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记载内容非被继承人本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且非被继承人本人签字,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被继承人:刘七×、邓××
原告:二女儿刘一×
被告:大儿子刘二×、二儿子刘三×、大女儿刘四×、三儿子刘五×、四儿子刘六×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六人分别为:大儿子刘二×、二儿子刘三×、大女儿刘四×、三儿子刘五×、二女儿刘一×、四儿子刘六×。
被继承人刘七×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死亡、邓××于 2000 年 12 月 10 日死亡。
被继承人刘七×遗有其名下的天津市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面积 57.3 平方米,现由二女儿(原告刘一×)居住。
刘七×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单七笔,存款本金合计92025 元,刘七×死亡后原告取款本息合计 92102.04 元交由大儿子(被告刘二×),大儿子从该款中支取 6 万元,给三儿子(被告刘五×)、大女儿(刘四×)各 3 万元,余款 32102.04 元由大儿子保管。
刘七×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养老金账户截至 2012 年 3 月 13 日账户余额为 6.89 元。刘七×生前佩戴价值 260 元的英格牌手表一块,死亡后,由大儿子取走。现二女儿(原告)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房屋,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遗产房屋的价值为 30 万元。
另查,刘七×生前曾书写材料一份,载“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偏单房屋一套老爸给 30000 元今后对以上房屋问题,与我无关。特此证明。父手写”。
大儿子在“签字人处”签字。大儿子于 2012 年 8 月 12 日在上述材料下方补充书写“遵照父亲遗嘱我本人放弃以上房产,同意将房产过户给二姐刘一×,但是二姐刘一×百年之后谁继承谁负责给我补偿。”
二儿子、孟庆云在“签字人”处签字。刘七×生前已给付二儿子房屋款 3 万元。
大女儿、李××在“签字人处”签字。大女儿于 2012 年 8 月 12日在上述材料下方补充书写“遵照父亲遗嘱我本人放弃以上房产,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妹妹刘一×,但是妹妹百年之后谁继承谁负责给我补偿。”
三儿子、翟××在“签字人”处签字。三儿子于 2012 年 12 月 23 日在上述材料下方补充书写“遵照父亲遗嘱我本人放弃以上房产,同意将房产过户给二姐刘一×,但是二姐刘一×百年之后谁继承谁负责给我补偿。”
2000 年 6 月 28 日四儿子和冯××向刘七×书写材料一份,载“因购房屋,老爸支付 20000 元现金,今后××小区房屋与我本人无关”。刘七×生前已给付四儿子购房款 2 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
1.原告刘一×(被继承人二女儿)认为:
父母遗有天津市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面积 57.3 平方米。父亲生前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父亲支付给各被告 2 万元或 3万元不等的补偿款后,房屋与被告无关。父亲生前已给付四弟刘六×房屋款 2 万元,给付二弟刘三×房屋款 3 万元。父亲去世后,大弟弟刘二×从父亲的存款中支取 3 万元给付大姐刘四×作为房屋款,支取 3 万元给付三弟刘五×作为房屋款,大弟弟刘二×自己也支取 3 万元作为房屋款。由于五被告均已取得遗产房屋相应的补偿款,对遗产房屋不再享有继承权。现五被告推翻自己的承诺,要求继承房屋,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另外,原告名下的基金系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父亲生前的存款已分割完毕,父亲的英格牌手表不应作为遗产。
父母的遗产为价值 30 万元的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故起诉:
(1)要求按父亲生前的遗嘱由原告继承遗产房屋;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刘二×(被继承人大儿子)认为:
父亲生前是和我说过,河北区××小区房屋给二姐,待二姐百年后再过户给四弟刘六×之子刘毅,生前父亲写了一份材料,我在上面也签字了,但是父亲并未有书面遗嘱。
