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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找可靠的债权转让律师,虚构债权欺骗法官作出调解是诈骗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7:32:24


虚构债权欺骗法官作出调解是诈骗吗?


2003年8月,张三来到某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称他近几年陆续借给邻居李四18万元,经多次催讨,李四一直未还。

2002年5月,张三向某区法院申请对李四的房屋予以财产保全,不料王五等人也持李四的借条要求偿还债务,法院据此进行民事调解,致使张三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偿还。


张三不服,声称自己从没听说李四还向其他人借了钱。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2003年5月至7月,李四在与张三债务纠纷一案中,为少还债务伪造了向王五等3人借款共计16万元的3张假借条,同时指使这3人向法院起诉,致使张三的18万元债权只能与虚构的16万元债权共同从李四价值仅14万余元的房屋中得到清偿。


某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四有期徒刑8个月。


1、本案争议:

本案中李四带着不想还钱的态度,伪造借款条据并指使三人向法院起诉,最终误导法官作出民事调解,损害了张三的利益。那么李四属于诈骗行为还是妨害作证行为?


2、张明楷教授认为这种情形为三角诈骗情形。

三角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进而对财产实施处分行为,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角诈骗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表现方式,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属于一种现象。三角诈骗和诈骗无实质差别。


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承认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则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更为妥当。因为李四使用欺骗手段使法官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进行调解,导致张三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偿还,这更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的特征。



虚构债权欺骗法官作出调解是诈骗吗?

3、从两高司法解释来看,对这种情形更倾向于妨害作证。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公布《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从两高的对“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回复来看,两高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更倾向于定妨害作证罪而非诈骗罪。


4、在具体实践司法活动中,两种罪名的判决均有体现。

(1)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案例。

该案例为2018年最高检发布《6起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典型案》之一。


某贸易公司因拖欠贷款,其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执行拍卖。刘某等9人分别起诉贸易公司,请求判令解除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滞纳金等。法院作出9份民事判决书,判令贸易公司支付租金、逾期滞纳金共计9346万余元。


最终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贸易公司负责人钟某,公司职员刘某,伪造了合同、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虚构合同关系,9名原告均为钟某的亲属、公司员工或关联公司。


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刘某和贸易公司分别罚款3万元和80万元。钟某、黄某、李某、刘某分别因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


(2)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例。

该案例为2021年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周某为H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系杭州J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浙江R集团出资1200余万元向周某收购H公司股份(包括大厦房产)。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指使J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归还金额不入账等方式,制造H公司欠J公司巨额债务的假象,利用虚假债权起诉R集团。周某还通过伪造证据,制造H公司在被收购前已将商会大厦房产转让给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诉R集团,诉讼金额共计2100余万元。R集团民事诉讼败诉,截至案发,已被法院执行700余万元。


2019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020年8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


5、我认为类似情形定诈骗罪更为合理。

首先,李四虚构假债权欺骗法官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四具有非法占有的不法目的,通过提起虚假诉讼之手段骗取公私财产。就此行为而言,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获得执行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免除合法债务)。


其次,诉讼诈骗行为从本质上判断,仍然可归属于诈骗罪涵盖的范围。通过虚假诉讼欺骗法官让其处分他人财产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表面上受害人财产权益受损是出于法官的错误裁判,但实质上犯罪人的诈骗行为才是被害人损失之根本原因。或者说诉讼诈骗行为与被害人财产受损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最高检于2002年的《答复》中认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其实忽视了诉讼诈骗行为侵害公私财产法益与诈骗罪所保护法益相契合的特征。至今为止,全国已有不少生效判例已经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裁判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社会效果良好,理论界也对以诈骗罪论处普遍认同。


因此,我认为类似虚构债权欺骗法官作出调解的情形定诈骗罪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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