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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诉找一审律师,对方撤诉算胜诉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3:24:51

方承香 杨晨霖 律师



最近处理一个官司打赢了,法院判决书都下来了,但基某些方面的原因,原告要撤诉。这类胜诉撤诉的案件大家很少接触,对于其撤诉的程序更是不甚了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说说说胜诉方的撤诉问题


案情是这样:原告与第三人合作做银行过桥垫资业务,其操作程序一般是,第三人接到过桥业务,告知原告,借款人打借条给原告,第三人通过微信把借条发给原告,原告将款项打给借款人,过桥成功后,新贷款下来,由借款人将借款还给第三人,第三人和原告结算,几方债务了结。第三人有原告有数百笔业务都是这么完成的。

在本案中,被告过桥需要,找到了第三人借款过桥,第三人与原告不认识,直至起诉开庭前,原告与被告都不认识,没有任何的交流。

第三人资金不足,就找原告一起来做,第三人让被告打了一个借条给原告,借条由第三人保管,第三人将借条拍照发给原告后,原告放款给被告,被告还了银行旧贷,取得新贷后将款项,按照第三人的要求还给了第三人。

第三人与原告因有大量的过桥资金业务往来,最后双方结算,第三人还有几笔过桥资金没有结算给原告,其中就包括被告这一笔。第三人与原告结算后,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将该往来合作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就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原告起诉后,第三推介我们来办理,被告是浙江人,信不过我们,找他们浙江商会的律师给他办理,一审被告输了个底朝天,被告当然就对自己的律师怨言漫天了,再加上被告律师很多我们提供的证据都是漫不经心的不出示,上诉没写被告的老婆,给当事人说另一个被告,被告的老婆不用上诉,被告恨不得把全世界的律师都咨询一遍,都给出一致意见,必须要上诉,被告暴跳如雷,马上把他们浙江商会的律师给炒了,喊我们上,我们接手就着手上诉,同时找原告协调。

我们明确告知原告,其本身就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原告经过思想斗争,也为了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主动向我们提出要撤诉了。

一般撤诉是原告在自己证据不利,法官释明后撤诉的比较多,很少有原告胜诉后要撤诉的,这个案子涉及到胜诉后撤诉的一下几个问题。

1、胜诉后还能否撤诉

2、胜诉后撤诉的条件

3、胜诉后撤诉的后果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胜诉后还能否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个“宣判前”到底是一审宣判前还是二审宣判前呢?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特别对此分为一审撤诉和二审撤诉的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故该“宣判前”笔者认为是在生效判决作出前。规定“宣判前”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避免滥用诉权的情形以及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认为判决对自己不利又撤诉重新起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情形出现。

本案是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也即目前处于二审阶段,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原告可以撤诉。

第二个问题,胜诉后撤诉的条件

撤诉的申请人是原告方;撤诉必须是基于原告自愿;撤诉必须合法,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阶段申请撤诉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需经法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由法院作出裁定。

本案中,王某作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也通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符合撤诉的条件,能得到法院准许撤诉的许可。

第三个问题,胜诉后撤诉的后果

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后,诉讼程序将会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一审阶段在判决作出前撤回起诉的话,还可以重新起诉。但是离婚案件在准许撤诉后,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不能重新起诉。

二审阶段在判决作出前撤回起诉的话,二审法院需同时撤销一审判决,原告不能再依据该案件事实重新起诉,法院会认定为重复起诉而不予受理。

再审阶段撤回起诉的话,不能再依据该案件事实重新起诉,法院会认定为重复起诉而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原告一审胜诉,被狗啊已经向中院上诉并缴费,进入了二审程序,此时原告想撤回起诉,在得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诉的裁定后,中院会将原告一审胜诉的判决撤销,并且原告以后是不能再就该案提起诉讼的。


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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