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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本地找债务律师哪个好,浙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5:14:47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又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嘉兴首例

【原创作者】:张唐明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刘少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嘉兴法院受理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继温州法院首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法(草案)破冰,嘉兴法院也受理了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个人破产的时代正在路上。


又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嘉兴首例


桐乡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姚某、黄某夫妇提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本案系嘉兴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姚某系桐乡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65%。2016年5月,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2019年12月4日,桐乡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拯救公司过程中,两申请人陆续为公司的多笔巨额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担保金额近5000万元。截至今年6月10日,两人在桐乡法院有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7件,涉案执行标的额46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两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也不存在为规避执行而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及其他逃避债务或违反诚信的行为和情形,遂依法作出受理裁定。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个人破产法


  • (一)什么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个人债务清理是一个和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制度,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企业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


  • (二)如何避免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是为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要避免这一制度成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合法途径”,具体可以从以下措施入手:

  1. 法院在裁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时要进行严格审查,债务人是否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深入调查,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
  2. 对债务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债务人在债务偿还期内的高消费行为;
  3. 设立一定年限的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撤销免责的裁定,并对债务人处以罚款。


  • (三)想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参考我国最早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温州市中院的实施意见,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1. 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2. 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3. 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4. 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
  5. 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又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嘉兴首例


  • (四)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个人破产法的先行试点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温州市中院在2019年8月发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办理全国第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个人破产法试验的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和教训。


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必定会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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