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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移交检察院了找律师还来得及吗,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2: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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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两会期间,“醉驾入刑”再度成为热点。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执行尺度,放宽认罪认罚处罚范围。

此前“严峻”的标准

并不能适应社会治理发展情势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您这几年一直在关注“醉驾入刑”的问题。“醉驾入刑”现状如何?

韩德云:“醉驾入刑”十年后,一方面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了遏制,收到了“矫枉不过正,便无法矫枉”的效果。但另一方面,“醉驾入刑”也带来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日益突出。

北青报:具体有哪些负面效果?

韩德云:按照刑法规定,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及缓刑,仍将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对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职业工作者如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直接被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

此外,行为人尚因有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正常生活受影响;子女等进入国企等单位政审很难通过等。

总之,基于刑事犯罪者在接受刑事处罚之后可能受到的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以及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继续在醉驾处理问题上使用此前的“严峻”标准,并不能适应今天的社会治理发展情势。

“醉驾入刑”案件

在各地使用标准严重不一

北青报:在各地处理方面,“醉驾入刑”的标准是否统一?

韩德云:“醉驾入刑”案件在各地使用标准严重不一,事实上也危及执法不公,占用并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

但现实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

北青报:如何标准不统一?

韩德云: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还有一些地区将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的醉驾标准分别规定,将城市与乡村醉驾的入刑标准区分对待。

如浙江规定,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湖南规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四川规定,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入刑”后,本由交警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醉驾案件,只能交由公安、检察机关先行侦查、审查之后再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北青报:这意味着加重了公检法的工作量?

韩德云:对。目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情况突出,一个醉驾案件从公安移交到检察院,再从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其实是一个比较复杂而精细的司法处理过程。法院审判需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最后确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这使得任何一件看似简单的酒驾案件将大大加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量,使得原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

建议犯罪情节轻微的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北青报:那您的建议是什么?

韩德云:第一,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扩大以行政处罚手段处理醉驾行为的范围,尤其是没有社会危险后果的醉驾行为更应如此。第二,在全国统一各地“醉驾入刑”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避免醉驾轻易入刑。

北青报:提高标准是否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放纵?

韩德云:不会。我只是建议要“慎用刑法”。

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法应当扩张,行政法应当规范,而刑法则应当谦抑,是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几千年存在重刑轻民、以刑为本的社会传统,近些年来更是动辄存在以刑事处罚替代行政处罚,过于强化和依赖通过刑事手段调整社会秩序的现象。因此对涉及类似“醉驾是否入刑”的处理,应该首先体现刑法谦抑原则。

北青报:您对“醉驾入刑”标准有何具体建议?

韩德云:建议“两高”应在全国统一明确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对低于此标准的一般醉驾、酒驾行为,加大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行政处罚的范围。相较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手段不仅有利于迅速、高效解决一般酒驾和醉驾行为,而且有利于平衡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北青报:如何理解“以结果为导向”?

韩德云: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性的行为不要轻易被认定为犯罪。

醉驾行为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威胁或潜在威胁。如果没有所谓的“道路危险”的产生,那么法益侵害无从谈起。

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危险,并没有实际的危险产生,该醉酒驾车行为也就没有侵害和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反之,没有对他人带来任何危险的超速行车,比如超过路标限速规定的150%,也一律按入刑处理,相信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聚焦

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

用人工智能破解“时代命题”

“人工智能要以解决社会刚需为出发点。”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站在“十四五”规划的新起点,提交了多项建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些建议涉及系统化创新、产业链自主可控、重大疾病国家智慧化防控体系建设、教育因材施教及评价体系改革、科技适老等热点问题。刘庆峰表示,“科技创新”“健康中国”“因材施教”“老年社会”等“时代命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被重点提及,不仅关乎国家的发展,更关乎每个人的未来,而人工智能可破解这些“时代命题”。

破解科技“卡脖子”问题

让产业链自主可控

北青报:今年两会您提出的建议有哪些?

刘庆峰:我的建议涉及系统化创新、产业链自主可控、重大疾病国家智慧化防控体系建设、教育因材施教及评价体系改革、科技适老等热点问题。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及再融资政策,加强科技企业创新能力;二、加快构建系统性创新能力,强化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三、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传染病和重大危险疾病国家智慧化防控体系;四、加快人工智能在我国基层医疗的应用,建设健康中国;五、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关爱老年人群体,建立科技适老服务平台;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七、利用人工智能推动规模化因材施教,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八、加快推进教育评价方式改革,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北青报:人工智能产业对强化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有哪些意义?

刘庆峰:当前大国之间的博弈愈演愈烈,已由贸易战发展到科技战。人工智能产业与涉及国计民生重点行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对强化产业链自主可控意义重大。一方面在人工智能产业方面,基础软件开发、芯片设计及量产等方面还相对落后,需要结合典型规模化应用的重大牵引实现系统性创新;另一方面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又特别需要优先考虑所建系统的安全自主可控问题。因此利用这些重点行业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契机,打通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形成持续迭代优化,可以真正提升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竞争壁垒,强化产业链自主可控。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

关爱老年人群体

北青报:我关注到您今年的建议中还涉及人工智能与养老方面,可否谈谈为何关注这个方面?

