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是为了阐明“类案对比”的意义及方法,希望本文能够给律师同行提供借鉴价值。首先,本文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解释及答记者问相关信息,并且收集各地区法院有关类案对比试行创新措施的相关信息,阐明“类案对比”的含义;其次,分析了类案对比的价值与意义,认为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学会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最后,结合笔者实践经验提供一种供参考的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的方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系统着实进行了一番大变革,大举措如法官员额制改革,小举措如解决立案难问题而推行保障立案登记制度,一系列以追求司法公正的变革措施里,笔者认为最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变革就是裁判文书上网以及庭审直播的实行。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使得法官裁判暴露在阳光下,暗箱操错、权钱交易的难度大大增加,大大增加了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因为裁判文书上网,反映出各地区裁判尺度不一,甚至同地区裁判尺度都大相径庭又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为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推出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
笔者执业十来年,经历过两眼一抹黑全凭个人经验的律师时代,现如今互联网如此普及,各种信息资源浩如烟海,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办案“找关系跑断腿”成为了历史,不禁感慨:这是最好的时代。但最好的时代给当代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检索技能,而“类案对比”是建立在学会网络检索基础之上的升级技能。下面,本文通过三部分内容向大家解释该技能是什么,应该怎么用。
一、官方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民间的“类案对比”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次公开提出“类案”一词,但对“类案”的内涵和外延未做定义。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同时第24条规定:如审理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2017年0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一次提出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该意见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意见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2017年0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定“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的相关事宜,该意见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意见第39条规定,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2018年12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限缩了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的范围。意见第9条规定,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
2019年0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纲要第62条提出利用科技创新,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完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瑕疵提示等功能。
基于上述官方文件,我们得知人民法院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具体路径是承办法官需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但是对于制作该报告的具体要求,上述文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分工方案》就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方面,计划2019年开展调研,2020年底前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因此,可以得知类案检索报告的具体内容还在探索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相关规范文件。各个地方响应前述规定的要求,纷纷作出实践探索,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出台《全省法院关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规定(试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制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这些地方规定均进一步细化“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目的是使其具有实操性。因规定均出台不久,实践效果尚不得而知。
笔者对前述文件的理解是,所谓“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就是承办法官在裁判时不仅要“就事论事”只看本案怎么判,同时还要“触类旁通”看看其他地区、上级、同级怎么判,争取不“标新立异”跟大家保持一致。用民间大白话表述就是相类似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达到公平公正,减少错判、肆意判的案件,简称“类案对比”,相应的成果可以称为“类案对比报告”。之所以强调“对比”二字是因为笔者认为对于类案的确定关键在于对比,无论是对比案件事实,还是法律适用,确定对比的原则与标准,是类案对比报告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类案对比报告”比“类案检索报告”更能体现其实际意义。
二、类案对比是利器,律师应当修炼之
如果把诉讼比作一场战役,原被告是交战双方,法官是在战役后期已经进行到白日化战斗的时候才使用类案对比,劳民伤财。律师作为交战双方的军师,如果在战役初期就使用类案对比,对战役结果做出预判,提前排兵布阵,胜率将大大增加。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哪怕不胜,也可以降低战损比。
