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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要求找律师做担保,外贸要求找律师做担保合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2:58:50

东莞作为制造业大市,目前的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130万,企业数也突破了60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提升人民群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防范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优化东莞营商环境,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召开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关于预防知识产权侵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提示。

拿来主义不可取、外贸尾单或侵权,东莞法院发布司法提示保护知识产权

东莞第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戴俊勇在发布司法提示时说,“这个司法提示一共分为20条,内容是我们从多年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提炼出来的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以及维权等五个方面的建议,我相信会对东莞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以及权利人维权等起到重要的作用。”

拿来主义不可取、外贸尾单或侵权,东莞法院发布司法提示保护知识产权

随后,与会嘉宾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三位法官就司法提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

基于东莞外贸经济依存度高的特点,司法提示中的第11条特别针对国内贴牌加工商给出建议。“知名品牌的国内加工商应当严格对定做方的主体资格、委托加工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要流于形式;如果是中间人介绍的贴牌任务,应当与中间人和定作人都约定好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此外,制作过程中的损耗,也就是所谓的‘外贸尾单’,也不应自行售出。”东莞第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朱丽斯解读道。

拿来主义不可取、外贸尾单或侵权,东莞法院发布司法提示保护知识产权

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潘秋波在会上提出,由于商业秘密的隐蔽性高、涉及面广、维权成本高而判赔低、胜诉率低,因此有关商业秘密的维权保护比较困难。对此,司法提示中第16条对相关情况也给出了建议。

“首先企业要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通过物理隔离和技术隔离的方式将商业秘密有效封闭或隔离;此外要告知员工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采用签订保密协议、安装摄像头等方式进行监管,并给予一定的保密费;在与经销商、委托方等第三方公司合作时也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朱丽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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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吴丹认为,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从立项、研发、采购到生产、销售、售后等等环节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凡是涉及到人的创意、创造的部分,都是需要被保护的,知识产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偏低的问题长期被诟病,因此“惩罚性保护机制”的出台十分关键,司法提示中的第19条也有针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解释。法官建议权利人要注意保存好知识产权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例如奖项、新闻报道、广告投入、许可使用费等,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这些是影响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原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主要以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为参考因素,浮动性较大;但是3月份最高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后,就可以根据以上提到的证据设定一个判赔基数,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增加倍数,最终基数×倍数就是判赔的金额,会更加明确。”朱丽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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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司法提示的发布后,受邀参会的东莞市政协委员朱厚丞表示,技术创新是时代发展的潮流,但是部分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淡薄,习惯性地采用“拿来主义”,这很容易打击企业或个人创新的积极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越要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所以非常希望这次发布的司法提示能够提醒东莞的企业,在注意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创意。”

“企业成长的微笑曲线两端,一个是技术创新、另一个就是品牌保护,因此良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创新创业的沃土,这也是很多人选择留在东莞经商的原因之一。”东莞市版权协会的会长、马可波罗品牌法务负责人李可为则认为,东莞“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让东莞的经济发展成绩有目共睹,但同时他也建议法院能够定期发布一些震慑力大的相关典型案例,给更多企业提供信息支持。

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预防知识产权侵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提示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升人民群众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防范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为优化东莞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现面向社会大众,发布关于预防知识产权侵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提示,全文如下:

1. 著作权原始权利人可通过办理著作权作品登记,保留原始稿件或首次公开发表的证据等途径及时固定权利,并在创作的作品上使用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在将作品著作权对外授权时,要保存好授权许可的证据。

2. 被许可人通过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时,应重点审查许可方是否享有合法著作权,应要求许可方提供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的原件或其他合法的著作权证明,或提供著作权授权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在转载、引用或生产产品上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注明作品来源出处和作者姓名,并支付相应报酬;互联网上没有免费的“共享午餐”,不要轻易从网上提取来路不明的图文、视频、音频等资源;著作权人申明禁止使用其作品的,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

4. KTV行业经营者应及时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在购买点唱设备时,可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自带合法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担保条款。

5. 销售商应当加强对进货渠道的审查, 选择商誉较好、实力较强的供应商进货,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对于销售食品、烟酒、特种烟草的供应商,还应要求其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烟草经营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表。对上门推销的商品应当警惕购买。

6. 销售商应当加强对商品资质的审查,查询商品外包装上印制的生产厂名是否经过工商登记,产品合格证、3C 标志等是否齐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图案、动漫形象及商品外观等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按合理价格进货。谨慎识别商品真伪,不要购买盗版、仿品,发现被骗后可立即退货、下架或索赔维权。

7. 销售商有必要与供应商签订书面购货合同,约定商品检验条款、知识产权担保条款、票证一致条款、知识产权侵权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

8. 销售商应当妥善保管好订单、送货单、购货发票、付款凭证等进货的票据和凭证,并审查票据和凭证的商品品名、型号、数量是否书写规范完整,前后一致,特别是要跟消费者购买时开具的小票或发票上的商品品名和型号保持一致,有必要加盖供应商印章。

9. 零售商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门店销售商品的检查,以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需要重点加强对服装、玩具、鞋、皮具、笔、箱包的检查,加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著作权意识,努力提高自我风险防范能力。

10. 进口产品经销商,应当重点审查进口商品商标有无在国内注册,是否有中文标签。

11. 国内贴牌加工商应当与定作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加工合同, 明确定牌加工法律关系的性质, 对贴牌加工遭遇的法律风险承担及追偿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规定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应通过审查身份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确认定作方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加工资格、资信状况,对于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要明确该批货物的具体销售地点,并确认国外企业在相应销售地具有使用有关商标的资质;完成贴牌任务后,确保所有商品销往合同指定的国家或地区,并妥善留存相关单据和文书;

12. 经营者应加大对拟使用商标的前期审查和国内检索力度,除审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无与拟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外, 还应当审查在该领域有无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及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领域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驰名商标。

13. 门店招牌、装潢不得使用与同业经营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14. 经营者注册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应当主动回避同业经营者的商标、避免使用同业知名商品(包括服务)的特有名称。

15.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同业竞争者的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作为其在网络中进行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用。

16. 企业应将拥有的经营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评估、筛选商业秘密,确定保密范围;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物理隔离和技术隔离,通过集中管理、分项利用、文件加密、内外网分离、阅文控制等方法,将商业秘密有效封闭或隔离开来,把秘密产生、保管和使用的各个环节有效区别开来;建立健全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制度以及措施。如制定商业秘密载体流转及交接、涉密设备与场所管理、员工定期培训、员工保密协议签署、离职竞业禁止、委托加工保密等;不断增强企业管理者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守法意识,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商业秘密管理及保护氛围。

17. 特许加盟经营者应当审查特许方的特许经营资质和资源是否合法,切忌贸然地与不符合主体资质、经营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避免经济损失。

18. 特许加盟经营者可以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资源的使用形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对合同终止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终止使用的办法和措施做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

19. 权利人应注意保存知识产权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商标、作品知名度等证据,比如奖项、新闻报道、广告投入,许可使用费等;在发现侵权行为时,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20. 被控侵权者在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积极提供停止侵权行为、有关合法来源等相关证据,合理评估诉讼风险,并可通过与权利人协商或取得合法授权许可等方式,缩小侵权责任范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记者】于羽佳

【作者】 于羽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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