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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河南省拆迁律师,找河南省拆迁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3:17:11
签了协议补偿太低难反悔?委托万典律师官司胜诉,协议撤销,房屋保全!

基本案情


河南某市的王某等五人正在愁眉苦脸,一个劲的唉声叹气,什么原因呢?原来前几天老王等五人在征收过程中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当时由于地方政府说如果再不签订协议就要强拆房屋了,还要扣除所有的奖励和补助,虽然补偿金额很不满意,一层只补偿2000多元,二层只补偿900多元,一套200平米左右的房屋,连房屋加上附属物补偿总共才能补偿30多万元,还不够当初买房的钱,但是没有办法,眼看着要被强拆还要扣掉各种奖励、补助就更没有多少补偿费了,只能签订协议。

但是就这么拆了那是血本无归,他们的房屋都是商业房,一年对外出租的租金就要5万-10万元,出租三、四年的租金都比补偿的钱多。一方面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一方面又确实不甘心,别人家都是征收获得好处,而他们却是征收补偿还不够买房的钱,越征收越亏损,老王等五人陷入艰难的选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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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补偿太低,委托万典律师打官司

这个案子正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二位律师共同办理的一起经典案例,本案的难点就在于,老王他们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一般签订补偿协议后,是很难推翻的,如果无法推翻补偿协议,他们就只能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获得补偿。

万典律师接到案件研究材料后认为,老王他们这个案件,虽然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明显偏低,无法达到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下降、居住水平不降低的基本要求。

经过律师向当事人了解发现评估机构对老王他们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按照土地和房屋分别进行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的,在评估报告中还没有评估土地的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应当是土地和房屋一体评估,才能体现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而不能将土地和房屋分开评估,更加不能只评估土地或者房屋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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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调查取证,分析案情

所以律师代理这个案件后,第一件事情就是对地方政府进行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过调查,律师发现本次征收是通过河南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对集体土地进行的征收,老王他们的房屋不在征地批文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同时发现这次征收对于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而是适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是因为扩建道路进行的,占地范围大多数是集体土地,只有少部分是国有土地,但是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应当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而老王他们的房屋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时老王他们购买房屋都花费了五十万元以上。律师结合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老王他们提供的租赁合同以及购房票据,发现他们签订的补偿协议确实是对他们明显不公平。同时还发现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还涉及很多地方是违法的。了解了这些情况后,万典律师心里对这个案件就比较有把握了。

经过冯凯、王玲二位律师与当事人积极沟通,老王他们告诉律师其实从心里来讲是不想征收的,因为道路拓宽之后,他们的位置就更好了,租金就可以更高了。其次现实来讲,当地因为本次道路拓宽征收沿线的房屋大多数采用用切割的方式进行征收,就是涉及到拓宽道路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就征收,不在用地范围的房屋就不征收,老百姓可以切割后,自己再把房屋重修一下,依然是沿街的房屋。政府只补偿占用的土地上房屋的价值,这样政府的资金压力也比较小,而老百姓也保留了自己的沿街房屋,老王他们实际上是想保存自己的房屋。只有是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想要征收补偿费。

但是老王他们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只有在保住房屋不被拆除的前提下,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想保住房屋不被拆除,就要撤销老王他们签订的补偿协议。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所以万典律师就先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老王他们签订的补偿协议。

不久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老王他们的起诉进行开庭并作出了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以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老王等人不在房屋征收范围为由,依法撤销他们签订的补偿协议。老王的案件似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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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征收决定违法点,继续打官司

但是地方政府在十五日内提起了上诉,案件又出现了变化,老王他们再次把希望寄托于律师,希望万典律师能够继续打赢这个官司。

万典律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通过地方政府提供的证据发现了在河南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对整个道路占地范围内房屋统一做了一个房屋征收决定,而这个房屋征收决定并没有公示,开庭后律师结合前期调取的证据进行分析,发现这个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众多违法之处,就当即对房屋征收决定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拆迁补偿协议上诉案件之前,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老王等人不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与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裁定驳回了老王等人的起诉。

老王他们收到房屋征收决定的判决后也提起了上诉,认为地方政府依据房屋征收决定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该房屋征收决定当然与他们有利害关系。

上诉不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拆迁补偿协议案件开庭作出了判决,判决支持了地方政府,将案件发回重审了。发回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认定补偿协议对老王等人补偿明显不公平,依法撤销了补偿协议,而地方政府又选择了上诉。

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时间不长,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也作出了判决认定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众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是考虑到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而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地方政府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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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诉被驳回

随后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对于行政协议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撤销补偿协议。而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也是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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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的经过真是一波三折,好在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被撤销了,政府也不对老王等人进行征收了,双方各自回到了自己的轨道,本案也就画上了圆满的句话,真的为这些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维护权益的老百姓点赞,当我们遇到困难的希望大家选择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每一个人都懂得依法维权,法治之光才能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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