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静涛
引言:观点形成的背景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为什么要做自我介绍呢,因为这是本篇相关观点形成的一个背景,本篇中的观点都来自本人工作事务中的经历和思考,因为本人业务水平、所工作地域级别及从事审判工作的部门经历等因素限制,本篇的一些观点并未得到完全、充分的验证与支持,在不同的地域级别或者或者法律部门可能存在与本篇观点认识不一致的情形,希望读者能够理解,本篇只做“抛砖引玉”之用,并非权威之论,希望对大家诉讼业务的开展,能起到一点绵薄之力。
笔者学习工作经历:笔者接受了6年的大学法学系统教育,取得了双法学学士学位,后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开始在某基层法院工作,历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职位,后因司法改革,转任法官助理两年,后入员担任员额法官,担任法庭负责人,期间一直在一线审判岗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先后在基层法庭、民事、速裁庭工作,2022年3月获批离职,后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基于上述学习、履职经历,积累了一些对于本职工作的感悟,分享出来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法官工作的特点介绍:角色定位
首先,法官手中的裁判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受同级人大任命,这是其裁判权合法性重要来源。其次,法官是裁判权的具体行使者,负责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故在实际应用中,要求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识别”出具体案件事实,引用正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客观基础。因为法官个体因素差别,会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这就要求统一裁判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裁量权”,具体比如通过加入指导案例作为裁判参考依据,形成案件汇报沟通机制,法官会议讨论等等,但是裁判基于“法官自由心证”这一客观司法规律无法改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尊重的客观情况。
二、当前审判工作运行背景:
1、社会经济生活文化高速发展,伴随社会整体进步,各种纠纷多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人们主要选择,法院案件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凸显;(未央法院一年8万,十个街办,一家8千)
2、法院属于党委口政法部门,本身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属于政法干警,具有一定的纪律性,主管部门有地方党委、政法委、政府、上级法院等,经常会被安排一些审判外综合社会治理业务,如不光参与与政法工作相关的“平安创建”等工作,还要参与防疫、扶贫、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法官工作精力分散;比如长安法院、未央法院。
3、司法改革,员额制,导致法官人数变少,办案压力大,法院系统内部各种考核指标,行政管理模式僵化,法官工作疲劳,加班常态化,内卷严重,职业心理健康不佳;而且司法改革以来,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个人承担责任,不同于过去,判决由庭长、院长签发,对外就是集体责任,对法官个人而言,裁判责任前所未遇的增大,职业风险巨大,刑法职务犯罪章399条中专门量身定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高悬于头顶。
三、诉讼审判工作中案件运行特点
1、审判工作价值导向
具体说,法院办案流程,立案阶段,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案件质量下降,立案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审核费时。审理阶段,案子分到法官手里后,法官一般会先看主体,再看法律关系,最后看初步证据,基本形成一个大体认识。法官会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谁在说谎”--识别,(划重点:这个问题会伴随法官延续整个诉讼过程,毕竟法院是追求公正,保护诚信、维护公平的,这是一个价值导向的思考模式,即结果服从于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优先于结果,这就好理解为什么法官会重实体轻程序,法官是去修补社会关系破口的),对于案件结果会结合初步证据根据以往经验(因为法官办理案件数量多,在相对固定领域积累的裁判经验丰富,往往会关注相对固定的几个特征点,去解构还原案件基本事实)形成初步印象,做出初步判断,对于一个具备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来说,对大多数案件的初步判断基本就能够大体把握案件基本事实,一般偏差不会太大。然后在后期审理程序中,倒推,去支持法官的前述判断,进一步丰满推理过程,加深内心确信,基于内心确信---即所谓“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决。除非证据重大问题,一般法官的初步印象会成为最终裁判的重要“心证”基础。
与律师工作的主要区别:律师也要判断,但可能不同于法官对于“谁在说谎”那么敏感,“公平公正”是律师的工作重点,但在优先级上不是一上来就首要考虑的重点。律师更多的会基于证据做事实判断,更加注重的是裁判结果,思维模式是属于结果导向型的,即价值服从于结果。诉讼策略的选择可以避重就轻,实体、程序的重视程度根据个案而言并不固定,律师追求的不是“程序正义”,而是“程序对我正义”。为了应对法官手里的裁判权,律师只能抓紧法条工具去最大化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律师对法条的关注程度基于是否能够“为我所用”,即选择性理解,这点与法官对法条的理解更偏重于整体,偏重于立法目的,偏重于推敲法条背后司法政策层面的指导意义具有明显区别。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共理。
