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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8:58:26

长沙芙蓉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芙蓉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8号)

1.3.简要案情:章某某同意公司出纳,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合计690410.28元,税额合计117369.72元,价税合计金额80778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长沙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22号)

2.3.简要案情:长沙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让三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合计1087521.36元,税额合计184878.64元,价税合计金额12724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9号)

3.3.简要案情:罗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外购进增值进项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为1553760.67元,税额为264139.33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8179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3号)

4.3.简要案情:余某某遂通过中间人居间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金额合计1790000.03元,税额合计304299.9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20号)

5.3.简要案情:袁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与他人联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1866854.73元,税额合计317365.27元,价税合计金额2184220元,以上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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