刘庆峰: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态势。“十四五”期间,应加大力度解决老年人的“数字化生存”问题,让“幸福中国”覆盖到每一个群体。

一方面,数字化变革正在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社会管理更加高效。另一方面,针对老年人的日常关怀和应急保障依然存在短板,诸如老人突发病患、走失、摔跌等问题频发,针对老年人高血压等高发慢病的健康管理手段也不足。特别是独居老人一旦碰到此类问题,往往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北青报:人工智能如何更好地帮助老年人群体?

刘庆峰:智能语音技术让机器可以听懂各地的方言实现便捷的交互,自然语言理解让机器能够识别老年人的沟通意图,智能设备可以自动感知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等。这些创新做法为解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当前,老年人群体普遍会拨打电话,如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点为门户入口,将各种操作复杂的App应用变为拨打电话,将人工智能技术与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应急等相关的App后台应用打通,老年人拨打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机器便可以自动识别其需求并调用相应服务。在此基础上,对少量无法通过机器调用的服务,设置人工座席作为兜底保障,通过有限的座席人员,就可以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实现针对老年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全覆盖。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对适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学习和自我迭代,未来有望完全自主实现相关服务。这将是当前社会下整体投入可控、操作可行的适老服务举措。

利用人工智能因材施教

给孩子“减负”

北青报:那么在教育方面呢?人工智能如何推动规模化因材施教?

刘庆峰: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日趋成熟,实现了教育全场景关键技术应用由0到1的系统性突破。基于公式识别、语义理解等技术突破,人工智能不仅帮助老师批改数理化作业,还可进行中英文作文等主观题批改;基于能力画像和知识图谱,可以帮助学生精准找到薄弱环节,从而让每个同学都有不一样的个性化作业,减少无效重复训练。

在安徽蚌埠、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山西长治都已初具应用成效。

因此,我建议打造智慧教育示范省,从教育资源上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召开全国观摩会和现场会,总结区域智慧教育系统性创新成果,推广区域统筹建设的成功经验,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教育优质均衡;加大教育领域的新基建投资,将人工智能推动教育规模化因材施教发展列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专项,加大投资力度。文/本报记者 张夕

全国政协委员金李

建议大力发展一二线城市夜间经济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稳步提高消费能力,改善消费环境,让居民能消费、愿消费,以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如何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也成为不少政协委员重点关注的话题。3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金李今年为此带来一份提案:大力发展一二线城市夜间经济。金李认为,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夜间经济有可能成为激发消费升级潜力的新引擎。

我国夜间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

目前城市夜间经济业态较为单一

夜间经济通常指从当天晚上6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的经济消费活动。“夜间经济迎合了当下主流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金李告诉北青报记者,据统计,四分之三的90后在晚上11点以后入睡,三分之一的90后在深夜1点以后入睡。许多城市都做过统计,认为夜间的客流量是最大、最多的,消费额是白天的50%,人们的夜间消费能力很庞大。在金李看来,我国夜间经济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城市夜间经济的组成仍以餐饮等传统消费项目为主,业态层次较为单一,对城市发展的带动效应有限,夜间经济发展仍大有可为。

不同类型城市需依各自定位作取舍

建立夜间经济综合管理机制

金李表示,首先,因地制宜设计夜间经济发展思路。不同类型的城市需要依据各自的城市定位作出取舍,不具备消费者大量积聚条件的城市,发展夜间经济需要慎重决策。夜间经济比较活跃的城市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常住人口数量多、消费能力强的城市;另一类是旅游热点城市。面向本地居民和外来游客的夜间经济发展思路、业态选择、空间布局、管理重点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充分激活经济和提升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出现过度扰民。其次,要营造夜间经济消费空间。有效利用商业中心、历史文化街区、自然生态资源、公共空间或场馆打造夜间消费集聚区,形成城市夜间经济集约化发展格局。除主城区的开发外,也可开发利用近郊地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

同时,建立夜间经济综合管理机制。可设立专属管理人员协调推进夜间经济建设,加强夜间治安管理,对于违法犯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给予打击和处罚,鼓励有关协会加强夜间经济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夜间经济的发展。

将历史文化与夜间经济深度融合

运用新技术打造独特城市夜风景

此外,要突出夜间经济的城市特色。深入发掘地方特色文化,串联历史文化资源,将历史文化、地方生活文化与夜间经济深度融合。利用地理风貌、季节变换等打造特色夜间经济,为城市夜间经济增加独特的记忆点。还要运用新媒体艺术,结合数字、影视、VR技术等提升夜间经济的形式创新,打造独特的城市夜风景。

“我们的机器是不用休息的,道路是不用休息的,各种设备的养护基本上也都不用休息。现代人的生活丰富多彩,没有必要把它限制在从早晨9点到晚上5点。”金李认为,在不增加对城市现有基础设施投入的前提下,通过大力发展夜间经济,能够提升城市的整体活力和经济规模体量,未来能做到24小时不间断的城市生活,也更便于发挥各种不同人群的活力。

文/本报记者 程婕 统筹/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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