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能够了解到眞相的往往是第一次会见的律师,因为嫌疑人在面对自己亲属委托的律师时,容易产生直接的信任,也愿意把自己的事情全盘说出。一个实务中的案子,嫌疑人甲初见律师就说出警方让其提供上家,其无法提供,律师据此判定证据链条无法闭环,检方不会批捕,在30日的刑拘期满嫌疑人被警方取保后撤销案件。另一个实务中的案子,嫌疑人乙在被警方饿两天后迷迷糊糊的在认罪认罚书中签字,证据链闭环的材料移送到检方提请逮捕,律师得知真相后向检方申请检察官当面提审嫌疑人(疫情期间视频会见往往是检察官问什么嫌疑人答什么),给与嫌疑人当面说明原委的机会,没有批准逮捕。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的一个新制度,按照立法的精神,这个羁押必要性审查囊括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那么,在于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初,没有这个时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重要的了,因为这个时候,不管是警方的主动变更强制措施,把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还是检方不逮捕,亦或是检方建议警方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嫌疑人来讲,就是意味着重获自由。所以在刑拘之初,辩护人根据了解和掌握的第一手案件情况,论证羁押的必要性,积极的向警方和检方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正当的程序性救济权利。
出于“以讼为耻”的传统文化,中国人不太喜欢作刑事诉讼的预防,相较于中西部地域,长三角区域运用法律规则的意识更加明显,所以直到人被刑拘,才开始显得手忙脚乱,这是不注重平时的预防的结果。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子,往往也是流于形式,到看守所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听听他的诉说,告知他家人都好等等结束了,还有更进一步的就是向办案单位递交一份或是寄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完事,有没有回音就顺其自然了。其实,不管是警方,还是检方,防止冤家错案是共同的责任,作为刑事诉讼的辩方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工作,促使案子向嫌疑人不被逮捕的方向发展,必然要求律师与办案的警方和检方积极正面的沟通。
捕诉一体的司法改革,使得批捕的检察官责任重大,在此模式下,没有负责的检察官更为期待嫌疑人是不是被冤枉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嫌疑人被刑拘后,负责的检察官接触的第一手资料往往是警方提供的一系列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嫌疑人是否认罪的供词,看到这些书面材料和电子证据后会职业性的判断出嫌疑人是否犯罪,也是是否逮捕的原因力,责任的背负使得检察官更愿意倾听辩护人的声音。辩护律师在此机制下更要占住先机,主动积极的利用当面陈述和书面辩护的多重手段和分管案子的检察官积极良性正面沟通,让检察官开始怀疑警方素材证明出的案件事实是否真的成立?或者这个案件的发展过程是否真的如警方判断?或者这个事实中发生凶手到底是不是嫌疑人?还是另一其人?
实践中的案件各不相同,犹如一个树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即便是案件类型相同的嫌疑人,也各有各的特点,这就是案件的实际。立于案件的实际,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作出不同的分析,找出适合本案实际的说理方式,比如有没有自首的情节?有没有坦白、立功的情节?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是轻微?是否有受害人的谅解?是否赔偿了受害人?是否有造成实际的客观失?嫌疑人是否属于特殊群体?特殊身份?有没有对社会做出过重大贡献?有否获得过特殊的荣誉?嫌疑人是不是民营企业家?其名下有没公司企业?是不是完税大户?等等,根据这些案件的实际问题,推动案件朝着“慎捕”“不诉”的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第六、出具函件建议启动听证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格的非律师人员接受委托或是团体推荐也可以作为辩护人,但在上海市律师人数充足的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基本上都是有律师担任的,不管是法律援助指派的,还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的,辩护人基本上都是执业律师群体。那么,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在强调“将办案过程和结果置于阳光之下”的今天,辩护律师在嫌疑人坚决的拒不认罪,或者是坚称自己无罪时,不要机械的妥协,而要耐心的倾听嫌疑人的诉说并予以记录,据此,向检察机关出具公函,建议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审查一般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法学专家担任听证员,有承办的检察官、警方代表,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先后陈述意见。听证员在听取意见和询问基础上得出评议意见。为进一步增强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的公信力,可以邀请受害人代表旁听,或者邀请其发表意见。
(作者系上海申浩合伙人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政客座教授、上海市民革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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