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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再审律师在十堰如何找,湖北十堰法官被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1:13:21

湖北十堰四法官被刺案一审宣判,行凶者胡庆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四名受害法官对胡庆刚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考虑到胡庆刚无固定收入,孤身一人,四法官放弃对胡庆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十堰四法官被刺案还原:行凶者悔罪,受伤法官放弃民事索赔

(资料图)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李恩树/编辑

两年前震惊全国的湖北十堰四法官被刺案,2017年12月1日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得以还原,行凶者胡庆刚因之前劳动争议纠纷案败诉而心生怨恨。

《财经》记者获悉,庭审当天,襄阳市中院判决,胡庆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9月9日,胡庆刚前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领取其劳动争议诉讼案的二审判决书时,随身携带一把黑色弹簧刀。到达法官办公室十几分钟后,血案发生。四名法官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详情参阅《财经》杂志2015年9月29日文章《法官被刺与“危险”劳动争议》)。

襄阳市中院认为,胡庆刚因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败诉心生怨恨,准备作案刀具,蓄意杀害法官、仲裁员,先后持刀捅刺四名法官,胡庆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救治及时等意志外的原因,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对于胡庆刚辩护人提出胡庆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据悉,四名法官对胡庆刚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考虑到胡庆刚无固定收入,孤身一人,四法官放弃对胡庆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该案之所以两年后才开庭审理,系因胡庆刚自身患有疾病需要治疗等原因,案件五次报批共延长审理期限15个月。胡庆刚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孙建章和该所律师王琮玮。

孙建章对《财经》记者称,胡庆刚不服已提出上诉。

对判决不满引发的血案

2015年9月9日9时34分,时年43岁的胡庆刚,当天前往十堰市中院,领取他和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下称方鼎)的劳动争议诉讼二审判决书。

胡庆刚到了法院后给法官刘坦打电话,刘坦下楼接胡庆刚,将其带至办公室。而胡庆刚裤子右边口袋里,装了一把黑色弹簧刀。在刘坦办公室,胡庆刚拿到判决书、签字,但是并没有离开。

司法材料显示,刘坦称,胡庆刚反复看手中的判决书,问为什么还是维持原判,她做了解释,但胡庆刚不能接受。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胡庆刚朝她办公桌走去,边走变问“为什么说我没有证据”,突然朝她左侧胸部下捅了一刀。刘坦尖叫了一声,胡庆刚又捅了一刀,随后刘坦倒地。

胡庆刚对此的供述是,事发前他听说又败诉了,他对与方鼎的劳动纠纷仲裁和判决结果不满。多次投告无门,认为是有关办案人员收了方鼎的钱财,所以心生怨恨,起意杀死作出相关裁判的人员。事发当天,他计划好报复的对象和顺序,携带刀子进入刘坦办公室。与刘坦发生争执后,持刀刺向刘坦。

与刘坦同办公室的法官郑飞上前阻止,胡庆刚朝郑飞的胸部连续捅刺数刀。同楼层的法官刘占省、胡韧闻声而至,胡庆刚对两人各刺一刀后,逃向地下停车场入口。

因停车场的栅栏门被锁死,胡庆刚躲避不久即被巡查法警发现并抓获。

两次申请调查取证不顺引发不满

四川人胡庆刚此前多年主要靠打零工为生,1989年随父亲搬迁到湖北十堰市。

胡起诉称,2013年8月13日经人介绍到方鼎上班,工作期间方鼎经常拖欠工资,且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他离开方鼎。

就工资事宜,胡庆刚在供述中称,他先后在市长热线、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信访等相关部门投诉。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曾处理过他的投诉,最终方鼎提交《考勤证明》和一份工资结算说明的复印件,证明已结清与胡庆刚的工资。

之后,胡庆刚又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方鼎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和拖欠的工资等6万余元,但未获仲裁部门支持。

对仲裁不满,胡庆刚起诉。一审时,胡庆刚向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提交了方鼎工作服、银行账户明细,以及考勤证明复印件和方鼎总经理易新华签名的工资结算说明复印件。但方鼎称从未与胡庆刚建立过劳动关系,公司花名册上没有胡庆刚的名字。

2015年3月23日,茅箭区法院审理认为,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是复印件,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款项由方鼎支付,因此胡庆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胡庆刚败诉。胡庆刚上诉至十堰市中院。

在上诉状中,胡庆刚提出,他申请一审法院前往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调取《考勤证明》等存档件,“一审法院前往调取考勤证明,经查看确有与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证明一致的考勤证明存档件,但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拒绝提供,仅提供档案中一份有被上诉人易新华签名的关于上诉人的工资结算清单,且拒绝盖章证明。“

这一情节,为后续凶案埋下伏笔。

胡庆刚认为自己有充足证据,一审法院却因劳动监察部门拒绝提供和盖章,而不认定考勤证明和工资结算清单的证据效力。他因此寄希望于二审。

二审期间,胡庆刚再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中强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必须配合和提供,拒不履行的应当予以制裁。但十堰市中院合议庭评议后,未调取该证据。

案件材料中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刘坦曾告知胡庆刚的法律援助律师,因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不给出具公章,一审承办法官称“你们(二审法官)申请调取证据也是复印件”,“经合议庭评议,二审不再调取证据”。

2015年8月26日,十堰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称胡庆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方鼎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受害法官放弃附带民事索赔

二审判决让胡庆刚不能接受。他供述称,为索要工资的事情一直奔波,投诉和找了很多部门,他“憋了很多的气,很有压力”,心生怨恨,决定报复做出裁判的法官、仲裁人员等。

胡庆刚的行为导致四名法官受伤。时年28岁的刘坦,胸壁穿透,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时年31岁的郑飞受伤最严重,心包破裂、开放性血气胸、左侧肩胛骨骨折等,为重伤二级。胡韧、刘占省为轻微伤。

被抓后,胡庆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该案经湖北省高院指定管辖,由襄阳市中院受理。12月1日,襄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胡庆刚解释该案系因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不公引发。襄阳市中院认为,对判决不满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但不能以此为由持刀杀人。

胡庆刚律师孙建章辩称,虽然胡庆刚在供述中承认有杀人的想法,但不排除是情绪激动后的狂言,由于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是一重伤二级,一轻伤二级,二个轻微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胡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襄阳市中院认为故意伤害的辩解不成立。“胡庆刚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且携带弹簧刀就是为了在确认自己败诉后,杀害办理过所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法官和仲裁员,足见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胡庆刚捅刺的是被害人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另外,孙建章还提出,案发当天因刘坦言语不当引发争执才导致胡庆刚行凶,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襄阳市中院认定,证人证言证实胡庆刚平时没有随身携带刀具的习惯,胡庆刚也供认携带刀具就是准备确认败诉后报复杀害法官。此外双方陈述证实,胡庆刚确认败诉后,即向刘坦质问败诉原因,后持刀连续捅刺四法官。因此不能认定是因刘坦言语不当引发争执导致胡庆刚行凶。

这起报复案,四名法官身心健康受损,事发后花费医疗费、护理费50余万元。但四名法官最终提出,附条件放弃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在一份说明中,四名法官称,该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更是对国家审判权的公然挑战,影响极为恶劣。但考虑到胡庆刚无固定收入,孤身一人,经慎重考虑,决定放弃附带民事索赔。如胡庆刚不思悔改,“请求将该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胡庆刚进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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