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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后多久会找到被告,石家庄拆迁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15:47:21

案情简介

张某有一处合法房屋位于石家庄市XX县,原告在此处长期生产、生活和居住。2019年7月,镇政府下发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解读的宣传手册,对张某房屋所在地实施征收,明确了县政府为此次征收的主题。但张某只是看见了宣传手册,并未看见省级以上政府所批准的征地文件,张某严重怀疑此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遂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28日,县政府在未通知张某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暴力拆除张某的房屋,导致室内物品及生产、生活设施等被损坏埋没。张某立即找到律师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河北石家庄:县政府强拆房屋后不认账?法院:未补偿,违法


被告观点

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此次宅基地征收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房屋强拆行为。

河北石家庄:县政府强拆房屋后不认账?法院:未补偿,违法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原告张某的房屋处于河北省2020年1月9日作出的征地批复所批准的征收范围之内。被告作出征地公告已经公布了征收主体为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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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没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也没有事先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县政府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也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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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上述案件中,被告欲征收原告合法宅基地,在实施拆除原告合法房屋前需要给予原告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告与原告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强拆,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对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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