应避免的雷区:不要把法官当作外行,大家基本都是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都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都从事了法律工作,法官非但不是外行,在某些领域可以说是非常内行(包含法律专业知识但决不限于此),所以不要对法官背诵法条,不要给法官普法。法官即使个别案件触及到了其知识边缘,他为了规避风险会去学习,因为他“说了算”,所以不敢胡说。相对于法官,律师“说了不算”,所以可以激进的表达。
2、效率,法官因为工作熟练度较高,节奏会很快,不允许细扣。
因为工作时间紧迫,基本阅卷很快,十分钟,或者更少,系统化,个别争议焦点事实会详细看,先看诉请,在看事实过程,最后扫一眼当事人信息,翻一下证据目录,不会细看,因为案子多,看了也记不住。复杂案件会写阅卷笔录,会准备庭审提纲,实践中一般会是一张笔录纸或者a4纸,相关要点、思路会草记在上边随卷存放。(有时候会看一下自然人身份证照片,看看面相,属不属于犯罪学上的天生犯罪人,看一下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辅助一下案件事实判断。)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证据明了,方便阅读,法律关系梳理明白。简化、简化、简化。内行给内行看的,说“行话”,莫要把法官当成当事人,我们是同行,沟通专业观点,注意话术,不是在普法讲座(不说废话),也不是在销售(不说虚话)。
3、风险防范,法官工作目标:第一任务是“结案”,第一追求是“不出事”,法院工作“结案”目的性明确,“不出事”是最低要求。
法官办理案件,追求的就是尽快结案,如果能够“案结事了”最好,但绝对不是机械追求的目标。形成这样的观念有司法环境、案件数量、执业疲劳感多方因素,也有法官执业理念相关的个人因素影响,但是主要有原因是前述三个。本想仗剑走天涯,奈何太胖取消原计划。也有追求,但是在公正与效率面前,必须做出选择。
比如医院,让更多人先活下来,活下来不等于健康,梦想是让所有人健康,但暂时只能先让更多人活下来。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共情、共理。只谈情操太假,只谈现实太油腻,现实而不忘情操,寻找法科生的朴素正义情感共鸣。结案是我们工作的共同点,不出事也是我们的保障,所以在结案+不出事的大框架下追求我们的诉讼结果。
四、实务环节运行特点重点列举
1、证据审查与采信
民事案件采用优势证据准则,优势证据,何为优势,60%,90%,不同的法官把握尺度不一样,同一个法官在不同案件中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背后是“平衡主义”法律观点主导,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各打五十大板,胜诉方心里不得劲,败诉方也不得劲,就是艺术的判决,当然我们所讨论的局限于一般证据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对于证据清楚事实明了的案件不适应此处的讨论。
2、程序价值的考量切入点
程序正义是有单独的价值的,这一点我们在法学院已经学习过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程序对于法官、律师的价值。程序重点是保护我们的,只要按照程序来的,就不会上升到主观过错上面,大不了归结为水平问题,如果没有重大错误,最多评价你是一个粘(糊涂)法官,粘(糊涂)律师。但是如果违反程序,那么可能就构成主观犯罪故意了,如果又产生损害结果了,那么轻则停职处分,重则留置追责了。比如护士打针,规范操作消毒了,出事了跟护士无关,如果没有规范操作未消毒,出任何事都逃不了责任。
五、律师工作特点
律师工作不一样,当事人陈述完毕,筛选法律事实,进行初步识别法律关系,进而在进行证据堆砌,寻求证据层面最大程度的事实支持、寻求法律关系论述层面最严谨的逻辑闭环,以期望达到证据指向的法律关系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基础趋向于无限完备,进而最大化消除潜在的诉讼风险。故律师工作会对事实及法律咬的更深,个案中工作量相较法官会更大。诉讼方案没有最优,只有更优。
目标:诉讼中帮助法官发现事实,查明事实,引导法官注意力放在对我方有利的事实上去着重审查。这里就涉及到诉讼策略的选择,强化心理暗示,引导法官基于“自由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指向对我方有利地方向。
六、思考法官律师工作区别特点对律师实务现实指导意义
前述我们全程在讲共情、共理,了解了上面我们讲过的律师法官工作区别特点的大背景,现在我们着重分析一下如何与法官共情、共理。
法官职业天赋特点,魔高一尺,道高一尺半,莫耍“怪”(小聪明),你会的法官都见过,你不会的法官也见过。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具体途径:
1、共情:法官是为了结案,一切工作重点都围绕着如何不出事平稳的前提下把案子结了,我们律师也想尽快结案,缩短办案周期,节约时间成本。这个和我们律师工作目标有重叠,有重叠就有共识,就可以挖掘。
2、共理:多了解一下法官工作,学习一下法律法规的司法政策,立法背景,法院工作动态,比如整治长期未结案、解决执行难、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比如社会综合治理等等,挖掘其中对我们代理的个案有利价值。法官对法律理解不逊于我们律师,而且在经验方面可能比我们更充分,我们优势可能是我们涉猎范围广一些,但是在相关单独领域,知识深度上,我们可能并不及法官,因为法官自身责任重大,为了预防错案,规避风险,会钻研的很深,也会相互交流讨论。我们律师可能也会钻研,但是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单业务,损失不外乎经济和时间成本,法官不一样,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火烧身,有来自当事人的诘责,来自上级的批评,绩效奖金的扣除,除了影响职业发展以外,还有可能身陷囹圄,所以大家怕的事不一样,动力自然不一样。律师会说证据没问题,你判就行了,败诉方可以上诉,但是法官会说,出事了怎么办,败诉方不上诉怎么办。所以我在法院工作的时候,法官会说:能上诉的当事人都是好当事人。判决不生效,不会产生损害结果,程序卡严的情况下没有责任么!
