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能够得以顺利开展,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来实现。为此,在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惩治干扰、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此,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妨害公务的犯罪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特点。立法机关通过决定和有关法律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是,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一、(三)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二是,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是,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四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一些法律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适用作了规定,如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
3.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将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个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1997修订刑法时,在总结以往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本条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一是,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犯罪移至妨害司法罪第三百一十三条中;二是,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主要是与渎职罪的主体相衔接;三是,增加了管制刑;四是,取消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有时发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非暴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案件,这些案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比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有必要将相关规定统一纳入妨害公务罪。因此,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纳入本条作为第二款;将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纳入本条作为第三款;将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纳入本条作为第四款。
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究起草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提出,针对当前暴力袭警犯罪多发的实际情况,在刑法中单独规定袭警罪。是否单独规定袭警罪,是一个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多次提出并反复研究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应当慎重,主要理由:一是,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的外延比袭警罪宽,涵盖了袭警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袭警行为是区别其行为的不同方式、后果、危害等,依照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从严惩处的。如对于从事犯罪活动,抗拒警察依法处置袭警的,依其所犯罪行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对在警察正常执行职务时袭警造成警察伤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未造成伤亡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总的看,现行法律规定基本可以适应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二是,除人民警察外,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管理、税收征管、城管等工作人员由于其在履行职责时直接面对群众甚至违法犯罪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拒甚至被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比较而言,警察的自我防护手段、执法装备保障、对暴力抗法或袭警人的追究能力等相比其他执法主体更强。三是,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遇到实际发生的袭警行为,有的警察果断处置能力不强,有的机关严格依法追究袭警人员法律责任的意识不足,对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的支持力度不够,致使在个别案件中出现警察“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警察警械配置、使用的有关规定,明确赋予其果断处置的权力。同时,有关机关在对这类案件的追究上也要予以支持配合。四是,单独规定袭警罪的国家与其警察执法环境有关,这些国家往往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管控宽松,其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面临着较大的人身危险,并且这些国家一般是将较轻的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以其他重罪定罪处罚。五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凸显,在有的地方警察执法能力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水平尚有待提高。最后,经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将“暴力袭警”行为明确加以列举,作为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样有利于对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一体保护;同时也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对暴力袭警行为明确作出规定,更好地震慑和预防这类犯罪,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
5.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第二次修改。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这一规定对于依法惩治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有积极意义。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公安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时有发生,暴力袭击警察事件呈现不断递增趋势,特别是派出所和交通警察等身处执勤执法第一线的警种,在执法执勤、处置群体性事件、盘查嫌疑人过程中,最容易遭受侵害;实践中妨害公安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有的行为人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演变为直接使用棍棒、凶器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击警察,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是否单独增设袭警罪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建议单独增设袭警罪并提高刑罚。有的提出,增设袭警罪应当慎重,通盘考虑,进一步加强论证。主要理由:一是,惩治袭警行为法律依据充分,实践中没有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袭警行为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其中对于严重暴力袭警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抢夺、抢劫枪支等,依照故意杀人、伤害、抢夺枪支等犯罪处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条规定的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且立法上已经考虑到警察职责和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较其他执行公务人员作了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已回应了有关方面的关切。二是,单设袭警罪的主要作用是突出对警察的保护,提高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但是刑法威慑作用主要是通过刑罚体现的,依靠增加罪名的威慑,这种看法未经证实,片面理解和强调威慑反而可能增加社会对抗,增加社会治理成本。解决袭警问题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包括完善警察权利保护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警察警械配置、使用的有关规定,明确赋予其果断处置的权力等。三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职责、使命与外国的警察不同。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不但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涉及公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管理交通、户籍等相关领域的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社会事务,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这些权利行使的好,可以有效地惩治违法犯罪和管理社会,行使的不好甚至滥用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很多袭警因琐事引发,有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正确理解有关执法要求、方式,有的也与当前一些地方警察执法规范化、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提高、用警过度等有关,更多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予以拘留即可,增加袭警罪并进一步加重刑罚,是否会激化警民矛盾,是否有利于警民关系和谐等,需要进一步评估。四是,借鉴英美法系袭警罪规定,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多数国家对袭警行为都是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的,只有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单独规定了袭警罪,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概念与我国也不一样,他们没有治安处罚这层法律责任,在我国违法和犯罪严格区分的二元法律责任制度下,对于轻微的袭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袭警实质处罚范围与英美国家相当。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考虑到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仅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还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应当依法严惩。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本条作了修改,对袭警罪单独规定了刑罚。
妨害公务罪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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