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伤,双方可能为“劳动关系”,也可能为“劳务关系”或“承揽合同关系”,这几种情形下,由于起诉的案由、适用的程序、归责原则、法律规定等不同,受害者可以起诉的项目存在很大差异。
一、劳动关系
1.案由:
(注:此处的“案由”,是指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的案由。)
(1)劳动合同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程序:
(1)工伤认定
(注:工伤认定环节,可能还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60天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对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2)劳动能力鉴定
(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可能还包括“复审鉴定”、“再次鉴定”。
以深圳地区为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其他地区,一般没有“复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再次鉴定”)
(3)劳动仲裁
(注:可以向劳动者的工作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法院诉讼
一审、二审(如有)。
(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一审不服的,在非一审终审的情况下,可以上诉到二审;当事人对二审结果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即俗称的“再审”,但再审需要审核通过后才予以受理;对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也是需要检察院审核通过后才予以受理。)
3.归责原则:
此类纠纷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劳动者存在一般过失、一般违章的,仍然可以诉求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注:劳动者犯罪、自杀、自残等行为,不能认定工伤)。
4.适用法条(部分列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5.可以诉求的常见项目: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工伤医疗待遇;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
(9)工伤康复费用;
(10)辅助器具费用;
(11)生活护理费;
(1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诉求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其他劳动纠纷项目。
如,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加班费、拖欠的工资、克扣的工资差额……等(注:劳动纠纷中,深圳地区还可以诉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
二、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
1.案由
(1)劳务纠纷(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关系);
(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
2.程序
(1)司法鉴定
可以自行到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鉴定。
(注:也可以先向法院起诉,之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需要在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可以申请,故一般是先自行申请鉴定,之后再到法院起诉,如果鉴定机构是具备资质,且鉴定程序正规,鉴定结论准确,一般法院不会推翻该鉴定结论。)
(2)法院诉讼
一审、二审(如有)。
(注:与前述劳动关系的程序相比,少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等程序,时间上相对会快一些。)
3.归责原则:
此类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在完成相关劳务、承揽工作时,如果遭受到损害,但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则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原则。
如,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应当清楚自身条件、技术和相应的资质能力情况,如果自身不具备相关资质(如,相关特殊作业,需要专门的资质),仍然与发包人签订承揽协议,并导致自身在承揽工作中遭受损害,则可能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20%)。但此时,发包人由于存在选任过失,也需要承担责任(如,80%)。
4.适用法条(部分列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5.可以诉求的常见项目:
(1)误工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营养费;
(5)残疾赔偿金;
(6)残疾辅助器具费;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医疗费;
(10)住院伙食补助费;
(11)鉴定费;
(12)后续治疗费;
(13)丧葬费;
(14)死亡赔偿金;
(15)其他项目(注:上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诉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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