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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检起诉后受害人需要找律师吗,“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让“检察”更中立|新京报快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22:19:53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让“检察”更中立|新京报快评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将更加中立和专业,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让“检察”更中立|新京报快评

图/视觉中国

文 | 刘昌松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新规》明确了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其中如果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其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办案并不是新生事物,2012年大修的《刑事诉讼法》即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只是实践中运用得不多而已,这可能与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都是公检机关指聘的专家,另外再请这样一个“专家辅助人”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有关。

这次《新规》的亮点和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一是《新规》在刑事诉讼中补充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可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这对于保证提起公诉的质量,应该说意义非凡。因为侦查阶段对于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有相当部分是由公安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人具有警察身份,某种程度上缺乏中立性、超脱性。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当辩护律师通过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对案卷中的鉴定意见提出一系列问题时,检察机关往往不是请第三方的专业人员来审查,而是请公安内部原鉴定人进行“情况说明”。“原班人马”自我审查,也会影响提起公诉的质量。

国家正在进行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改变过去“侦查中心主义”的做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这样对证据的要求就高了,鉴定意见若有严重瑕疵,法庭说不能认定就不能认定,鉴定人签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新规》正是契合改革的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由其对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因其不是追诉机关的人员,具有中立性,自然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因而意义重大。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让“检察”更中立|新京报快评
2015年7月,河南一起故意杀人案庭审现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图/新京报网

二是《新规》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引进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机制,也有积极意义。

去年民诉法、行诉法修订,增加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履行这些检察职能,涉及环保、食品、药品、卫生等专门领域,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辅助,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新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评估、审计,协助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等。

此外,《新规》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被聘条件以及建立名单库、相关报酬、该类人员的人身保护等事项的规范,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当然,也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如何公平建立人员进出机制,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适当报酬”如何确定才算适当,期待尽快明确。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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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然 实习生:范娜娜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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