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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喝酒醉驾后找律师,关于醉驾开庭辩护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13: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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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李建国律师提供

【案情回顾】李某于2020年7月2日凌晨1时许在喝酒后在某广场内部道路与银行铁门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接警后,带李某去抽血,经鉴定,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李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有李某的供述、辩解、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办案思路】这个看似无解的案情,在仔细查阅所有案卷和核实后发现,送检血样提取登记表上当事人的签名非李某所签,抽血时所用消毒液有涂改的痕迹,有可能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依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中的明确要求: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如果消毒液是酒精,所抽血液样本不能作为定罪证据,应该严格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果断予以排除。

附:当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全文

某某人民检察院:

根据李某的委托,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征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依法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认真仔细查阅了该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同时询问了李某,并就有关本案的情况详细向他进行了深入的了解,现本辩护人根据案情事实及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给予充分考虑并望采纳。

一、本案送检的血液样本抽血时所用消毒液有可能是酒精

1、根据本案诉讼案卷第28页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显示,消毒液名称有明显涂改的痕迹,最开始的消毒液名称已经看不清楚,而消毒液名称是本案致关重要内容。李某在2020年7月10日的讯问过程中也对消毒液是什么提出了质疑,怀疑当时用的消毒液名称是酒精,因为抽血时闻到有酒精味,但在讯问笔录中,没有相关记录。依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中的明确要求: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如果消毒液含有酒精,所抽血液样本不能作为定罪证据,应该严格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果断予以排除。

2、根据本案诉讼案卷第28页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显示,被提取人(签名)栏签名的李某,与案卷其他李某的签名存在明显的差异,本辩护人就这一问题询问过李某本人,他明确表示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被提取人(签名)栏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

综上,这样致关重要内容在涂改后没有本人的签名确认,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当时用的消毒液名称是酒精,而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该规范要求作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严格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果断予以排除。

以案说法之醉驾的辩护

二、申请对诉讼案卷第28页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李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李某明确否认诉讼案卷第28页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提取人(签名)栏签名的签名是本人签名,而影响到案件定性的重要内容作出修改后没有本人的签名,应当严格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果断予以排除。恳请贵院慎重考虑,予以批准笔迹鉴定申请。

三、在公安的执法视频中,没有对送检血样进行签名确认的视频。

在公安的执法视频中,本辩护人没有看到对送检血样进行签名确认的视频,所以,诉讼案卷第28页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提取人(签名)栏的签名很可能不是李某本人签名;在公安的执法视频中,也没有李某不配合公安机关拒绝签名的视频。

四、在公安的执法过程中,见证人、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李某的陈述及执行视频,抽血送检执法过程中,整个过程中只有五人,抽血的护士、李某、一名警察、二名辅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故在上位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独立的第三方,他不从属于任何一方,只忠实于现场取证的客观情况,从而达到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目的,其作用不容忽视。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勘验程序就不合法,这种证据就不应被采纳。故不能以检查人员(医务人员)的独立性替代见证人的独立性。而本案中,没有合法的见证人及合法的执法人员,因为整个过程中只有五人,抽血的护士、李某、一名警察、二名辅警中,辅警不能作为见证人及执法人员,故本案中的检查,即所抽血样的送检结果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李建国

2020年9月15日

案件结果某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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