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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7:34:42
「案例点评」姜某某与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政府“息访协议”履行案

杨律师在《瓦房店某镇政府与姜某某签订的<息访协议书>是否可诉?》一文中提到,姜某某与老虎屯镇政府签订的《息访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将姜某某的民事诉讼诉请予以驳回正确。

据裁决文书网最新公开的案例,姜某某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201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书》有效,判令被告老虎屯镇政府依据协议约定为原告缴纳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但在诉讼的过程中,姜某某却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商业保险,向人寿保险公司按国寿鸿福养老计划缴费(每年5万元,共10年),按照息访协议书中约定的比例,被告承担40万元的费用,由被告直接向人寿保险公司缴纳。

显然,此诉讼请求已变更了原来的协议约定,自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诉讼请求的主张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原告应增加“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被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人民政府辩称:

由于原告系农村户口,因此该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待遇款项,但由于政策的调整,现原告无法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故该协议缺乏履行的前提,属于履行不能。

庄河市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20日,瓦房店市老虎屯镇人民政府(甲方)与姜某某(乙方)签订《息访协议书》,约定:自1996年起,姜某某持续上访,反映其本人1974年,在老虎屯公社水利工程施工抬道轨时,右腿被打成开放粉碎性骨折,至今不能重体力劳动,伤势到现在也未能痊愈。因病痛年老无法打工挣钱,老伴也有病,使其无法保证正常生活,现恳求镇政府帮助缴纳养老保险金,彻底解决老有所养和病有所医的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结案息访协议:

一、经查,由于工伤问题,甲方于1988年5月27日与乙方本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13000元处理解决了工伤问题,又于1996年4月23日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由镇民政部门按照院外五保户的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困难补助。

二、乙方因生活困难屡次到镇以上政府机关、部门上访,为彻底解决乙方将来养老带来的困扰,根据乙方提出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为乙方解决按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缴纳保险金。

三、具体养老金缴纳承担比例是:甲方负责缴纳保险数的80%,乙方本人承担20%。甲方以借款形式承担乙方80%养老保险金。如乙方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并且退出院外五保困难户待遇而无上访、起诉等行为,该资金则作为补贴资金处理,不予收回。否则,该项资金视为借款,依双方约定,无条件予以收(退)回……

附件:1.1988年5月27日关于姜某某的公伤处理协议书一份,2.1996年4月23日关于姜某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份。

针对案涉息访协议书中约定的“社会养老保险”,瓦房店市老虎屯镇人民政府称是指一次性缴纳继而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因未约定具体的缴纳时间,2017年姜某某要求政府为其缴纳保险金,政府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得知因政策变化无法办理。姜某某认为系瓦房店市老虎屯镇人民政府违约,故应赔偿损失继续为其办理商业保险。

另查,姜某某于1958年4月2日出生,系农民。

再查,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文件),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坚决制止通过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

庄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息访协议书》,实质上是被告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原告息访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属行政协议范畴。通过双方陈述,案涉息访协议中约定的“社会养老保险”系指通过一次性趸缴办理退休的情形。该息访协议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其中对被告按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缴纳保险金的具体时间未作约定,而辽人社[2015]34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故该协议已客观上履行不能,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直接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国寿鸿福”商业保险,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大连庄河市法院作出(2018)辽0283行初7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姜某某与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政府“息访协议”履行案

杨律认为:

协议客观履行不能,要分析导致协议客观履行不能的原因和其中的过错。镇政府相对于普通百姓,在政策及法规的获取和掌握上,要比普通百姓容易,理应迟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镇政府通过息访息诉协议的方式对姜某某作出的承诺,给予姜某某的是可预期利益。协议履行不能应当确认无效,但姜某某基于对镇政府的信赖才签订的协议,依照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镇政府理应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姜某某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行政协议诉讼是可以调解的,本案如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个双赢的选择。因政府部门基于强势地位,宁可通过其他救济渠道解决,往往也不愿意在庭上达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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