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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律师找情人,男律师找情人小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9:59:30

北京男子先后给来自香港的女友转款470多万,大部分用于购房首付和还贷。买房后两人同居不到一年即分手。男子随即要求女友归还款项。女友称:这属于赠与。

男子遂起诉至法院,与前女友对簿公堂。

【案情介绍】

黄男、刘女(香港人)二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7年5月份开始共同居住生活,2018年1月分手。

2016年9月6日,刘女与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x号院x号楼x号房产,房屋交易总价款为1388万元。同日,刘女支付定金50万元。

2016年9月7日、2016年11月22日、2017年1月4日,黄男分别向刘女账户转款22万元、30万元、300.2431万元。黄男主张该三笔款项系刘女借款,用于支付所购房屋的首付款。2017年7月25日,黄男向刘女账户转款70万元,转账记录备注“餐厅”。2017年2月至12月间,黄男向刘女账户转款10笔,每笔均为48100元,以上合计481000元。

黄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女立即向黄男偿还借款4703431元及相应利息。

刘女辩称:黄男的转账是基于恋爱关系对刘女的赠与。刘男的举证责任应当包括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和借款的事实行为。黄男只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黄男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款项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黄男与刘女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刘女购买了位于朝阳公园南路的住房一处,黄男多次向刘女转款,同时黄男也直接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两人亦在该处同居一段时间,因此,黄男知悉上述款项的用途。

虽然双方就转款金额无异议,但该款项存在诸多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恋爱关系及共同居住使用等目的。在一审法院释明后,黄男仍坚持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权利和不诉不理的原则,依据黄男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经审查,依据本案现有证据,黄男所持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转款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款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双方间形成了借款关系,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黄男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黄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男不服并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说理部分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律师评析】

该案判决结果是否得当存在争议,但黄男的损失追偿仍有救济途径。

此类仅有转账记录的借贷案件,判决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第二条和第十七条。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言下之意,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借款”,而不仅仅是有转账事实。能举证,就胜诉,不能则败诉。被告不负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货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很明显,原告只有转账凭证,按照第二条已经是举证不能了,直接判决原告败诉即可,但这里还可以讨论后面被告抗辩等等,实际是颠覆了第二条。

这就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目前江西、江苏等地的省高院类案判决,均适用的是第十七条,被告无法举证涉案款项(一般是大额)是还款或者赠与的,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属借贷(具体案例可参见本号文章《香港女子状告情人归还40万,情人称是有偿服务,判决逆转》)。

本案则适用第二条,结果恰恰相反。

笔者认为,对于恋爱时间较短、涉案款项较大或原告本身经济情况不佳等情况的,可适当运用第十七条平衡双方利益,将大额的转账认定为借款,需予以归还。

但这里的限定情形应是正常恋爱关系期间的转款,而不适用于其他人际关系。恋人之间较其他关系特别之处在于往往因为基于亲密关系以及信任,即使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也多数是口头形式,较少使用借条等书面材料。加上若双方有赠与、共同消费或共同生活的情况,则更加疏于对保留证据的考虑。

而多次转账中的小额转账,则认定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比较合适。至于大额或小额的区分,可由法院根据案情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自由裁量。现实中也确实有法院采用这种折中的判决方法。

本案北京高院不适用第十七条,可能出于两个原因:一是被告抗辩款项是赠与,赠与并不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因此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二是转款均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并且涉案款项绝大部分用于购房。更重要的是,所购房产后来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居住。这是本案特殊之处,区别于其它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中转款只限于收款一方消费使用。由此,该判决主审法官或许认为这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同居关系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从判决书载明法院曾向原告释明过法律关系,也可推测这一点。

因此,虽然原告在本案败诉了,但还可以考虑以另外的法律关系、新案由重新起诉,只是时间、金钱成本加倍了。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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