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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故责任划分找律师,校园伤害事故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6:55:18

近日,安徽灵璧县鱼钩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致死案件,据调查组发布的信息,15岁初中生王某磊与同住一宿舍的同学徐某邦发生冲突,打斗中王某磊受伤倒地,在120救护人员赶到时,王某磊已无生命迹象。班主任赶到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对7名相关人员带走进行调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徐某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因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案涉各方各执一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定须以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为准,但本文不妨讨论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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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分析:

校园暴力事件中可包含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等多种因素,从民事方面来看,校园侵权案件与普通侵权案件相比,主要区别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除直接实施侵害的一方要赔偿以外,学校也可能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校园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亡,损害由第三人侵权造成,需要注意的是,此时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与此不同的是在校园安全事件、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有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1],但根据学生的年龄不同,学校须承担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2]

假设本案被告人徐某邦的监护人最终由法院认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又无力赔偿全部损失,而学校又没有履行对于学生安全保障的相关职责,则需要就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学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学校不一定将第三人没有承担的责任全部承担,而是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范围以内承担责任,若本案中学校最终被认定为20%责任,而加害人又一分未赔偿,则学校仅赔偿20%部分而不是全部赔偿。

律师提醒:

此类案件中,可首先从学校是否及时救助受伤学生、是否发现暴力倾向或危险情况未作适当处理、是否发现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告知家长这三个方面来检验校方的“管理职责”[3],并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担责及其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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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遇到安全事故等情况,校方须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而八岁以上未成年人,一定程度上能较好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平衡受害学生的利益与教育机构正常教学之间的利益,须由学生一方证明校方有过错。

[3]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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