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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地区夫妻债务纠纷律师哪里找,扬州离婚债务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12:44:03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离婚最看重就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离婚夫妻最为关注的问题。往往会在这上面产生很大的分歧,导致纠纷的发生。那么,发生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办?出现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一般会怎么处理?

我和李某是属于同居关系,在一起5年了,他总是借口各种理由不办结婚证,现在我们的女儿都一岁多了,他说要分手,并且还要要女儿的抚养权,我知道我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孩子是我的命啊,我不能给他的,我要怎么办呢?

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殷实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如何解决发生子女抚养纠纷?出现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殷实律师解析:

发生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办

离婚时发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该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出现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处理

不只是离婚的时候,会发生子女抚养纠纷,离婚后,男女双方也可能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对于这类纠纷,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一,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同时,综合了财产分割情况,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必要的照顾,财产分割时进行了倾斜;一方有无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等相关因素,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仅仅考虑到了子女的实际生活,且隐含了财产分割等其他方面的各种因素,故双方对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不仅是单纯的抚养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应按照该协议的内容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二,双方对抚养费数额的约定牵涉到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及双方的家庭生活。《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殷实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十年的从业时间,近千件案件的办理经验。
如何解决发生子女抚养纠纷?出现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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