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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写婚前协议书,民法典框架下如何签订婚前协议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9:55:09

民法典框架下如何签订婚前协议?

随着中国人的财富日渐“膨胀”,法律观念的日益提高以及保护自我意识的不断加强,婚前协议时常显诸报端,且越来越被人所接受。据媒体报道,传媒大亨默多克和邓文迪就签有婚前协议,并且于2002年和2004年补充了婚后协议,离婚的邓文迪仅获两套房产,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金基金的受益人,而默多克仍然拥有超过139亿美元的财产。再比如,已经离婚的张柏芝和谢霆锋,据说结婚前也是签了婚前协议的,其中最有名的一条是:以后无论何种原因分手,张柏芝都可带走自己所有子女。

但,婚前协议的签订人群一般为高净值人士、富二代等,普通人群签订的还是比较少。在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领域,婚前协议也是专业人人士常用的工具之一。笔者相信,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及社会意识的进步,婚前协议也会飞进“寻常百姓家”。作为家族与财富传承领域研究与实践的先行者,下面来谈谈在签订婚前协议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婚前协议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婚前协议”未明确其概念。笔者尝试给婚前协议定义为“婚前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订的,对双方财产、婚内行为等做出约定的,以结婚为生效要件的书面协议。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双方各自的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情况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义务归属等问题做出约定。婚前协议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莫用口头约定,毕竟“口说无凭”。

签订婚前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及106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但上述法律条文适用的前提,首先强调的双方的身份关系是“夫妻”,但婚前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为结婚而就财产及债务问题作出的约定而签订的《婚前协议》还未生效,该协议的效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婚前协议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笔者认为,无论是婚前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还是婚后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对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二、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

(一) 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当然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口头约定有其他证据证明也是可以的,笔者对此种观点持否定态度。一则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明难度比较大,二则轻率认定有悖于中国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婚姻财产制度的立法精神。

笔者建议,如果涉及巨额婚前财产的,考虑到现实中的高离婚率,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考虑,在签订婚前协议的同时应尽量做公证或律师见证。

(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必须出于自愿,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有隐瞒、欺诈、胁迫的行为,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另外,婚前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有的婚前协议中约定以离婚为要件的条款,如“一方主动提出离婚,提出离婚一方净身出户”等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

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如果没有签订婚前协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将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签署婚前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四)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规定,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块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之一。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我们并不建议签署婚前协议,毕竟,中国人目前的思想还不是个个都能够接受这类协议的。

(五)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结婚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地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

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好处的。

(六)考虑是否存在涉外因素

如果男女双方的一方为外国人士的,由于考虑到双方是不同的国籍,或有一方的财产位于国外,未来夫妻双方发生婚姻危机,婚姻财产关系处理起来将按照涉外程序进行,并且涉及不同的法域,处理起来就比较繁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的法律”。

例如,如果男女一方为中国居民,另一方为香港居民,那么考虑到婚前协议的效力,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准据法,如果适用香港法律,那么还需要咨询香港律师关于婚前协议约定的效力,在我们以前做过的案例中,根据香港法律,影响法庭考虑婚前协议在处理离婚财产时的分量的因素包括:(1)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是否清楚;(2)双方是否向对方作作了充分的财产披露;(3)是否存在使合同无效的因素例如胁迫、欺诈、不实陈述等;(4)协议对于子女的利益和需求作了适当的安排;(5)协议对于弱势一方对于家庭的贡献是否给予了适当的补偿;(6)协议对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否区分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如果婚前协议中试图对不可预见的随机性事件进行约定,此种约定更可能被法庭认定为不公平。

因此,考虑到婚姻财产的涉外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婚前协议的有效性或将来法院管辖等,笔者建议对于想订立婚前协议的人士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签订婚前协议,千万不要自以为是,从网上找个范本就用,防止以后因小失大,失了初心。


民法典框架下如何签订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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