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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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风险伴随着律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无论是从事刑事业务、民事业务或者行政业务,无论是从事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无论是独立律师还是兼职律师......执业生涯的每一天,都会面临来自于当事人、来自于同行、来自于自身及来自于公检法等,各个种类的执业风险。只要你是执业律师,《刑法》第306条、《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等,都时时刻刻指引、规范和约束着我们每一位执业律师,以下就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本文不讨论法律援助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问题),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防范的执业风险有哪些,做简要阐述,以供同行参考,不足之处,请各同行予以修正。
一、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必须确认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近亲属关系,否则,将面临执业风险
首先,我们要了解,哪些人有资格委托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涉案当事人本人与近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是有委托权限的,自然而然,辩护律师就可以根据近亲属的委托进行会见、提供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等有关法律服务。而涉案当事人本人要委托辩护律师,一般情况下,只能通知办案机关,然后由办案机关通知有关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律师进行有关的委托事宜,当然,刑事律师实务中,由涉案当事人本人委托律师的情况相对较少。
其次,我们要了解,涉案当事人是“黑户”,如何委托的问题?如果涉案当事人是“黑户”且无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如何进行委托?根据现行法律及法规,对涉案当事人是“黑户”需要委托律师的规定暂时是空白的或者说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条文的明确规定。面对此种问题,律师也只能拒绝接受委托,因为手续根本不能办下来。因此,涉案当事人是“黑户”需要进行委托的问题,亟须有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及修订,以确保涉案当事人即使是“黑户”,也可以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否则,“黑户”就将成为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伸张的代名词。
最后,我们要知道,哪些人不具备法定的委托资格?除了当事人本人、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同胞兄弟姐妹有法定的委托权限外,其余人员皆没有委托权限,如果很不幸,当事人的男女朋友、表哥、表弟、表姐、表妹、七大姑八大姨、战友、生死之交等人与你签订了委托手续,而且你正准备去看守所会见,在会见之前,建议你赶紧解除与上述几种人员的委托关系,否则,你将面临不确定的执业风险,给你的执业生涯抹上一个黑点。
二、律师必须要与当事人近亲属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以及签订《刑事授权委托书》,否则,将面临执业风险
首先,确认委托人提供与涉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和户口本。而且,律师还需要确认委托人的户口簿与涉案当事人是否同一户口本,并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需留存委托人户口簿户主页、委托人页以及涉案当事人页(确认两者身份关系符合法定的委托资格),还需留存委托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确认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如果委托人与涉案当事人不是同一个户口本,需要提供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且经过辖区公安机关核实的家属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才可以进行委托。
其次,与委托人签订完整版本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以及签订《刑事授权委托书》。一般律师事务所都会要求,需签订一式三份《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给委托人,一份律师留档备查。而《刑事授权委托书》一般都要求至少签订六份(刑事案件按三个阶段计算),因为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一般是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这三个阶段,每阶段均需交一份给办案机关;看守所会见也需提供一份;第五份,需要到公安机关预审支队备案(据了解,目前只有广州实行备案制度);第六份,案件归档使用。
再次,如律师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以及《刑事授权委托书》,将是无委托的辩护。以下以一起未签民事委托合同被处分案例做参考:根据司法部网站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司罚决字[2017]第003号),某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某某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就指派某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出具律师事务所涵,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均受到了司法行政部门警告的处罚。虽然说,只是警告处理,但是,一旦被行政处罚,司法部网站、律师所在地区司法部门网站及所在律协的网站都将终身悬挂他的处罚记录,可谓是律师执业生涯中不光彩的一笔,且伴随终身,所以啊,律师们,预防执业风险,且行且珍惜。
综上所述,笔者想再啰嗦一下,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虽说很简单,但是往往越是简单的事情,越容易出漏子,因此,即使是到看守所会见,也要秉承严谨的执业理念,规避执业风险,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委托手续,这可马虎不得。
三、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必须将律师费用统一缴纳到律师事务所的对公银行账号并开具统一的律师事务所发票,不能约定风险收费及私自收费,否则,将面临执业风险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不能约定风险收费,更不能在《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中约定以达到无罪或者罪轻辩护效果,分阶段、分效果收取数额不等的律师费用,更不能在委托合同以外收费(也称额外收费)。根据司法部网站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的两起违规事件:一起刑事案件约定风险收费的违规事件,另一起是合同外收费的违规事件。刑事自诉案件约定风险收费违规事件来自于深圳某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委托中,约定律师服务费在收取基础费用的基础上,按委托人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实际获赔金额的10%或者15%支付,最后,该律师受到司法部门的警告处分。另一件是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闵司罚决字[2017]第2号)某律师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外,签订协议,约定取保候审需另交三万元,其属于额外收费,最后受到了警告处分。
其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律师需引导委托人将律师费用统一缴纳到律师事务所的对公银行账号,并开具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发票。律师不能私自收费,更不能收取律师费后,不给委托人开具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发票。根据司法部网站可查询的处罚记录,就有个别律师因为私自收费问题,遭受了司法部门处罚的案例。
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无论律师事务所会扣取多少个点的管理费,也无论律师事务所会扣取多少个点的风险管理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就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律师事务所等的管理规定,毕竟,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是应当有的觉悟,否则,即使是“简单”的会见手续,也将令你面临执业风险。
四、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涉案当事人,必须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规范》、《看守所条例》等有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执业风险
首先,律师会见需带“四证”(以广州地区为例):律师执业证书、律师身份证、刑事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当然,如果是首次去看守所会见,还需要提供涉案当事人的家属关系证明材料。最好,提前作为预约工作,这样,才能更好确保当天能顺利会见到涉案当事人。
其次,遵守看守所的有关会见规定,不得夹带任何信件给涉案当事人;不得提供通讯设备给涉案当事人使用,以免发生通风报信、与在逃共犯串供等风险的出现;不得携带照相机、录音录像等设备,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免违反看守所的会见规定;不能携带食物给涉案当事人食用;不能提供香烟给涉案当事人;不得帮涉案当事人夹带任何信件等。
再次,会见过程需作好会见笔录,会见完毕,必须要涉案当事人对会见笔录进行签名确认。以确保整个会见过程的完整性。
最后,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尊重案件事实,可以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但,不能教导涉案当事人做假口供、串供等,更不能在会见后,随便调查取证,否则,随时都有被兜进《刑法》第306条的风险。
综上所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会见工作,面临诸多执业风险,既要面临委托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也要面临委托手续不完善的风险;既要面临私自收费的风险,也要面临触犯律师执业纪律与看守所会见规定的风险。但是,这些执业风险本可以避免,只要我们律师们在接受委托的时候,确认委托人的委托资格,完善相关的委托手续,并严格遵守《律师法》及看守所的会见规定等,这些执业风险,律师们都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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