1974 年我花费 260 元购买英格牌手表一块,给父亲佩戴,父亲去世后,我将英格牌手表取回,英格牌手表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父亲生前有七张存单存款本息合计 92102.04 元,父亲去世后,我从该款取出 3 万元给大姐刘四×,取出 3 万元给三弟刘五×,余款 32102.04 元都在我这。
父亲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存款及丧葬费都用于给父亲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不应再分割。
父母的遗产为价值 30 万元的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我同意按法律的原则处理遗产房屋,谁继承房屋应给我相应的补偿。
3.被告刘三×(被继承人二儿子)认为:
父亲生前的意愿是房屋由二姐暂时居住,后再给四弟刘六×之子刘毅,给我们每人相应的补偿款,不再分割房屋,父亲生前写了份材料,我在上面签了字。父亲生前已给我房屋款 3 万元,但是父亲尚未处理完毕房屋的事情,就去世了。
父亲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存款及丧葬费都用于给父亲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
父母的遗产为价值 30 万元的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我同意按法律的原则处理遗产房屋,我继承我应得的份额。
4.被告刘四×(被继承人大女儿)认为:
父亲去世后,2012 年 8 月 12 日妹妹刘一×给我一份材料,我在上面签了字,我又在上面写上房屋过户给妹妹,但是妹妹百年之后,谁继承谁负责给我补偿。后来大弟弟刘二×从父亲的存款中支取 3 万元给我作为房屋补偿款。
父亲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存款及丧葬费都用于给父亲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
父母的遗产为价值 30 万元的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既然原告和其他被告均推翻自己的承诺,而父亲未留有书面遗嘱。我同意按法律的原则处理遗产房屋,谁继承房屋应给我相应的补偿。
5.被告刘五×(被继承人三儿子)认为:
父亲去世后,2012 年 12 月 23 日二姐给我一份材料,我在上面签了字,又写上房屋过户给二姐,但是二姐百年之后,谁继承谁负责给我补偿。后来大哥刘二×从父亲的存款中支取 3 万元给我作为房屋补偿款。
父亲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存款及丧葬费都用于给父亲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
父母的遗产为价值 30 万元的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我同意按法律的原则处理遗产房屋,谁继承房屋应给我相应的补偿。
6.被告刘六×(被继承人四儿子)认为:
以前我和父亲居住在一起,2000 年我要购买房屋,父亲不同意,后来为了家庭和谐,父亲同意我买房,给我 2 万元房款,当时我很感动,就说不要红波西里的房屋,给父亲写了一张条。2011 年 10 月底父亲查出患有胃癌,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生前父亲就给每人 3 万元补偿款,并将房屋赠与我儿子刘毅,但是应保证二姐的居住权,父亲临终时,我们几个子女都在场,没有外人,他说过房屋给我儿子刘毅,二姐有居住权,还跟我讲有一份遗嘱、四张纸条、一张 9 万元的存折放在大卧室阳台镜子后面和抽屉中,其他的被告在纸条上承诺“遵照父亲遗嘱本人放弃以上房产”,证明父亲留有遗嘱,但二姐现在却私藏遗嘱拒不拿出。父亲在分割房屋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款,由此表明我对房屋有继承权。父亲去世后,张振忠多次为我们调解遗产房屋问题,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父亲去世后留有存款 92102.04 元,应当作为遗产分割。父亲去世后的丧葬费我们已分割完毕,父亲的养老金存款我不想分,但是要求弄清楚钱财的去向。
父亲生前佩戴的英格牌手表被大哥刘二×取走,手表应作为遗产分割。
父母的遗产为价值 30 万元的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父亲名下的存款 92102.04 元、英格牌手表一块、父亲生前取走的养老金工资。本来父亲的遗嘱是房屋由二姐居住,二姐去世后房屋由我儿子刘毅继承。但由于二姐拒不拿出遗嘱,我也拿不出遗嘱,同意按法律原则处理,我继承应得的遗产。
1.被继承人书写的材料能否认定为自书遗嘱?
2.被继承人遗产是否按法定继承?
3.被告刘二×、刘四×、刘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书写的“遵照父亲遗嘱本人放弃以上房产,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刘一×,但是刘一×百年之后谁继承谁负责给我补偿”材料是否有效?
4.被继承人遗产有哪些?
