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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5:26:02

妻子打电话称公司加班,需要很晚才能回家,丈夫起疑心暗中跟踪,发现妻子上了那个男人的车……

广东江门,男子罗某性格内向、脾气暴躁,遇事爱冲动,为此吃了不少亏。

罗某结婚后,其和妻子之间的夫妻感情虽然一般,但他考虑到生活不易,为了组建这个家庭,自己和父母都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因而为了家庭着想,自两人结婚后,罗某对其妻子一直都是百般呵护,宽容忍让。

然而,男子罗某对妻子和家庭的付出,却“真心没能换来真心”,罗某的妻子,对罗某反而越来越不满意,总是横挑鼻子竖挑眼,从来没有给过好其脸色,责骂、讥讽更是家常便饭。

即便如此,男子罗某也没有太多计较。

案发前一段时间,罗某的妻子经常借故很晚才回家,即使回到家里,也总是躲在一边,在手机上和别人有说有笑地聊天,打电话也背着罗某。

妻子的种种反常行为,让罗某不得不怀疑,她是在外面有人了。


妻子谎称加班幽会,丈夫怒砸“情敌”豪车获刑,二审法院:改判

终于,在罗某的再三追问下,她承认与男子李某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发生了婚外情。

随后,罗某的妻子一再向罗某表示她会改过从新,与男子李某断绝关系回归家庭,并保证不再与他联系,请求罗某原谅她。

为家庭着想,为了不让双方父母伤心,男子罗某决定原谅妻子,不再计较过往,一切向前看,和妻子继续过日子。

但是,没过多久,妻子的行为,让罗某彻底失望了。

案发当天下午,罗某接到妻子电话,称她公司加班,不回家吃饭,而且可能会回家比较晚,让罗某自行安排。

罗某感觉异常,心生疑虑,便来到妻子公司楼下不远处,暗中等候。

果不其然,一会儿,罗某远远地看到其妻子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而开车的不是别人,正是男子李某,原来妻子并没有和他断绝往来。

罗某没有马上现身,而是继续跟踪尾随,当晚,罗某的妻子和男子李某一起去大排档吃完宵夜后,来到了男子李某的住处,车刚停下,两人便有说有笑地从车上出来,打算去男子李某的家里。

此时,罗某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快速冲上去,大声质问二人在干什么。

谁知道男子李某见了罗某后,丝毫没有愧色,反而态度蛮横、傲慢嚣张,二人随即发生了争执。

接着,被激怒了的罗某一下子失去了理智,他转身从旁边工地上拿起一根钢管和石块,来到男子李某的轿车前,对着车辆狠狠地打砸起来。


妻子谎称加班幽会,丈夫怒砸“情敌”豪车获刑,二审法院:改判

图文无关

随着现场一阵“兵兵乒乓”的响声,男子李某的轿车瞬间被砸得稀烂,挡风玻璃、车门玻璃、车头灯、倒后镜等全被砸坏。

随后,罗某又转身朝男子李某走去,罗某妻子见状,害怕事情闹大,连忙拦住罗某,并示意男子李某赶快离开。

男子李某离开后,罗某的妻子打电话报了警。

见妻子打电话报警,罗某没有离开,在现场等候,随后被警察带走调查。

事后,被罗某砸坏的轿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损失价值为7989元。

(案例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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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案件,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在此之间,罗某为自己辩护提出,男子李某和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被自己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自己是在被激怒、受到其刺激后,才砸车出气的,因而李某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自己的处罚。

但是,对于其妻子和男子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说法,罗某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只能说看见两人在一起吃饭宵夜。

罗某的妻子,既没有向办案人员陈述说明,也没有替罗某出庭作证予以认可。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为报复泄愤,打砸他人车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罗某辩称李某与其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仅仅因为看见二人在一起吃饭宵夜,是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另外,罗某犯罪后,明知其妻子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又查明,罗某4年前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最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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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事情不大,自己在道义上也占理,罗某和其家人,在案件一审时,没有给予重视。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见被判处了刑罚,罗某和其家人,立即高度紧张起来。

一方面,罗某的岳父知道后,把自己的女儿狠狠教育了一通,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请求法院对罗某从轻处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罗某的妻子也表示,经过其父亲的教育和自己的反省,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己之前因为害怕,没有向公安机关承认和男子李某之间的婚外情关系。

随后,罗某的妻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其与男子李某的亲密照等证据,证实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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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方面,罗某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后,提出了上诉,主要内容为:

1、本案男子李某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罗某的刑事责任。

男子李某明知罗某妻子是有夫之妇,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自身存在过错,罗某毁坏李某的汽车,也是基于这个原因,故男子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罗某的刑事责任。

2、本案罗某属自首,同时还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获得从轻处理。

罗某犯罪后,明知其妻子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罗某犯罪后,还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根据罗某生活实际,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理。

一是罗某平时在单位工作期间,遵守纪律,表现优秀;

二是其家庭存在特殊困难,其父亲患病,鼻咽癌晚期,需要罗某照顾和提供医疗费用。

4、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以上几点,结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认定罗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对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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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方面,男子李某明知罗某的妻子是有夫之妇,而插足罗某的婚姻家庭,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同时案发时与罗某发生争执,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可减轻对罗某的处罚。

另外一方面,罗某打砸男子李某的车辆,实施犯罪后,明知其妻子已电话报警了,而留在现场等待,直到被民警传唤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在侦查、公诉、审判期间,其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另外,罗某事后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依法可以对本案罗某减轻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罗某的量刑部分,作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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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冲动是魔鬼,本案的罗某,原本是婚姻生活的受害者,最后却变成了刑事被告人,其原因值得深思。

对于本案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罗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从中可以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本案事发广东省,广东省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

本案中,被罗某砸坏的汽车,经鉴定被毁坏的价值为7989元,超过了5千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因此,罗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

本案中,虽然事出有因,但是,罗某打砸车辆的行为,明显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因而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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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罗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1、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罗某犯罪后,明知其妻子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2、本案男子李某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对罗某减轻处罚。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明知罗某妻子是有夫之妇,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事发时又与罗某发生争执,其自身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罗某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对被告人量刑处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本案具有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

一方面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属于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另外一个方面是根据罗某生活实际,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理。

主要是罗某平时在单位工作期间,遵守纪律,表现优秀,还有其家庭存在特殊困难,其父亲患病,鼻咽癌晚期,需要罗某照顾和提供医疗费用。

以上情节,法院审理时,会酌定考虑,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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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罗某4年前因犯罪被处罚过,属于有前科,根据本案情况,虽然不构成累犯,但也属于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法院查明,罗某4年前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属有犯罪前科,虽然,其后面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达不到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而不构成累犯。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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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网友提出,本案罗某被“戴了绿帽子”,那么,他能否向男子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索要精神损失费呢?

答案令人失望,不能!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这个义务,只对夫妻之间适用。

罗某被“绿”,其精神受到损害,是因为其妻子婚内出轨,与男子李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发生婚外情造成的。

法律上,对罗某负有忠实义务的,是其妻子,因而,罗某精神受到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其妻子。

法律上,男子李某没有义务承担罗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而罗某是无法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但是,法律上,男子李某可以不负责,道德上,他必须受到审判!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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