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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找霞山区交通肇事案律师,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61期 民法典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21:44:52
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61期 民法典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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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61期 民法典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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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61期

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61期 民法典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黄利民,利民,您好!

黄利民: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道理我们都懂,但交通事故依旧时有发生。这时候再去谴责驾驶人也于事无补,更重要是明确事故双方责任,责任到人才不至于造成二次伤害。今天我们就来到了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来讲讲和我们听众息息相关的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当中经常会发生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之前有听众发来消息询问,车辆卖出但未过户,受让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遇到这种责任不明的情况,该如何界定责任主体?

黄利民: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界定责任主体,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去年张三因为置换新车,把自己的汽车转让给了同村的李四,两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立即交付了车辆。但由于他们二人均工作繁忙也就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2021年1月的某天晚上,李四驾驶该车行驶回家的路上,由于没有路灯,不小心撞倒了隔壁村赶路的农妇王某,造成王某右大腿开裂、创伤性骨折,住院1个多月才出院。李四除支付医药费1000元外,不愿意再承担额外费用。住院的支出以及高昂的手术费让王某一家苦不堪言。无奈,王某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三和李四赔偿损失。张三为此感觉非常冤枉,怎么卖个车还要被告呢?况且这人也不是他撞的。那么,像这种情况,张三已经将车辆以买卖的形式转让并交付他人使用,仅是未办理登记,由于实际驾驶人为李四,故该案中的侵权应当由李四来承担。在机动车发生转让、已交付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对机动车的维护脱离控制,对机动车的使用无法管理,并非危险源的控制主体。仅仅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就使其承担责任,不符合风险控制的责任自负原则。

主持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营活动的情况在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车辆通常是由实际车主以挂靠公司名义进行投保的,被保险人往往、甚至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在机动车一方的,该由谁担责?

黄利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挂靠车辆出险后,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原《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的。挂靠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原来没有规定,《民法典》等于堵上了这个漏洞。挂靠人是直接侵权人,被挂靠人是间接侵权人。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进行挂靠,主观上具有过错。被挂靠人准许挂靠,放任危险的发生,主观上也具有过错。损害的发生,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过错结合造成的,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况,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这责任就难以理清,民法典如何理清这一责任?

黄利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理清之后,我们又开始忧心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黄利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如李某为自驾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50万,行车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撞伤,经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85万元。那么,像这种情况,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李某赔偿。

主持人:责任主体有了,赔偿顺序有了,但是肇事司机逃逸了怎么办,责任由谁承担?受害人谁来救济?

黄利民:假如货车司机张三,不慎在超车时,将行人李四撞成重伤后逃逸。交警队在目击证人和电子监控录像的协助下,很快抓到了张三。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张三,将面临什么严重的后果?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例中,张三不仅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还会受到追究处罚。如果肇事车辆逃逸,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强制险以外的赔偿费。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黄利民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继赔偿规定,《民法典》增加或修改关于机动车事故中定责与赔偿方面的新规,是为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法为人人,所以人人都要知法守法。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利民,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黄利民: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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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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