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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找律师法斗士,盗窃罪找律师法斗士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00:52:52

来源:扬子晚报网

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微信群“抢红包”犯罪案件引发关注,该案被告人在校友群中抢走多个防疫捐款红包并拒绝归还,最终被法院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微信越来越多地成为人际交往、工作联系的纽带,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关微信红包的案件种类和数量都在增加。

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就是说,抢走这些性质红包的盗窃罪起刑金额标准将大幅降低。

微信上抢走防疫捐款红包,盗窃罪!律师解析:抢这些红包,达起刑金额标准一半即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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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1200元防疫捐款红包,处罚金2400元

2020年1月,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微信群的二维码,加入该群。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

沂水法院发布消息称,该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走5个红包,共计900元。群主发现后,将李某拉黑。

事发第二天,当地警方从李某处扣押现金12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今年8月,沂水检察院对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沂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财产利益。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沂水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

并非个例,班级群内抢红包被判拘役三个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像李某这样因“抢红包”触犯刑法的案件并非个例。

前不久,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红包”引发的盗窃罪案件。

根据法院通报,被告人吴某在儿子班级的微信群里看到班主任老师发的催缴生活费、学杂费信息,发现部分家长已通过发微信红包的方式将费用发到群里。想起刚接的网贷公司催款电话,吴某遂起意盗领红包,待微信群里发出约30个红包后,他快速领取这些红包并立即退出了该微信群。

吴某随后潜逃,将所盗领的红包共计4000余元用于偿还网贷、打牌等消费。案发后,吴某的妻子将吴某盗领的4000余元退赔给班主任老师。

安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还了所盗的全部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冒充班主任在群内诈骗红包收款,三人获刑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各种微信群在给人们带来沟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关微信群红包的案件种类和数量都在增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靖江法院审结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诈骗分子在班级微信群中冒充班主任以资料费、复印费名义,通过红包收取多名学生家长共计6000余元。

2020年8月,周某、陈某合谋,在网络平台发布免费赠送游戏皮肤的虚假信息,以“证实身份”为名诱骗一名学生分享所在班级微信群二维码。之后,周某使用经陈某借来的梁某微信号,扫描骗来的二维码加入该班级群,并更改头像、昵称,冒充班主任老师在群里发布收取费用的虚假信息,以“疫情期间不聚众聚集”为由,要求群内家长以发红包形式交纳新学期资料费、复印费等共计195元。

此举共骗得33名家长所发红包共计6435元。案发后,三人退赔33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梁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分析】

抢这些红包,达起刑金额标准一半即可定罪

“抢了1200元红包,从金额上看虽不大,却构成犯罪,这是因为红包的性质不一样。”对于山东沂水法院这起案件,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徐旭东表示,首先,由于李某抢的是定向发送的红包,这就意味着,发送者只有将红包发送专人的意思,没有授权任意其他人可以抢得的意思。所以,李某的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发送者和特定红包受领人的意志,应当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盗窃犯罪故意。

其次,山东对于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定为2000元,李某盗窃的数额看似尚未达到量刑起点,但“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就是说,抢走这些性质的“定向”红包,达到起刑金额标准的一半即可定罪。因为李某盗窃的是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款项,可识别为救济款项,且涉案金额已超过1000元,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和山东高院的量刑规定,已满足定罪条件。

最后,是对李某处以罚金的附加刑,而未处以主刑符合案情。按照山东省的量刑标准,由于李某坦白、认罪、悔罪,并已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其被处罚金而未被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实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郭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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