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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法院强制执行用找律师吗,工伤官司赢了,对方却没有钱,怎么拿回执行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8:22:24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跳出既定思维框架,寻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切入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判决(以下简称:判决):

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检查费,共计N万元;

二、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内容,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未能发现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工伤官司赢了,对方却没有钱,怎么拿回执行款?

甲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认为乙公司的“老板”现在生活的有滋有味,法院却以未能发现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法院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对工作不负责的表现,将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因此,甲和法院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对立情绪,采取投诉执行法官和上访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

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具体处理这个问题,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指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

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是指法院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执行完毕的案件,暂时做出结案处理的一种执行措施。

所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条件是,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其法律后果是,一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宣告结束,法院以后也不会再恢复执行。

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仍然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将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其法律后果是,如果法院一旦又可以采取新的执行措施执行该案,则法院可以随时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

因此,甲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认为法院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和法院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对立情绪,采取投诉执行法官和上访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首先是由甲对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二个法律概念的误解所造成的。其次,甲现在必须认真分析以下二个问题,才能决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方向。

第一,乙公司目前是不是确实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如果不是,那么甲对法院工作作风的意见,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如果乙公司目前确实是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那么,甲现在需要做的,首先不应该是质疑法院的工作作风,而是应该首先努力创造法院能够对乙公司采取新的执行措施的条件,让法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我们对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二个法律概念的释明,让甲看到了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希望。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调阅了法院的执行卷宗后发现,根据法院对乙公司名下目前财产状况的调查结论,乙公司名下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所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明显不当。因此,朱跃东律师建议甲停止质疑法院的工作作风,停止投诉执行法官和用上访方式处理这个问题的想法和做法。

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

随后,朱跃东律师思考,因为本案的工作重点,已经随甲对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二个概念的理解,转变为努力创造法院能够对乙公司采取新执行措施的条件,让法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所以,跳出乙公司名下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认知框架,去挖掘乙公司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才是自己的工作内容。

为此,朱跃东律师对乙公司是否有执行法院判决能力这个问题,跳出了乙公司名下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这个认知框架,对乙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通过调查,朱跃东律师发现,乙公司曾经于XXXX年XX月XX日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过增资。

为此,朱跃东律师联系了本案的执行法官,向本案的执行法官提出,如果在该次增资过程中,乙公司股东存在增资没有到位等情况,甲是可以要求相应的股东承担责任,进而要求法院恢复本案执行工作的。

本案的执行法官认同朱跃东律师的意见,为朱跃东律师调查乙公司增资的情况出具了调查令。

工伤官司赢了,对方却没有钱,怎么拿回执行款?

通过调查,朱跃东律师发现,乙公司股东不存在增资没有到位之情形,但是,乙公司股东丙、丁存在增资以后,有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

据此,朱跃东律师向法院提出,乙公司股东丙、丁存在增资以后,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降低,致使乙公司不能履行法院的上述判决。丙、丁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履行法院的判决的责任。

法院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程序,并根据朱跃东律师的申请,将丙、丁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丙、丁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乙公司应该履行的判决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甲从乙公司股东丙、丁处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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