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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22:58:10
张军《人民论坛》刊文|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军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也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肩负更重责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更好履行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 犯罪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张军《人民论坛》刊文|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保障和监督支持,2016年9月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在人类社会与刑事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刑罚的手段都是循着野蛮、严酷、严厉向渐趋轻缓的路径演进。几千年来,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走向文明,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治理也从以往希望“以罚止罪”转变为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刑事犯罪的追诉,亦由法官纠问式为主逐步演进为控辩式为主,侦诉审分工负责,在配合中制约、制约中配合。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权力,作为国家权力、强势权力,总体都在更规范的发展中受到约束。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人类社会进步、世界历史发展的源动力——发挥着伟大的能动作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作为其始终如一的政治目标、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在包括刑法、刑诉法在内的国家宪法法律一次次修改、完善中,体现得更加充分,展示得更为清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演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步一步不断地得到满足,永不休止!

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跟进、适应,各类犯罪总体得到及时有效惩治,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独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引下,让跨进新时代的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了更为实在的获得:认罪认罚让犯罪行为导致的矛盾、冲突得以化解;罪犯自愿向法律、向社会妥协,改恶向善;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被用到社会矛盾更为复杂、更加突出的方面。追诉犯罪的过程也变得更为简便:先前获得的刑事证据,辅以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交代后查获的证据,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司法合意,使庭审变得更为简单、迅捷,公正、公信也被以更加清晰,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展现出来。这个过程中,直接受益的还有被害人,其受到的侵害经济上得到补偿,身心上得到慰藉;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从中都有了完全不同的执法司法办案感受。尤其是律师的作用得以凸显:原来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在是律师不同意,不在签署具结协议时见证、签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很难落实,律师的作用、价值、自信实际得到更充分体现,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体现在一个个具体法律制度的运行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制度实施两年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后上诉率仅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以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使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许多地方公检法机关构建了全流程速裁简化办案模式,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权保障更加到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不断提高,认罪认罚案件不捕率高于其他刑事案件18.3个百分点。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体现时代需求、彰显人民意愿的好制度。

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肩负更重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也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更重责任。过去,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往往以书面审查案卷材料为主,重定罪轻量刑、重程序推进轻认罪教育。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全面充分把握案件事实、有效运用证据和典型案例等,还要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维护好被害方合法权益,让被害方感受到、能认同、愿接受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还必须与律师深入沟通,听取意见,达成一致;更要对法院同类案件裁判了然于胸,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指控和量刑建议获得庭审采纳、社会认可。庭前工作质效制度性变革带来的根本性改进,促进了案件处理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明显提升。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在人员编制没有增加、办案期限没有延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要求、工作难度都与以往不可同日而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带领各级检察机关站位国家治理全局,着力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努力把这一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特别是针对该制度全面实施之初,检察办案普遍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落实制度规定。经过持续有力督导,到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已达83.1%;今年尽管受疫情影响适用率一度有所下降,但1至8月整体适用率仍达到83.5%。

▶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无辜的保护者。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决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也决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严格依法追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错案件。

▶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虽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尽可能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办理中也尽量体现从宽。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财产刑等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越具体、明确,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诉。基于此,“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修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下发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加大培训力度,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做细做实量刑协商。2019年1月至今年8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27.3%上升至76%。

▶ 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如何把握,事关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检察环节不仅有捕、诉处置权,提出的量刑建议更直接影响最终裁判,检察官廉政风险随之加大。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制约,同时着力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了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并对健全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绩效考核、失责惩戒和执纪问责相衔接的制度机制,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及量刑建议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为检察官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防止被围猎、腐蚀提供了有力保障。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司法理念和刑罚观念变革、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各级检察机关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基础上,推动形成工作合力。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具体办案提供操作指引;制作释法宣传片,今年7月起已在全国93%的看守所、69%的派出所、87%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循环滚动播放,一些犯罪嫌疑人受感召后主动表示认罪认罚。在协力推进制度落实过程中,广大检察官更加深刻体会到侦查不易、辩护不易、审判不易,更加从内心去尊重法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

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在路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两年来,整体运行顺畅、有序,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也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部分检察人员未能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深化认识,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愿用;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既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也存在无原则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超底线从宽的现象,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能力不足,释法说理、补充侦查、沟通协调等能力亟需提升。

法律、制度、社会、司法,总是在辩证且充满矛盾对立统一的进程中发展进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刑事犯罪发展态势,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推进形成依法适用的自觉,更好履行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 依法该用尽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涉及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脱贫攻坚等案件中,教育更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更好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 狠抓规范适用。全面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细化“认罪”“认罚”的标准和尺度,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完善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工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落实繁简分流,依法更多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切实提升办案效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诉。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或者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而未被采纳、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探索建立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度。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影响性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核把关。推广应用智能辅助系统,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针对性加强释法宣传,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 提升能力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注重类案总结分析,制发典型案例,为基层一线办案提供参考。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成效。深化落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 强化协作配合。增进与监察机关沟通,配合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会同公安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提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完善量刑指导意见,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指引,进一步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完善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之间、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更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落实这一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不足问题。

(本文原载于《人民论坛》2020年10月(下) 总第685期)

张军《人民论坛》刊文|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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