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宜昌找律师事务所写合作合同,口头约定的利息可以起诉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17:08:14
口头约定的利息,能否起诉索要?

文章作者:郧和律师 张道良


【客户咨询】

朋友借钱时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打下的借条中没有写,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口头约定的利息,能否起诉索要?

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利息作为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息作为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和重要内容,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否则就会被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

司法裁判实务

【案例索引】

▍案例1——《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李昆与高远明、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鄂0381民初502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李昆诉称要求被告高远明、高俊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问题,原告李昆向法庭提供的2016年7月1日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原告李昆当庭表示口头约定利息,但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楷、吴积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鄂05民终2108号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是否约定有利息以及尚欠本息如何认定。二审中,吴积勤(出借人)承认两张借条上的“约定利息2.5%月”为其自行添加备注。借条上单方添加的内容不能作为借条的组成部分,对于该添加部分不予确认。

但是,利息的约定不只书面形式一种,本身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约定,结合后期双方在两份《借款明细确认》上对利率和已付利息的确认,以及利率调整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在借款合同成立之时有月息2.5%的约定,并已实际履行,且履行部分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应认定双方利息约定有效。

▍案例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张玉春与乔荣霞、李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1302民初5335号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对借款20万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辩称,不曾口头约定利息。对于利息,原告提供电话录音证据予以证明,且借款数额较大,约定利息符合交易习惯。故本院对利息部分予以支持。

▍案例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修法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豫14民终3318号

法院认为:涉案借条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根据证人陈某、孙某的证言能够确认张青峰与张修法口头约定月息3%,且结合本案借款本金数额,原审对张青峰与张修法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符合客观事实。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正确。

口头约定的利息,能否起诉索要?

(2)借贷双方为非自然人的,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借款合同为准,如果仅是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利息不明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结合本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支持有关利息部分的主张。

【案例索引】

▍案例5——《吴通与深圳市银泰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6民初41253号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为利息10000元,尚欠500元利息口头承诺下个月补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非自然人借贷,且发生于2018年,故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部分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相关司法解释,故本院结合被告转账原告的金额及本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采纳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利息的主张。

▍案例6——《莒县城阳街道围子社区罗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罗炳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11民终395号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借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涉案单据中仅有利息1分的约定,是月息1分还是年息1分并未明确,即属于自然人与非自然人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利息。一审按年息1分确认后,被上诉人罗炳东未提起上诉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将利息确认为年息予以确认,上诉人罗家庄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利息约定不明故不应支付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郧和实务建议

1.借贷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将借贷关系主要事项如借款本金、利息、期限、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

2.如果借款当时未能书面确定利息,出借人可在后期催讨过程中,以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等方式对借款本金、利息等事实再次确认,补足证据。

3.借条最好打印,以防对方添加内容;如果是手写借条,尽量不要在借条内容四周留出过多空白,建议将空白处裁掉。

4.如果以转账方式支付,应将收款的账号信息写在借条上,包括支付宝账号、微信号、银行账号等,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5.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郧和律师为企业提供“及时、专业、实用”的法律顾问服务,解决企业法律难题!关注湖北郧和律师公众号,解锁更多企业法律实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