言归正传,制作类案对比报告的前提是检索到相应的类案,因此类案对比报告只有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平台才能制作,其中最具权威性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共计公开近8000万篇法律文书,如此庞大的文书数量为类案对比报告提供了基础。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类案对比报告提供了便利。类案对比报告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因为作用不一样,所以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不一样。
对于法官而言,制作类案对比报告目的是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不同地区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日渐凸显,严重影响裁判权威和公信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虽然目前没有官方数据报道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以来各个地区的执行效果,但我们认为类案对比报告至少在如下两个个方面对法官判案有所助益。第一,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是总公司-分公司-被害人。新余分公司已经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名义判处罚金刑,其直接主管人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而笔者代理的被告人是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以被告人个人而非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量刑意见也远高于三年有期徒刑,庭审中笔者向审理法院提交了已经生效的新余分公司刑事裁判文书,法院参考了已生效判决书最终给予被告人远低于检察院量刑意见的刑罚。该案虽然没有提交类案对比报告,但运用的方法是一致的。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裁判文书的质量一方面跟案件本身有关例如证据是否充分,另一方面与法官有关,例如法官的说理水平、审判经验、受教育程度等。如果将本案与大量先例进行类比分析可以降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可能性,另外参考大量类案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形式和内容可以提高法官释法说理的水平。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降低法官个人因素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对于律师而言,制作类案对比报告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律师有效解决诉讼案件,从而达成委托人的诉求。从我们制作类案对比报告的经验来看,类案对比报告主要起到如下几点作用。
首先,类案对比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有效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展现律师的专业性。在裁判文书还没公开上网的年代,律师接待当事人只能基于自身法律知识做学理解答,结合自身办理过的案件做实证解答,但个人的经验毕竟有限,个人的法律知识毕竟只是沧海一粟。在那个年代,律师只能靠自己给当事人解答,因为没有有效快捷的工具可以借鉴,咨询效果直接取决于律师的职业经验。这就导致当事人只能去找专业对口的律师,给当事人造成找律师难的困难,律师面临接案难的问题。但是大数据时代的律师,可以通过法律研究做学理解答,可以通过类案对比报告做实证解答。个人知识与经验的有限性可以通过互联网弱化,如果排除律师个性的差异,即使是一个刚入职的年轻律师通过法律研究和类案检索也可以做不逊于大律师的专业性的咨询解答。因此互联网大数据是新时代赋予年轻律师的优势,充分利用好大数据做好类案检索报告,“弯道超车”不是梦想。
其次,可以帮助我们对案件结果做出预判。对于法律适用、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可能不需要检索就能迅速做出结果预判,但大多数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事实很难查清,有些案件涉及的领域法律规定不全,因此很难预判案件结果。此时就需要进行类案检索,通过对比分析达到预判本案结果的效果。除了律师自身办案需要,类案对比报告也是给当事人“打预防针”的重要方法。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问律师案件胜算如何,但律师的职业规则要求不能给当事人承诺办案结果,这之间的矛盾可以用类案对比报告来解决。从我们的职业经历来看,当我们向当事人出具这么一份报告,当事人自己内心会形成对案件的预期,大多不会再纠缠律师寻求肯定回复,为律师解决一大难题。
再次,可以提交给法官作为支持我方观点的有利论据,同时起到帮助法院减少工作量的作用。如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在司法系统强行推广,制作类案对比报告成为法官办案必经之路,那么如果办案律师出具一份合格的类案对比报告,无论法官采纳与否,从办案效率、公正的角度出发法官势必会将其作为参考。而律师在制作类案对比报告时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案件进行列举归纳,法官如果参考,势必会加强其支持己方观点的内心确信,从而有利于案件的胜诉。如果法官直接采纳了律师提供的案件检索报告,更是帮助其减少工作量的有力之举。
最后,可以帮助律师自我提升。对于年轻律师而言,没有老律师那么多的阅历和经验,短时间也无法积累过多的实践经验。直接经验不足,可用间接经验补足,当充分积累间接经验时,一定可以对承办案件有所帮助。实际上,类案对比需要梳理案情找到相似的法律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找到相同的法律适用,这个过程就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对于律师法律知识的获得和法律思维的训练非常有帮助。
当然类案检索报告的作用不仅限于这些,无可否认的是因其具有的作用,越来越受律师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作为必备的一项律师技能,律师应当苦心修炼。
三、抛砖引玉——类案对比实例
说在文末:类案对比的内容可能相似,但形式是多变的,不同的案件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份简洁的表格内涵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些人可能觉得得不偿失,但笔者认为只要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法治建设,任何辛苦都值得。
新余找刑事案律师,律师与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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