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泰兴市人民法院在驻看守所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兴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刘辉球受贿一案。
受贿
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辉球在担任泰兴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负责人、泰兴市司法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等送予的人民币121925元以及超市购物卡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0165元,并为相关人员或单位谋取利益。
2021年2月10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20)苏1283刑初864号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十七万零一百六十五元(暂存于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细节曝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泰兴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负责人、泰兴市司法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物资采购、财务结算、律师管理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江苏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泰兴市宏创**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等人或单位送予的人民币121925元以及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0张、52°五粮液白酒24瓶、软中华香烟6条等物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0165元,并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补助资金申领、业务承接、业务款结算等方面为上述人员或单位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上半年至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非法收受江苏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合计78000元及52°五粮液白酒12瓶,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87360元,并在承接原劳保局、司法局的印刷品采购等业务方面为王某某提供帮助。具体是:
(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原劳保局门口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原劳保局门口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济川南苑小区门口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0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一建公司大楼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5)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市三高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市三高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9000元;
(7)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之妻时萍代其在市三高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52°五粮液白酒12瓶,价值人民币9360元;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因司法局原办公室主任张某某被调查,为掩饰犯罪,委托俞某将12瓶52°五粮液白酒退还王某某,后俞某将12瓶52°五粮液白酒折现人民币9000元退给王某某。
(8)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凯悦大酒店对面的工商银行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6000元;
(9)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老农机公司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泰兴市宏创**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以代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飞机票费用的方式送予的人民币2425元,并在司法局电子设备采购、业务款结算等方面为该单位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非法收受俞某为其代付的飞机票费用人民币1910元;
(2)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非法收受俞某为其代付的飞机票费用人民币1149元;
(3)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非法收受俞某为其代付的飞机票费用人民币2366元。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之妻时萍支付俞某机票费用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春节前至2019年5、6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泰兴市涌*广告有限公司经营人曹某送予的人民币合计8000元、52°五粮液白酒6瓶、金中支中华香烟2条、41.8°天之蓝白酒6瓶,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680元,并在广告业务承接、货款结算等方面为曹某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泰兴市济川南苑小区的家中非法收受曹某送予的52°五粮液白酒6瓶、金中支中华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7120元;
(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人民医院附近的一饭店内非法收受曹某送予的天之蓝白酒6瓶,价值人民币1560元;
(3)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涌*广告有限公司内非法收受曹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在泰兴市某饭店非法收受原泰兴市金*图文设计服务中心经营者蔡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蔡某谋取利益。
5.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在泰兴市大润发超市附近非法收受江苏青**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并在泰兴市普法馆室内装修工程实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蔡某甲谋取利益。
6.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廖某某送予的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8张,合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并在律师投诉处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为廖某某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济川南苑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廖某某送予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某饭店门口非法收受廖某某送予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明珠大酒店内非法收受廖某某送予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济川南苑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廖某某送予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因司法局原办公室主任张某某被调查,为掩饰犯罪,向廖某某退出面额人民币1000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8张。
7.2008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泰兴市**学校原校长季某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6张、软中华香烟6条、52°五粮液白酒6瓶,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200元,并在培训业务安排、经费拨付等方面为泰兴市**学校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原劳保局办公室非法收受季某某送予的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原劳保局办公大楼附近非法收受季某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泰兴市国庆二村的家中非法收受季某某送予的软中华香烟2条和52°五粮液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4)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原劳保局办公大楼附近非法收受季某某送予的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季某某送予的软中华香烟2条和52°五粮液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6)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原劳保局办公大楼附近非法收受季某某送予的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7)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济川南苑的家中非法收受季某某送予的软中华香烟2条和52°五粮液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8.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泰兴市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季某甲送予的人民币7000元、TCL彩色电视机1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并在协助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技能鉴定考核通过率、学校日常监管等方面为泰兴市飞*职业培训学校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泰兴市济川南苑小区的家中非法收受季某甲送予的TCL彩色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飞达职业培训学校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季某甲送予的人民币4000元;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大润发超市附近非法收受季某甲送予的人民币3000元。
9.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原泰兴市龙*数控技术培训中心实际负责人罗某送予的人民币7000元,并在日常检查管理、协助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方面为泰兴市龙*职业培训学校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泰兴市国庆二村的家附近非法收受罗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
(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泰兴市济川南苑的家附近非法收受罗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元;
(3)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泰兴市济川南苑小区门口附近非法收受罗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
10.2016年春节前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泰兴市经*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送予的人民币1500元、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6张,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00元,并在承接司法局法制宣传、展板制作等业务方面为周某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泰兴市政府办公楼五楼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周某送予的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5张,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泰兴市政府办公楼五楼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周某送予的面额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1张;
(3)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位于泰兴市羌溪路的某饭店非法收受周某送予的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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