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顾名思义,即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各类风险,这其中尤以刑事法律风险的后果最为严重,制裁的手段也最为严厉,对企业影响最大。传统的刑事诉讼侧重于事后惩戒,不能满足企业预防或减少损失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刑事合规应运而生。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刑事合规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监督,推动企业预先识别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从而达到内部消化,防范发生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可以说,刑事合规是一切合规的基石,其本质就是将刑事合规纳入公司治理的范畴,通过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良性循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一、传统刑辩律师的困局
刑辩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开展刑事辩护,通过一件件的个案,推动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因此,刑事辩护作为律师的传统业务,被视为律师业务的“掌上明珠”,也被许许多多的律师视为追求正义和荣誉的不二途径。然而,刑事辩护业务发展到今天,仍面临着行业内外的诸多瓶颈。
以近期轰动一时的“吕先三”案为例,吕先三律师因卷入套路贷,二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周泽律师因上网公布该案刑讯逼供视频被执业地司法局停业一年,多少道出了刑辩律师的一些无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刑辩律师常被戏称为“刀尖上的舞者”,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伪证、包庇等犯罪的指控,执业的风险不小,这其中固然有一些个人原因,但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的因素。虽然现如今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但实务中,由于律师与公安、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对抗关系,刑辩律师往往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排挤,律师权利的保障有时难以落实。从案件本身的角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辩护人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所能发挥的辩护空间有限,辩护观点不被采纳是常事。从社会认知的角度,传统的大众观念认为,律师就是在替坏人说话,替有罪的人脱罪,有些甚至认为,律师只拿钱不干活,为了收入不顾当事人死活。尤其是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一旦出现个别负面事件,律师则更容易遭受网络舆论的非议,从而造成律师形象的减损,造成这些印象既有律师行业内部个别人员自身素质差的因素,也有外界对律师行业本身的认知偏差的因素。
二、刑事合规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鉴于上述实务现状,笔者认为,刑辩律师需要打破传统的惯性思维,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的“偶发性”刑事诉讼业务。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合规业务的“蓝海领域”和“细分领域”,为刑辩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纵观企业合规的发展路程,自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推动央企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到2020年3月,最高检正式启动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等六家试点单位,推动实施合规不起诉制度;到2020年12月,最高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检察长张军特别强调,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使用好律师等第三方监管的机制。再到今年的3月18日,“企业合规师”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其主要任务定义为“从事企业合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使企业及企业内部成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包括制定企业合规管理计划,识别、评估合规风险,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合规文化建设等”。这些事件,无一不表明合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最终是将刑事合规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变被动为主动,激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提高企业治理能力。
当前多数企业都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传统的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在于合同合同审查、对企业的单一诉讼或单项法律事务进行服务等范畴,在刑事领域则表现为企业发生了刑事法律事件后,由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事后的补救。然而,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往往难以起到降低企业损失的作用,因此现代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转变角色,不仅仅要扮演一名“救火队员”,更应当成为一名“安全员”,从事前预防的角度为企业的架构设计、法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出谋划策,规避法律风险。当然,机遇总是伴随着挑战,刑事合规管理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有些甚至超出了刑事法律专业的范畴,需要具有更广阔的视野、综合的知识面和业务能力,这对传统的刑事律师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需要我们具有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还需要有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企业治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传统型的单打独斗的顾问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合规业务的要求,笔者认为,要做好刑事合规业务,就必须组建一支汇集法律、财务、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的合规管理队伍,才能帮助企业建立涵盖内部控制制度、风险规避、企业架构等方面的全方位的刑事合规体系,才能向刑事合规业务领域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律师在刑事合规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总体来看,律师可以从两个方向开展刑事合规业务:事前介入,即担任企业的合规顾问,指导企业建立一整套的刑事合规体系,从而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事后救济,即参与刑事检察的合规不起诉工作,充当检察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媒介,在企业出现刑事风险事件时,接受检察机关的委派,履行监管人职责,配合监督好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
就事前介入的角度,律师的工作应当贯彻始终,个人认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阶段:(一)进行尽职调查。在业务的初始阶段,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整体合规环境,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法律文化、主要的业务范围及业务流程、规章管理制度、管理层法律风险意识等各方面,形成对企业合规环境的整体预期,识别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例如,了解企业的的治理结构,评价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奠定风险评估的整体基调;了解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及业务流程,例如企业从事建筑行业,则有可能触碰重大责任事故罪,就需要了解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了解企业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与存货等主要业务流程,是了解企业内控的必要工作,目的在于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营作出初步评价。总的来说,企业整体法律环境是企业合规的基石,奠定企业合规基调,了解企业整体法律环境,有助于在业务的初始阶段形成一个良好的预估,确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二)进行风险评估。主要依据前期的尽职调查情况,评估企业在实际的运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风险,发生损失的大小。个人认为,这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应当是审查企业的各类规章管理制度和权责分配机制,包括从设计到执行两方面评价是否存在风险漏洞,例如评价企业是否做到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有助于识别职务类犯罪风险的漏洞,查看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否规范,有无一套合理的审批机制,有助于识别融资领域的风险。