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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证办理需要找律师吗,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能形成收养关系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04:28:08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鲍“大律师”与”养女”案件,好像尘埃落定了。据”养女”律师回应,鲍“大律师”没有办过领养手续,“非养父女关系”这一说法是在为鲍开脱。


收养是把别人家的孩子收为自家的孩子来养。收养关系建立后,养父母和被收养的子女就成为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和原来的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就消除了。


那么我们就好奇了,收养登记手续它到底好不好办吗?,鲍“大律师”居然不办!


收养登记手续这么好办?鲍大律师居然不办

鲍毓明提供的他与李星星2017年聊天记录(片段)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下面

我们整理了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和资料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条件一:被收养人要具备的条件


孩子作为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还要经过孩子同意。


被收养人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了


3、生父母太穷或者没能力养孩子


注意

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不受第3点限制。

啥是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指的是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养登记手续这么好办?鲍大律师居然不办


条件二:送养人要具备的条件


送养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了:


1、孤儿的监护人,送之前,要经过对孤儿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问题来了,如果监护人不想干了,一心只想送养,但是有抚养义务的人就是不同意送养怎么办?


这个时候不能送养,应该要先换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太穷或者没能力养孩子的生父母。


注意

生父母送养子女,要双方共同送养,不能一方面做决定。如果有一方找不到人了或者下落不明了,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不受第3点限制。


条件三:收养人要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结婚的,要夫妻共同收养。


没结婚的,要与收养的孩子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没有这个要求)


收养人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三十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没孩子或者只有一个孩子。


注意


没孩子可以收养两个孩子;有一个孩子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可不受上面的限制。


登记四:办理人要做哪些事?


收养人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


对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目的是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注意


一方如不能亲自到场,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登记五:办理地点


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例如:某某县民政局、某某区民政局。


登记六:收养人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哪些?


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登记七:送养人要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有哪些?


送养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特别注意


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⑤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登记八:收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本文依据:民法典(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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