七、诉讼中法官常见心理外在的行为痕迹表现
1、扑克脸。
法官因为要居中裁判、又因为每天接触很多当事人,所以会有一张工作面容(POke face扑克脸 ),这算是一种自我防御保护,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严肃甚至冷漠的态度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表情的表达意义,只是想隐藏真实情感,释放最少化的信息,保持法官的神秘感,人们对神秘的事务、不可预测的事务才会抱有敬畏心,人性使然。所以做好表情管理是合格法官的第一步。
2、诉讼策略。
刚上班的时候,老法官给我讲过一点,说办案子无外乎三个字:“吓、哄、拖”。“吓”就是吓唬当事人,强调一些不利因素诉讼风险,让当事人知难而退,原告撤诉,被告和解;“哄”不是骗,是哄小孩、哄老婆的意思,就是引导你调解,引导你的思维,会强调一些对你的有利因素,让你跟着法官思路走;“拖”就是久拖不判,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压力堆积,拖久了当事人会慌,会复盘庭审诉讼过程,会前思后量,想的多了,脑子就打浆糊了,会越来越不自信,焦虑。会打听、问,催,最后心理会屈服,接受之前不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判决结果,人性使然。
像不像一场PUA。
这是在“术”的层面的呈现,但是就其内涵,其在“道”的层面上还是在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服务,目的是正当的,方式是无奈的。
3、庭审中常见的语言痕迹表现
大多数案件,可能当事人只有在庭审中才能见到法官,所以庭审过程也是捕捉法官语言、微表情痕迹并分析背后裁判倾向的重要机会。法官开庭前按常规会阅卷,并整理一个庭审提纲,但是因为案件多,很多法官都会省略这一步,有可能是当庭才第一次听当事人之间的故事。
庭审调查阶段,法官会对他关注的点进行询问,我们可以根据法官发问的逻辑顺序基本梳理出法官的思维逻辑,所以建议,如果时间允许,可以助力律师也记录一个庭审笔录。在提问中,法官会对他在写判决中所有必备要素进行调查,所以只有了解法官发问逻辑,才能更好的切中要点。法官反复追问的焦点,会是本案事实争议焦点,也可能是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庭审中你觉得法官在询问中,对你态度很不好,对对方态度很好,明显区别,那么有可能你会胜诉,对方会败诉。问什么会这样,有对优势方的恨铁不成钢,因为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所以胜诉方证据优势越大越好,优势越大法官裁判压力越小。对劣势方反而态度会很好,传达给被诉方的信息是法官已经很照顾你了,但是你自己不争气,也很替你惋惜。优势方会得到胜诉结果,所以不怕你对抗,败诉方会得到安抚,减少对法官的抵触。
4、庭后案件沟通逻辑
一般开一次庭就满足调查需要了,除非当事人证据突袭,或当庭变更增加诉请,申请鉴定,需要二次开庭补充调查。庭后法官有可能会以征询调解意见的理由与律师沟通案件,在沟通中,一般会释放一定的信息,比如,强调执行难,那么可能胜诉可能较大,强调证据不硬,则可能裁判结果不利,如果让你撤诉,可能是你基础法律关系选择是错误的。
5、判决解读逻辑
法律的本质是平衡,法官的追求在于追求“法律平衡的艺术”,“平衡艺术”背后的独特价值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对于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判断,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将失衡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状态。
八、写在最后
这些是法官的一个基本心理轨迹,当然只是一个整体描画,在整体描画中也因人而异,各有侧重。但是作为一名资深法官,每天跟各行各业形形色色三教九流人打交道,耳濡目染,已经见怪不怪了。生活中的假恶丑汇聚在公检法监狱,不能说每一个当事人都是骗子,但是骗子的概率天然的很高,有一位资深学者讲过:中国的法院是骗子的天堂。所以,经年累月,是块木头都成精了。人家闯荡江湖打怪升级,法官是每天一睁眼就被怪围殴,不练的一身钢筋铁骨火眼金睛,早都万劫不复了。
当然,法官也是人,也有年龄、阅历、学识、性格、精力等差异,而这些差异都会影响他的工作模式,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有跑得快的就有跑得慢的,我的前述体会只是试图在做一个整体描画,因为时间、篇幅有限,在此不能深入展开,有兴趣的朋友欢迎私下交流。
民事诉讼找律师好还是不找律师好,法官做律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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