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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找律师吗,刑事案件律师阅卷后坚持无罪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23:33:17

案情简介:

一件贩卖、运输17公斤麻古案,一审法院判处第一被告人死刑、第二被告人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三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三名被告人负责接收从云南通过物流运输到A市的伪装成茶叶的麻古。第一被告人指挥接货,第二被告人放风,第三被告人现场接货。第三被告人在第二次尝试接货时被当场抓获,不久后,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先后被抓,负责买货、发货、卖货的同案犯尚未被抓获。

毒品死刑案件,没有阅卷和会见,证据没意见,是有效辩护?

辩护人对全部证据没有意见的辩护是什么辩护?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打包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没有意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犯罪事实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没有意见就往往意味着可以预判法院的裁判结果了。

证据真的没有问题吗?证据中有足够证据证明本案尚有地位作用更大的同案犯,他们出资更多,有的负责买货、有的负责发货、有的负责卖货。只不过要求辩护人反复看卷,从不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寻找、比较;从多份微信转账记录中寻找、比较;从多份通话记录中寻找、比较;从监控视频、照片中寻找。只要同案犯之间有联系,多多少少卷宗中都会有证据有所反应,必要时辩护人可以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只要说服法官尚未被抓获的同案犯地位作用比第一被告人大,第一被告人就可以保命;退一步讲,即使无法说服尚未被抓获的同案犯地位作用比第一被告人大,但能做到尚未被抓获的同案犯存在且导致第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不明的,第一被告人也可以保命。因为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为司法遵循少杀慎杀刑事政策,表现在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更重、人身危险性更大的被告人或者共同犯罪人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从技术角度辩护,本案还存在其他实质性瑕疵证据,比如检材数量严重不足导致相应鉴定文书不能反映查获的全部疑似毒品性质;警方使用过期电子天平称量涉案麻古问题;以及两份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等等,遗憾的是随着一审辩护人的“没有意见”质证意见导致这些证据埋没在本案大量卷宗中。

通过法庭质证,可以让证据说话,让法官看到被告人不死的证据和理由,显然简单四个字的“没有意见”的质证意见让这些证据埋没在大量证据中,不要指望法官像辩护人一样反复阅卷,努力找出被告人不死的依据,法官做不到,因为他的案子太多了,每个案子的证据太多了,法官没有这个时间。这就需要辩护人帮助法官找出被告人不死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显然本案一审辩护人没有做到。

综上所述,试问本案一审三名辩护人的辩护实质上是什么辩护?

毒品死刑案件,没有阅卷和会见,证据没意见,是有效辩护?

没有会见,没有到法院阅卷,辩护人出庭辩护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笔者还发现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到庭,理由据说是撞庭。当地法律援助处临时为第二被告人增派了一名法援律师,指定公函日期是10月8日,第二次开庭日期是同年10月9日上午10时,也就是指派之日的次日就开庭了。增派的这名法援律师根本没有会见第二被告人,也没有到法院阅卷,就急急忙忙开庭了。这不能抱怨这名法援律师,因为她根本没有时间会见和到法院阅卷。

无论第二次开庭解决什么问题,都不能容忍一名没有会见被告人,没有到法院阅卷的辩护人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难道不是吗?虽然第二被告人一审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一审宣判前,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可能被判处死刑,不能因为第二被告人后来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弱化临时增派的法援律师辩护的消极作用。

笔者不明白为什么一审法院不延期开庭,或者增派的这名法援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或者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开庭?不得不承认重实体轻程序这种怪现象仍在我国司法领域普遍存在,可能会长期存在,虽然法治不断在完善,在进步。

笔者认为重大毒品死刑案件必须重视程序正义,因为这是死刑案件,生命不可再来。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对任何被告人来说,都是这样的。

上述案件很明显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实质性保障,辩护人认为死刑案件每个阶段被告人均有权得到有效辩护,让一名没有会见、没有到法院阅卷的辩护人出庭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不可能是有效辩护。

本案上述无效辩护事实严重违反司法公正,希望能得到二审法院重视,将本案发回重审,避免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避免死刑犯获得律师辩护保障制度形同虚设。

毒品死刑案件,没有阅卷和会见,证据没意见,是有效辩护?

作者:广州王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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