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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过原告律师直接找原告,跳过原告律师直接找原告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3:51:49

“棋圣”状告“棋王”

“棋圣”聂卫平状告江阴市棋王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漫画侵权一案已于9月14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目前是否已经宣判?“棋王”酒到底有没有侵权“棋圣”?笔者联系了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主任严柏松律师,他表示本案被告未侵犯原告聂卫平的肖像权,而且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本案也存在问题,应依法中止审理。

一幅漫画一百万的官司,律师表示:“棋圣”告“棋王”几无胜算

跳过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程序有问题

在严柏松律师看来,本案首先在法律程序上就有问题。严柏松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嫌侵权的漫画头像商标系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为被告所合法拥有和使用。商标注册须经国家行政机关严格审核。如果该头像商标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聂卫平,那么该商标也不可能轻易获得核准注册登记。如果聂卫平一方认为棋王酒也侵犯了其权利,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被告的该商标无效,如果原告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才是正确的法律程序。”

“可是现在,原告跳过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核该商标无效这一步,直接在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不符合正常的法律程序。因此,法院应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严柏松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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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型为棋王酒董事长,根本不“像”聂卫平

回到侵权案的本身,严柏松律师也认为漫画商标未侵犯原告聂卫平的肖像权。严柏松律师认为:“被告未使用任何聂卫平的肖像,所以根本谈不上侵犯原告聂卫平的肖像权。至于聂卫平方诉称棋王酒业侵犯其漫画肖像权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了佐证其观点,严柏松律师列出了3点理由。严柏松律师表示:“首先,原告证据中提供的漫画,并不能指向为聂卫平本人的漫画肖像。该漫画并无明确的作者,更无明确的作者声明系为聂卫平作画。该漫画形象被使用在证据3的博客文章中,也只代表该博客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即仅仅该作者个人认为该漫画人物为聂卫平。”

“其次,从漫画本身看,漫画形象与聂卫平本人相貌特征根本不相符。漫画形象的嘴巴宽度、下颌宽度远大于原告肖像相应部位,且漫画形象中人物鼻翼两侧几乎与眼睛两侧同宽且鼻子形状扁平,而聂卫平身份证照片肖像的鼻翼较窄、鼻梁隆起。聂卫平身份证照片肖像中,眉毛短粗且浓厚,漫画形象中细长。漫画形象中的人物面部特征中,张嘴大笑、小眼睛戴眼镜等特征。属于惯常的人物特征,不为聂卫平所独有。而且,单独只看该漫画形象的情况下,一般人很难看出漫画形象与其他人物的关联。”严柏松律师表示。

严柏松律师的最后一点理由为:“棋王酒业使用的人物头像白描商标图案原型系棋王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刚,与聂卫平本人肖像更是相去甚远。”

棋王酒业董事长顾志刚也透露过这样的细节,他说:“早在2016年之前,聂卫平就多次受邀来无锡或江苏南京等地参加围棋赛事活动。赛事举办指定用酒即为棋王传奇酒,聂卫平本人也喝过棋王传奇酒,见过酒的包装,从来也没有提出酒的包装人物图案与其本人或他的什么漫画相像。其他围棋业内知名人士、参赛者和广大的围棋爱好者也从来没有说棋王酒的商标图案像聂卫平。更何况,漫画商标图案缩小到包装及容器上仅一平方厘米左右,且形象夸张,在缩小印刷的情况下,人物的面部特征进一步弱化,一般人就连作品原型顾志刚都难以辨识,更别说会联系到聂卫平了。何来侵权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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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曾关系融洽,诉讼为打压竞争对手?

严柏松律师表示:“侵犯肖像权的案件的确很多,但多是照片等,因为漫画而侵犯肖像权的事情很少见。而且漫画侵犯肖像权确实比较难界定。”

既很少见又很难界定,为何聂卫平方还要坚持发起这场侵权诉讼?严柏松律师表示:“原告起诉的真实用意和背景是不可告人的。”严柏松律师分析了其中的原委,原来原告方聂棋圣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莉娅就是聂卫平的第三任妻子。原告与被告也就是棋王酒业法定代表人顾志刚以前关系比较融洽,双方也曾有过一起商谈合作开发以棋类为品牌的酒,后因合作未成关系破裂。原告此后自己开发了自有品牌“聂圣”酒,并选择在这个关口突然拿棋王酒的漫画说事,其打压竞争对手和炒作自有品牌的用意可谓昭然若揭。

青木 2020年10月23日

编者按:文章文字作者青木,图片提供顾志刚,授权木门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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