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跟原来《婚姻法》有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着重考虑夫妻一方的过错因素。
众所周知,百姓口中经常提到的“出轨”、“外遇”“在外同居”等在离婚情形中是最常见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在以上情节是否构成过错以及过错方婚内财产的实际分配方面,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本文主要从以“与他人同居”这个最常见过错情形对婚内财产分配进行解读。
一、
法院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采信标准
(一)与他人同居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的关键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比如“一夜情”或者“通奸”等一般就不属于以上情形。那么,实务中对于具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通过哪些证据来证明的呢。
各地法院在认定“与他人同居”司法文书中的用词不同,比如有的法院文书中直接载明“可认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保持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而且发生对象固定,具备“持续、稳定”的同居特征,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导致夫妻双方的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桂13民终**号)。
(二)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
一方为了证明另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一般会从如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来证明:
1、照片、视频、录音及长期、持续的跟拍
证明一方与他人同居,最常见的证据即其与婚外异性长期往来、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录音等。但这些证据需要达到在不同时间段存在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才可能具有相应的证明效果。此外,一些照片、视频的证据来源还必须是合法的,不应该是侵犯他人隐私的偷拍偷录的情形。
2、一方通过书面的承诺、声明、保证书以及短信、微信等方式的自认
目前,电子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实务中有很多情况法院是基于一方在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承诺、声明、保证书或者录音录像等记载对方认可屡次出轨、与他人同居事实,这种自认的证据一般会被认定为过错方。
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一方曾经在婚姻期间两次出具书面承诺书,保证与某某第三方断绝往来,并且承诺书上记载一方发誓如果再有往来会净身出户等,虽然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法院没有最终采纳,但是,法院认定该方为婚内过错方。
3、社区记证明、酒店开房记录、共同居住地物业证明、证人证言
通常情况下,酒店开房记录、共同居住地物业证明、证人证言等该类证据,一般难以体现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法定要求。通常来说,该类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方能证明“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当时律师作为代理人前往社区调查两人的居住情况,最终社区记载两人自某年月期共同居住至某年月止,最终该社区证明就被法院采信为双方存在同居关系的客观事实证据。
4、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现实中,一方可能跟第三方发生关系后并生育子女,而且有的还不止一个子女,可能有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司法实践中,婚内的无过错方查询到这方面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很多情形下,是通过各种证据来证明的,比如通过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银行账号流水、看望陪同孩子的照片等,幼儿园孩子的父母登记信息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关于父母信息的记载等。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需要申请法院调取出生记录以及幼儿园等各种登记记录后才可以证明对方为过错方的。
二、
法院对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上的司法实践
《民法典》新法增加的内容:
《民法典》第108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与原《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相比,在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原《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过错对于财产分配比例的认定
《民法典》生效后,在财产分割上,如双方无特殊约定,一般是按照无过错方60%、过错方40%的比例进行分割,甚至能够达到无过错方70%、过错方30%的比例。
1、过错方分得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四十或者百分之三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即如此判决。该案的案情为:李某与张某于2001年3⽉登记结婚,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认为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提交李某微信收藏夹中与⼀名⼥性的不雅照⽚及较亲密的⽇常合影。关于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节,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照⽚,因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张某予以照顾,张某分得60%,李某分得 40%。
除了以上在财产分配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分配原则,而对于损害赔偿,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一般是几千元到数万元之间不等,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情况而有所不同。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则不分
民法典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则不分的规定跟原来的婚姻法内容一致,实践中,隐藏、转移财产等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具体的少分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甚至不分共同财产。大部分司法案例认定的百分之四十分配比例较多。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经审理认为,周某在与李某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发现其不当行为后,依法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本院认为,在分割该财产时,周某应当予以少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按该财产由李某得70%、周某得30%处理。
小结:
法院在《民法典》生效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体现照顾⽆过错⽅权益的原则,体现了《⺠法典》惩罚过错⽅、保护⽆过错⽅的⽴法⽬的,对于促进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忠诚义务以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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