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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2:05:16
首次!绍兴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参加培训,主讲人是朱孝清、王敏远

10月17日,绍兴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视频培训会,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统一理念和认识,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此次培训会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前来授课。绍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澄参加并讲话,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翁跃强参加并主持,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参加。170余名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在现场参加培训,各区、县(市)政法机关通过视频参训。

首次!绍兴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参加培训,主讲人是朱孝清、王敏远

朱孝清副主任围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国家治理进行讲授。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在当前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的大背景下,更好地打击犯罪;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

对于公安、检察、法院及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朱孝清副主任认为,侦查是基础,检察是主导,审判是中心,律师是保障。

最后,朱孝清副主任详细阐述了应当如何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 增强三个意识

增强法治意识,认罪认罚从宽对司法机关而言既是权力也是义务,不可随意省略、简化;增强大局意识,深刻认识该制度对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好职能,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力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对侦查机关而言,应收集足够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而言,既保障认罪认罚后正当的反悔权,又依法遏制不正当的反悔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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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教授讲授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司法改革。他表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即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王敏远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司法改革的关系,主要有共性与特性两个方面。

两者的基本共同点

基本任务和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

基本要求相同,即都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基本制度无差别即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均应遵循。

审前程序相同即侦查与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在基本内容上,具有共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特性

对司法机关而言,认罪认罚从宽使办案方式有了新的特点,包括禁止侦查机关强迫嫌疑人,加重审查起诉的责任,转变刑事诉讼的重心,审判方式转变等。

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其辩护权有了扩张,如在聘请辩护人、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人之外,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辩护等。同时,辩护人的责任也有了扩张,成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

此外,王敏远教授还就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认罪认罚的辩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剖析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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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澄就全市政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三点意见:

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也体现了谦抑性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善治。

坚持问题导向,客观分析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差距。全市政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要针对实施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一一梳理,对症下药予以解决。

强化配套保障,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更大实效。要加强统筹协调,市委政法委加强统一领导,相关政法部门相互支持配合;要尽快补齐知识短板,精准理解“认罪”“认罚”的内涵实质,准确把握“从宽”标准等;要健全问题会商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要切实保障律师权利,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要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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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还进行了答疑互动。参训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向两位主讲人提出疑惑,主讲人一一予以详细解答。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加深了自己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对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将该项制度应用于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首次!绍兴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参加培训,主讲人是朱孝清、王敏远

编辑:胡妮娜 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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