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房子面临拆除,也向行政机关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最终得不到支持,该怎么办?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老百姓并没有输!
PART.01
案情介绍
刘某系黑龙江省某地的村民,向某区分局申请土地登记,但刘某并未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等材料,因此某区分局以不符合申请土地登记的条件为由,告知其不予登记。刘某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某区分局应为其补办用地手续,但是分局却置之不理。
PART.02
律师风采
律师介入后,帮助刘某申请信息公开,某区分局收到律师事务所邮寄的刘某土地登记申请书,2020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刘某申请土地登记的答复》,认为刘某在农场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具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条件。律师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分局未按规定作出告知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撤销某分局的《关于刘某申请土地登记的答复》。最终刘某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因此,如果您的房屋面临缺乏相关手续,不要慌张,不要放弃,律师专业的服务,会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PART.03
法律科普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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