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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8:09:00


盈科短讯丨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45次集体学习

河南洛阳讯:(魏俊卿 邢怡明)2022年4月27日晚6:00至7: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45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3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盈科短讯丨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45次集体学习

魏俊卿主任指出本罪最早规定在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本罪纳入刑法,规定在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第一百四十四条。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本罪又进行修改。在罪名解析部分,魏俊卿主任对本罪的主体、“明知”的认定、本罪所述“食品”的范围、“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掺入”行为的认定以及本罪以共犯论的五种情形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做了详细说明。在罪名辨析部分,魏俊卿主任将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三个罪名分别对比分析,指出罪名之间的竞合部分与此罪彼罪的区分问题。最后,魏俊卿主任结合一个最高院指导案例、一个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一个洛阳本地区案例与四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对本罪实务中的问题具体说明。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吕晓孟律师与邢怡明律师以及在场的其他律师就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本罪基本犯的既遂形态;2.本罪所保护的法益;3.直接将有毒有害物质当做食品销售是否属于本罪所述的掺入,能否以本罪定罪处罚?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5.禁止令与从业禁止的适用等。

盈科短讯丨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45次集体学习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编辑:马七斤 审核:霍铁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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