可行的识别风险的办法如检查文件和制度、对已执行过的流程进行倒查、现场观察企业的生产过程、日常事项审批流程,从中找出风险薄弱点,作为下一步重点整改的对象。(三)风险的应对。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重点刑事风险领域进行整改,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刑事风险防范措施,这部分是律师担任企业合规顾问的工作重点,所设计的每一项制度和风险规避措施都应当有明确的防范对象,例如,建立适当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制度,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这对于企业反舞弊,防范职务侵占风险尤为重要。其次,完善企业授权审批制度,确定不同岗位的权限范围,对于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有助于防范员工舞弊行为。针对生产领域,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够防范生产领域可能引发的单位犯罪刑事风险,比如防范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等。(四)制度执行的监督。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强大的执行力,只有监督好企业的制度运行,发现风险并及时填补漏洞,才能将风险消化在萌芽状态。可行的办法如定期对企业合规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检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其次,根据制度在一段期间内的运行情况定期对制度本身设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有无重大缺陷,一旦发现就要立即进行整改。此外,如果企业发生员工违规或者犯罪事件,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补齐制度短板,还应当立即向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避免企业自身陷入刑事风险,减小企业损失。(五)除上述几个环节,作为合规顾问,还应当重视对企业合规文化的培育、合规理念的宣导,如开展针对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的合规培训、制定员工行为准则、与员工签订合规承诺书、设立奖惩机制等,只有最终建立企业自身的合规文化,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就事后救济的角度,律师的工作重点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检察机关的委托,监督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以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参考。虽为监督,但由于企业内部往往缺乏高水平的专业合规人员,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免不了需要律师的协助和指导。这一过程中,律师需要保持中立立场,履行好指导和监督的双重角色,通过不断的指导、修正、报告,确保企业建立起符合要求的刑事合规体系。就最终目的来看,检察机关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其出发点仍然是督促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合规体系,这一点与事前介入的目标一致。因此,仍需要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关于刑事合规业务的几点思考刑事合规与当前国家重视保护民营企业的法律政策相适应,也得到了实践的认可。但就目前而言,刑事合规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个人认为,主要有几下几点:(一)成本与价值的考量。这是律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的重要前提,不同于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刑事合规业务内容庞杂、工作量大,往往需要一个律师团队相互协作,所带来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服务费用的提高。刑事合规业务的发展需要内外部因素的共同推动,一者需要企业家自身转变观念,目前多数大中型企业内部都设有专门的合规管理岗位,企业内部制度也相对健全,外部的合规顾问对其吸引力有限。而多数小型企业的民营企业家由于观念问题,往往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难以认识到刑事合规的潜在价值,且因成本效益问题,考虑多数小型企业难以负担合规业务的支出,多数企业家对这一额外成本也多有排斥心理,这也使得刑事合规业务陷入两难的境地。如何让企业家认识到刑事合规的价值,实现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律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亟待解决的问题。再者刑事合规业务需要借助检察机关的外力来推动,目前刑事合规不起诉只是处于试点阶段,未来的路还很长,只有待检察机关将合规不起诉进行制度化,并在司法实践中全面实施,才更容易让企业看到刑事合规的价值,解决刑事合规业务发展瓶颈的问题。(二)标准的制定。目前国内多数学者对刑事合规管理的研究仍停留在理论阶段,并且多数理论源于国外,而实务中开展刑事合规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少之又少,在行业内部亦没有多少实务经验可寻,因此还缺乏一套明确统一的标准。究竟刑事合规体系应当涵盖哪些方面,怎样的合规体系才是完善的,众说纷纭。即便是在司法实践领域,检察机关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也只处于探索阶段,也没有明确指出企业的刑事合规体系需要达到怎样的要求,才能符合不起诉的标准。个人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检察机关,只有检察机关出台明确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才能为刑事合规业务提供理论及实践上的支撑,便于实务的统一适用。(三)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推动合规不起诉的路径是由外因推动内因,最终是督促企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降低企业再犯罪的概率,但也可能引发另一问题:如果企业在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合规体系后,将制度束之高阁,得不到严格的执行,一旦企业再犯罪,将如何处理?合规不起诉会不会成为纵容企业犯罪的“护身符”?个人认为,这当中存在一个尺度问题,虽说目前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办法中设置了不起诉的考察期,并规定在企业建立了合规体系后,需经过一段期间的考验期,检察机关才有可能视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考察期应该设置为多长、考察期之后如果再犯罪应如何处理、能否再次适用合规不起诉规定,这一点也需要进行制度确立。类似于刑法中的累犯制度,是否应当在本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再设置一段期间,作为衡量企业再犯能否再次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标准,也只值得考虑的问题。(四)期限的矛盾冲突问题。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而实践中,目前部分试点检察机关所设置的合规不起诉的考察期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多,这就带来了审查起诉期限与合规不起诉考察期限的矛盾冲突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存在多种灵活变通的方法,如我们俗称的“两退三延”,但如若将考察期间设置的过长,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掌握好二者的平衡,也会给检察机关的实际办案带来一定的不便,也是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是否应当为合规不起诉考察期的问题另辟一条路径或者将其法律化,也是实践中可以考虑的问题。(五)合规不起诉的对象。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员。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也越来越多,究竟合规不起诉的对象是企业还是责任人员又或是二者皆有?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最高检于今年的3月8日在官微上发布的“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流程窥知一二,流程中既包括了“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包括了“对涉及企业的不捕、不诉、判缓刑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须承诺并践行可监管、可检查的整改措施”,表明最高检的态度重点在于对“人”的不起诉,这为今后实践中适用不起诉的对象提供了方向。但就目前而言,仍需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相区分,做到分别适用。
从战略分析的角度,目前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正处于其“导入期”,尽管仍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但也逐步得到了刑事司法领域的认可,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拓展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是一条可行之路。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应当坚持“两头抓”,在保持传统的刑事诉讼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刑事合规业务,将二者有机结合,确保在刑事领域的深耕细作,向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要成为一名多面手,广泛涉猎合规领域的其他知识,建立起合规的知识体系,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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