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刘七×生前所写由被告刘二×、刘五×、刘三×、刘四×签字的材料系刘七×的自书遗嘱一节,因上述材料的签名人非被继承人刘七×,且内容均记载四被告对××小区房屋的意见,而非刘七×本人对遗产房屋的处理意见,故不应认定上述材料系刘七×的自书遗嘱。被告刘六×主张被继承人刘七×生前曾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但未提供书面遗嘱予以支持,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原告和被告刘六×均主张被继承人刘七×立有口头遗嘱,但均未提供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口头遗嘱证据,故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现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刘七×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被告刘二×、刘四×、刘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书写的“遵照父亲遗嘱本人放弃以上房产,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刘一×,但是刘一×百年之后谁继承谁负责给我补偿”的效力问题,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且三被告的意思表示为原告继承遗产房屋但死亡后应给予补偿,该放弃附随相应的条件,原告在本案中未表示同意在其死亡后由继承人给予三被告补偿,庭审中三被告均要求继承遗产,故不应认定被告刘二×、刘四×、刘五×放弃继承。
原告与五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子女,属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应当在原、被告六人间依法均等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一)刘七×名下的天津市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价值 30 万元。(二)刘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七笔本息合计 92102.04 元,其中刘四×分得 3 万元、刘五×分得 3 万元、刘二×分得 32102.04 元。(三)关于被告刘二×处的价值 260 元英格牌手表问题,被告刘二×虽自述手表系其花费 260 元购买,但在刘七×生前刘二×早已赠与其父,该手表系刘七×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四)关于被告刘三×签字确认给 3 万元后××小区房屋与其无关、刘七×生前已给付刘三×3 万元一节,该内容系刘三×在被继承人刘七×死亡前的单方承诺,即刘三×接受 3 万元后遗产房屋与其无关,本案中被告刘三×仍要求继承遗产房屋,违反其承诺,故该 3 万元应予返还,鉴于刘七×已死亡,按照公平原则,该 3 万元应认定为遗产予以分割。(五)关于被告刘六×签字确认给 2 万元后××小区房屋与其无关、刘七×生前已给付刘六×购房款 2 万元一节,该内容系刘六×在被继承人刘七×死亡前的单方承诺,即刘六×接受 2 万元购房款后遗产房屋与其无关,本案中被告刘六×仍要求继承遗产房屋,违反其承诺,故该 2 万元应予返还,鉴于刘七×已死亡,按照公平原则,该 2 万元应认定为遗产予以分割。(六)关于被告刘六×所述要求将被继承人刘七×生前已支取的存款作为遗产一节,因被继承人在其死亡前对自有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七)关于被继承人刘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养老金账户中截至 2012 年 3 月 13 日余留存款 6.89 元一节,原、被告均不要求作为遗产分割,法院不再置议。
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天津市河北区××小区房屋一套(价值30 万元)、刘二×处 32102.04 元的存款和英格牌手表(价值 260 元)、刘三×处的 3 万元钱款、刘四×处的 3 万元钱款、刘五×处的 3 万元钱款、刘六×处的 2 万元钱款,以上合计 442362.04 元,原、被告各应分得 73727 元(442362.04 元÷6)。
因原告生前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遗产房屋,且原告无其他住房,故由原告继承遗产房屋,原告给予五被告相应的房屋补偿款。鉴于被告刘二×已得遗产 32362.04 元,故被告刘二×还应得遗产 41364.96 元;被告刘六×已得遗产 2 万元,被告刘六×还应得遗产 53727 元;被告刘四×、刘二×、刘五×均已得遗产 3 万元,三被告还应得遗产均为 43727 元。
八、审理结果
1.刘七×名下的天津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由原告刘一×继承;
2.被告刘二×处的英格牌手表由被告刘二×继承;
3.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原告刘一×给付被告刘二×遗产补偿款 45091.96 元;
4.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原告刘一×给付被告刘六×遗产补偿款50000 元;
5.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被告刘二×给付被告刘六×遗产补偿款 3727 元;
6.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原告刘一×分别给付被告刘五×、刘三×、刘四×遗产补偿款各 43727 元;
7.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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