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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找关系可靠吗有法律效力吗,情侣之间借款30万,男方以“分手费”为由掩盖“借贷”事实,拒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0 19:22:13

案情概要

马丽与王潜两人系情侣,感情很好。马丽家境比较富足,但是不太会投资,于是平时会让做生意的男友王潜帮着自己投资项目,王潜也没有辜负她的信任,帮马丽赚了不少。王潜本身是做生意的,偶尔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便会向马丽借一些现金缓急,两人也都会心照不宣打好借条,丝毫不影响两人之间的感情。但随着时间迁移,两人常因一些生活琐事争吵,日积月累,矛盾一触即发,感情亮了红灯,最终没能走到最后。两人正式分手时,王潜还欠马丽30万借款并立有借条,马丽念及旧情,没有让王潜立即归还,王潜也守诚信,陆续还了13万,但之后就再无还款迹象。

马丽见此情况,便通过微信联系到王潜,催促其还款,但王潜只回了一句“我只欠你17万了”便没了音信。此后,马丽仍未见王潜履行还款责任,多次联系也没有回应。马丽意识到王潜在刻意逃避,对其剩下的最后一点信任也不复存在,面对不是小数目的17万借款,马丽决定走法律途径追回。于是,马丽多方咨询律所,经过筛选最终选择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在听完谈案律师的一番详细分析后,马丽决定提起诉讼,并委托律所王思思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马丽诉讼请求

王潜偿还借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现场

王潜辩称

马丽所述不实,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分手时,因马丽多次威逼,才出具案涉借条,由于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且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实际是答应支付给马丽的分手费,所以一直以来也没有想过要收回借条,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依法驳回马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思思律师

1、被告称与当事人之间的《借条》是威逼下出具的,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实属子虚乌有。从两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也通过微信承认尚欠当事人借款17万,由此可见,两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

2、因两人之间的借款是现金给付,无实际证据证实资金支付,但从被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部分借款的转账记录,能看出两人借款事实实际发生。

综上,两人既有借款合意,又有借款事实,即可认定两人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至于被告认为《借条》上载明的金额系分手费,分手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告想以此掩盖与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的借贷事实,此属想逃避偿还欠款责任的表现。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令被告归还我方当事人借款。

法院认为

本案根据原告列举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拖欠不还,根据《民法典》:“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万及逾期利息主张,本院给予支持。

案件结果

王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马丽借款本金17万及逾期利息

办案心得

王思思律师:“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其意义主要在于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该案被告与当事人之间借款合意能从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加以证实,而证明双方是否存在资金交付有一定困难。两人之间是现金交付,并没有实际证据能证明,只能根据两人订立的《借条》及被告部分还款的转账记录,充分证实两人确实存在借款事实。此外,被告因知道情侣之间类似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便以两人之间载明《借条》金额系分手费为由,企图掩盖借贷事实逃避还款责任,其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在此,也提醒大家,情侣之间不似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切记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霖小律有话说

在实践中,为了明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在此提示大家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具体到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应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属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办案律师

情侣之间借款30万,男方以“分手费”为由掩盖“借贷”事实,拒还

王思思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

同行评价:王思思律师从业至今,已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与表达能力,以及突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王思思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用可靠的实力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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